3.03 缘起法 - 缘起与缘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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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02 宇宙普遍的法则 | 3.04 缘起与涅槃 |
有一次,佛住王舍城迦兰陀竹园。这时,佛陀告诉其比丘弟子们:“我现在要为大家说明缘起法和缘生法。什么是缘起法呢?就是我常说的:‘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’,即是依无明为因缘而有行,以行为因缘而有识,乃至生、老死等等,唯是苦的聚集。什么又是缘生法呢?即是无明、行、识、乃至生、老死等等。
缘起法是宇宙的普遍法则,无论有没有佛出世,它一直都是遍一切时空而不变的。然而如来发觉了这个法则,所以成就了无上正觉,也为众生们开显说明。依于缘起的法则,则有缘生的生命循环现象,即谓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入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、生、老、病、死、忧、悲、恼、苦。”
【原文】《杂阿含》296经(T2, 84b)
尔时,世尊告诸比丘:“我今当说因缘法及缘生法。云何为因缘法?谓此有故彼有,谓缘无明行,缘行识,乃至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。云何缘生法?谓无明、行。若佛出世,若未出世,此法常住,法住法界[1],彼如来自所觉知,成等正觉,为人演说,开示显发,谓缘无明有行,乃至缘生有老死。若佛出世,若未出世,此法常住,法住法界[2],彼如来自觉知[3],成等正觉,为人演说,开示显发,谓缘生故,有老、病、死、忧、悲、恼、苦。此等诸法,法住、法空、法如、法尔,法不离如,法不异如,审谛真实、不颠倒。如是随顺缘起,是名缘生法。谓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入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、生、老、病、死、忧、悲、恼、苦,是名缘生法。”
多闻圣弟子于此因缘法、缘生法正知善见,不求前际,言:‘我过去世若有、若无?我过去世何等类?我过去世何如?’不求后际:‘我于当来世为有、为无?云何类?何如?’内不犹豫:‘此是何等?云何有此为前?谁终当云何之?此众生从何来?于此没当何之?’若沙门、婆罗门起凡俗见所系,谓说我见所系、说众生见[4]所系、说寿命见[5]所系[6]、忌讳吉庆见[7]所系,尔时悉断、悉知,断其根本,如截多罗树头,于未来世,成不生法。是名多闻圣弟子于因缘法、缘生法如实正知,善见、善觉、善修、善入。”
佛说此经已,诸比丘闻佛所说,欢喜奉行。
【析辨】
“缘起”与“缘生”这两个法相名词,在许多经典中并没有给予清楚的界定,以致后来的学佛者时常搞混。而在本经中则清楚地分别“缘起”与“缘生”[8],并给予了不同的定义。
首先,《阿含经》说到“缘起法”时,总是作如此说:“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,谓缘无明有行……。此无故彼无,此灭故彼灭,谓无明灭则行灭……。”[9] 这“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;此无故彼无,此灭故彼灭”,即是《阿含经》对“缘起法”描述的定型句[10],“此故彼”则是缘起法的基本定义。宇宙万物无论是“生起”或是“灭去”,都是依“此故彼”的法则,再加上时间与空间的条件因素,构成了“此有故彼有,此生故彼生;此无故彼无,此灭故彼灭”––这诠释“缘起法”最经典的四句。
“此”是因,“彼”是果,“此故彼”是说:“依于这些因缘条件(即“此”)存在的同时,所以有果(即“彼”)的同时生成”。“此有故彼有”:是指空间上的依存性或因待性,即果虽依于因,但因果是同时存在的,这也包括了互为因果。如空间的组成上,当某些条件具足时,即有与此对应的结果同时形成,而绝不是其他。“此生故彼生”:则指时间上的因前果后的次第关系。在时间因果的次第上,因果的前后次第是必然而不可颠倒的。但不论在空间上的“此有故彼有”或时间上的“此生故彼生”,“此”与“彼”间都有著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[11]。例如:十二有支中的“受”与“爱”二支有其前后的必然次第,必依“受”为缘而生“爱”,这种前后的必然性绝不可颠倒。同样的,必依于“无明”为前因,才会有“行”的产生。这种“此”与“彼”间的必然的对应关系,即称为“此缘性”(idappaccayata)。因这“此缘性”(idappaccayata),所以“此故彼”便成了“缘起”的根本法则。[12]
再说“缘生”:依本经所说,“缘生”即是依于缘起法所生。“缘起”是事物生起的内在法则、原理,是“缘此故彼”的法则;“缘生”则是依此法则所形成的具体事物。两者的区别以十二有支为例:如以无明为缘,故有“行”。因此,诸行即以此无明为因,由无明所集,从无明生,为无明所转现[13]。行与无明之间有必然且不可颠倒的关系,故说为“缘起法”。而“缘生”即是在这“此故彼”的法则下,所现起的一一现象,如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……等。
“缘起”在《阿含经》中又常称之为“法住、法界、法定……”[14],即有著本然性、安定性、普遍性,本不限于有情身心的,故“缘生”亦不限于十二有支。然而必须注意的是,《阿含经》谈缘起,并非毫无目地的泛论一切,而是重在有情生命的缘起性,因此对“缘生”的说明也是以十二有支为主[15]。总之,“缘起法”是法则,“缘生法”是依于缘起法则而有的具体生命现象。
- ↑ 法住、法界:真理是稳固的、真理维持其特性。相当的南传经文作“那个界住立、法安住性”。
- ↑ “界”这个词有几种不同的用法,与此相关的可参考印顺导师《佛法概论》第四章第一节:“界有“特性”的意义,古译为“持”,即一般说的“自相不失”。”因此“法住、法界”的“法界”是指真理维持其自相、特性。狮子吼站
- ↑ 本经中说“若佛出世,若未出世,此法常住,法住、法界”,佛陀只是发现本来就存在的真理,本卷第299经也说:“缘起法者,非我所作,亦非馀人作,然彼如来出世及未出世,法界常住。”(CBETA, T02, no. 99, p. 85, b24-26) 狮子吼站
- ↑ 众生见:即众生相。
- ↑ 寿命见:即寿者相。
- ↑ 本经说明了圣弟子不求过去世、不求未来世,心不犹豫,不著我见、众生见、寿命见,呼应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中的:“过去心不可得,现在心不可得,未来心不可得”(CBETA, T08, no. 235, p. 751, b27-28)、“无我相、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”(CBETA, T08, no. 235, p. 750, b7)。狮子吼站
- ↑ 忌讳吉庆见:执著于无益解脱的吉凶禁忌。又译为“吉凶论”。
- ↑ 缘起 ─(或作“因缘”、“因缘法”、“诸因缘”)巴利语paticcasamuppāda、梵文pratītyasamutpāda,简而言之,即“依缘而起”。巴利语paticca是“缘”、“原因”、“理由”,由pati + √i 所构成,与paccaya、pratyaya同义;samuppāda 是“生”、“生起”的意思,由接头词sam + ud,再加语根√pad所变成。缘生法─巴利语praticcasamuppanna-dhamma、梵文pratītyasamutpanna-dharma,亦作“缘已生法”、“为缘所生法”。praticcasamuppanna为过去被动分词,在此作形容词用,用来修饰dhamma(法),有“完成”、“已经”、“被动”之意味。故译为“缘已生法”、“为缘所生法”,或说“已经被缘所生起之法”。这样,“依缘所生的‘法’”、“为缘所生的‘法’”或说“已经被缘所生起之‘法’”就是所谓的“缘生法”(praticcasamuppanna-dhamma)。
- ↑ 《杂阿含》262经(T2,67a)。
- ↑ 此文句的异译另有“有是故是事有,是事有故是事起”或作“缘是有是,无是则无”等。《杂阿含》293经(T2, 83c5),《杂阿含》853经(T2, 217c),《增一阿含》51-8(T2, 819c),《增一阿含》37-7(T2, 713)。
- ↑ 如说:“非缘种种爱生种种受,… … 但缘种种受生种种爱。”《杂阿含》453经(T2, 116b)
- ↑ 详见杨郁文〈此缘性(idappaccayata)〉《中华佛学学报》第九期,p.1~34。
- ↑ 元亨寺版《相应部》12,11 。
- ↑ 有关“法住、法空(定)、法如、法尔,法不离如,法不异如,审谛、真实、不颠倒,如是随顺缘起”之解释,可参见印顺导师《空之探究》p.220~222,《佛法概论》p.1。杨郁文〈此缘性(idappaccayata)〉《中华佛学学报》第九期,p.29~32。
- ↑ 如说:“谓无明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入处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有、生、老、病、死、忧悲恼苦,是名缘生法。”(T2,84b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