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2.07 集聖諦 - 宿命論

出自磐中觉道 • Wiki
(重新導向自雜阿含經 第977經
雜阿含經 第976經 雜阿含經 第978經
6.2.06 惡業無法用水洗 6.2.08 懺悔

有一次,佛陀住在王舍城迦蘭陀竹園。這時,有一位叫做屍婆的出家外道來拜訪佛陀。在向佛陀問安後,請教佛陀:「瞿曇!有人這樣主張:『一個人現在一切的感受和際遇,都是過去宿業所造成的。現在修苦行,不但能消除宿世業,更令今世不再造新業,未來就不再生起有漏。這樣的話,諸漏滅盡業就滅盡,業滅盡則苦盡,最終達到離苦得樂的究竟境界。』你覺得如何?」

佛陀回答:「這些人不了解,說得很不正確。有許多事件和覺知,其實都是現世因緣所造成的。有自己造的,他人加與的,更有時節因緣的。自己造成的事情和覺知,如許多無意的苦行,包括或拔髮、拔鬚、或常立舉手、或蹲地、或臥灰土中、或臥棘刺上等等。這些事情和苦痛都是自己現前造成的,無關業報問題。所謂他人加害的,就如他人用手、石、刀、棍等等,打你或殺你,這也都是現前因緣,和宿業無關。時節起的如冬天太冷、夏天太熱,就容易有風寒、傳染病、中暑等等。以上這些苦痛都是現前因緣產生的,在現實中都會發生在你我身上。所以說主張一切事情的發生和覺知都是宿業所造成的宿命論,忽視了現前的因緣,這是絕對錯誤的。」

佛陀話語一轉,接著說:「其實一切憂苦就根本上說,都是內心煩惱所造成的。這其中可歸納為五種因緣:貪欲、瞋恚、睡眠、掉悔、疑纏等,都會造成內心的憂苦。這些才是憂苦的原因,而不是宿業。如果能修習八正道而離這五種因緣,不但不會有內心的憂苦,更進一步能現證正法而究竟離苦。」

【原文】《雜阿含》977經(T2, 252c)

如是我聞:一時,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

爾時,屍婆外道出家來詣佛所,與世尊面相問訊慰勞已,退坐一面,白佛言:「瞿曇!有一沙門婆羅門作如是見、如是說:『若人有所知覺,彼一切本所作因[1],修諸苦行,令過去業盡,更不造新業,斷於因緣,於未來世無復諸漏。諸漏盡故業盡,業盡故苦盡,苦盡者究竟苦邊。』今瞿曇所說云何?」

佛告屍婆:「彼沙門婆羅門實爾略演說耳,不審不數,愚痴不善不辯。所以者何?或從風起苦,眾生覺知[2],或從痰起,或從唌唾起,或等分起[3],或自害,或他害,或因節氣。彼自害者,或拔髮、或拔鬚,或常立舉手,或蹲地,或臥灰土中,或臥棘刺上,或臥杵上、或板上,或牛屎塗地而臥其上,或臥水中,或日三洗浴,或一足而立,身隨日轉。如是眾苦精勤有行,屍婆!是名自害。他害者,或為他手、石、刀、杖等,種種害身,是名他害。屍婆!若復時節所害,冬則大寒,春則大熱,夏寒暑俱,是名節氣所害。世間真實,非為虛妄。屍婆!世間有此真實,為風所害,乃至節氣所害,彼眾生如實覺知。汝亦自有此患,風痰唌唾,乃至節氣所害覺,如是如實覺知。屍婆!若彼沙門婆羅門言一切人所知覺者皆是本所造因,舍世間真實事而隨自見,作虛妄說。

屍婆!有五因五緣生心法憂苦。何等為五?謂因贪欲纏,緣贪欲纏,生心法憂苦;因瞋恚、睡眠、掉悔、疑纏,緣瞋恚、睡眠、掉悔、疑纏,生彼心法憂苦。屍婆!是名五因五緣生心法憂苦。屍婆!有五因五緣不生心法憂苦。何等為五?謂因貪慾纏,緣貪慾纏,生彼心法憂苦者,離彼貪慾纏,不起心法憂苦,是名五因五緣不起心法憂苦。現法得離熾然不待時節,通達現見,緣自覺知。屍婆!復有現法離熾然,不待時節,通達現見,緣自覺知,謂八正道––正見乃至正定。」

說是法時,屍婆外道出家遠塵離垢,得法眼淨。時,屍婆外道出家見法、得法、知法、入法,離諸狐疑,不由於他,入正法、律,得無所畏。即從坐起,整衣服,合掌白佛:「世尊!我今可得於正法、律出家、受具足,得比丘分耶?」

佛告屍婆:「汝今得出家……。」如上說,乃至「心善解脫,得阿羅漢。」

【析辨】

業力論並非是佛教特有的理論,而是印度很普遍的宗教理論。然而佛教所說的是緣起的惑業論(或稱為「業感緣起」),這和印度其他的宿命論者有很大的不同。在佛教傳入中國後,中國人也漸漸有了因果業報的觀念。但由於認識不夠正確,常常墮於宿命論中。佛教的緣起惑業論和宿命論的不同,依本經所說,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:

(一)生死的根本:佛教認為煩惱才是生死的根本,業是由煩惱引發和潤生的。所以得解脫的方法是斷煩惱而非消業。而大部份的宿命論者如六師外道中的耆那教和末伽梨瞿舍利子,都是主張業是輪迴的根本,唯有將業消盡了,才能解脫[4]

(二)宿命論:如本經所說,宿命論者認為現生的一切覺知和境遇是宿業所決定的,所以無論任何的遭遇,都得忍受。而且越苦越要忍受,這樣業才會消得快。但佛教否定了這些觀點。佛教認為現生的境遇當然有過去業力的影響,如投胎而成為人、根身的圓滿程度、個人的福報等等。但今生還有許多事,如衣服穿太少而感冒、與人起衝突打架受傷、生活飲食不調而生病等等,這些都與過去的業力無關,是現緣所造成的。因此,千萬不要將現生所發生的一切都推給宿業。作為佛教徒我們應該認識到,自己所遭受的一切,有很大一部份是自己現生的責任,造惡造善也是自己的選擇。不要事情一來,動不動就將其歸結到宿世的業力,而忽視當下的行為造作。不然,就會成了宿命論者而不自知。

(三)因緣論:佛教認為造業和受報之間,除了性質以外,其他如受報的大小、或何時受報等都是不定的,要待機緣的成熟度來決定。

  1. 就果報性質而言:造業的當下就決定了業力的善惡,果報的性質也就隨之而決定不變。善業待因緣成熟後必得善報,惡業必受惡報[5]
  2. 就受報的時間而言:一切業報成熟必要經過一段時間。從受報時間來看,業報都是不定的,要看機緣成不成熟。所以所受的報有可能是今生造的業,或上輩子造的業,也有可能是好幾生前所造作的業。
  3. 就受報程度即果報的輕重而言:造作的當下是不定的。無論輕重業,最後受報的輕重,還要看各種增上條件潤發的情況。受報時有可能是重報輕受或輕報重受(準確地說應該是重業輕受或輕業重受)。現在造的善業對過去善業有潤發增長的作用,對過去惡業成熟則有克製作用;反之,現在造的惡業對於過去的善業亦如此。

佛教雖然講因果業報,但不是宿命論。對於因果業報,佛教採取的是積極、主動的態度。即不論過去造作多少業,佛教更重視的是,在這些業力還沒成熟前,通過自己不斷地真心懺悔和勤修戒定慧等修行實踐,使惡業遲遲不得成熟,善業提前成熟。

  1. 《別譯雜阿含》211經作:「隨所作業,悉是過去本所作因」,意思是:「現在所造的業都是宿業所致的。」但雜阿含和相應部唯說是現在的覺受,而沒有造作的意思。為滿足三種譯本的內容,所以白話解釋為:「感受和際遇」。「過去本所為因」南傳作:「皆因宿命造」,「全都是過去所做引起的」。
  2. 眾生覺知:眾生所感受、經歷到的?
  3. 分起:(風、痰、唌唾等原因)混合(合併症)所引起。
  4. 如前面所述。
  5. 「善報」或「惡報」一詞是一般的用法,正確的應說為可愛、可樂之報或不可愛、不可樂之報。因為報沒有善惡之分,唯有可樂或不可樂。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」一句理解為「善業必得善業的果報,惡業必得惡業的果報」會更合於佛教業報的理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