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顺导师:丁一 惑业相生
丙二 观世间集
丁一 惑业相生
戊一 染著则生
己一 观染与染者
庚一 正观染染者不成
辛一 别异不成
壬一 前后门破
若离于染法
先自有染者
因是染欲者
应生于染法
若无有染者
云何当有染
若有若无染
染者亦如是
本颂的意义不显,各家的解说不同,且依青目释。前一颂半明先有或先无染者,不能成立染法;后有半颂,明先有或先无染法,也不能成立染者。染与染者的相应,不出两门:一是同时相应,二是前后相应。有部主张前者,经部主张后者。有部与经部同样的建立假我,但有部的我,是依五蕴建立的;经部的假我,是依心的相续而建立的。
假使在染法未起以前,“离”开了“染法”,已“先自有”了“染者”;就是说先有染者,以后才起染法去爱染他。这是不合理的,因为染者本身既已经是杂染的了,何必还要染法呢?这可说不攻自破。那么,在染法未起以前,没有染者,能不能成立后来的染法呢?也不可以。因为,若先已有了“染欲者”,这或者可以说“生于染法”;如先有了打球者,然后才有打球的事情发生。既然在染法未起以前,“无有染者”,那“当”来又怎么能够“有染”法的生起呢?这双关的破斥是:前从依染法而后成染者去难破,次从依染者而后生染法去难破。照这样的理论去观察,那么若染者以前,已先有了染法,染法既先已存在了,还要染者做什么?假定未起染者以前,没有染法,那后来的染者也不应该有;因为没有染法,就不能立被染的染者。所以颂说:“若有若无染,染者亦如是。”
壬二 俱时门破
染者及染法 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 则无有相待
主张同时相应的说:染者与染法,说他前后异时,不能成立,这是对的。但主张同时有,这就可以成立,没有过失的了!这也不然,“染者及染法”,如说他有各别的自体,又说他“俱”时相应能“成”立能染所染的关系,这怎么可以呢?因为,“染者染法”同时“俱”有,就没“有”二法“相”依“待”而成立的因果性了。所以有染法和染者,就是因为染法能染于染者,染者能有于染法。现在二法同时,如牛的二角一样,那还有什么相染的关系呢?失去了他们的相待性,也就是失去了因果性了。
辛二 和合不成
染者染法一
一法云何合
染者染法异
异法云何合
若一有合者
离伴应有合
若异有合者
离伴亦应合
同时相应者救说:诸法虽各有自体,但我并不主张心心所法是独存的、不相关的和合。《杂阿毘昙心论》说:‘心心法由伴生。’[A26]心心所法,是展转相因而生的。同一念的心心所法,同所依,同所缘,同事,同果,这叫和合相应;所以没有上面所评破的过失。他主张俱时和合,而能构成染与染者的关系。前后相应者也说:前心与后心,是相续而统一的,是同类的引生,所以心与心所,虽就是一法,但在前后相续中,也可以说相应和合,也可以建立染与染者。和合,既不出一异,现在就从一异门去破。你所说的和合,是一法而和合呢?还是异法而和合?假定说,“染者”与“染法”是“一”,“一法”怎么能够“合”?要说合,一定是这法与那法合;若但是一法,那是绝对说不上合的,如指的不能自触。假定说,“染者”与“染法”是差别各“异”的,“异法”又怎么能够“合”?因为合,要两法有涉入、渗合的关系,若各各差别,怎样和合得起?所以,不同而各有自体的,只可说堆积,不可说和合。一异的所以不能和合,论中更举出理由。如果一定说染染者是“一”而可以“有”和“合”的,那么,“离”了“伴”侣,也“应”该“有”和“合”。有前心时无后心,有了后心而前心又灭,彼此不相及,怎说心心所法和合相应生?若说一法不能合,还是“异”法才“有”和“合”的可能。那么,两法和合在一处时,这还不是你是你我是我,根本生不起关系。伴与非伴,又有什么差别?所以说“离伴亦应合”。论主所以用破一的理由同样的去破异,因为独存的一,与孤立的异,只是同一思想的两面。所以独存的一不成立,一个个孤立的异也就不成。一异和合既都不能建立,染染者的成立,自然大成问题。真常唯心者说真妄和合,当然也此路不通!
辛三 异合不成
若异而有合
染染者何事
是二相先异
然后说合相
若染及染者
先各成异相
既已成异相
云何而言合
异相无有成
是故汝欲合
合相竟无成
而复说异相
异相不成故
合相则不成
于何异相中
而欲说合相
上文总破一异的和合不成,但别异的俱时和合,是比较普遍的见解,所以再特别破斥,指出他内心的徬徨矛盾。如一定要说染染者是各各别“异,而有”和“合”的,那应该反省:这别异的“染”法与“染者”,怎样能成立他的杂染“事”呢?因为,这“二相”在“先”已承认他的别“异”相,“然后”
又“说”他同一所依,同一所缘,同一生灭,同事,同果的和“合相”。这种机械的和合论,等于破坏他人的友情,再去做和事老。同时,“染”法“及染者,先”前“各”各“成”立了他的别“异相”,你“既”然“已成”立了这不同的“异相”,认为应该各各差别,过后,你怎么又要说“合”呢?岂不是白忙!我晓得,你是觉得染染者的“异相”,照上面所说,没“有”办法“成”立,于“是”你要成立染染者的“合”相。等到明白了“合相”也“无”法“成”立的时候,“而”你又恢复固有的见解,“说”两者并不融合为一,还是各各别“异相”的。其实,不论你怎样说合说异,结果总之是不得成立。什么道理呢?染染者的“异相不”得“成”立,“合相”当然就同样的“不”得“成”立了。你到底在怎样的“异相中,而”想“说”染染者的“合相”呀!异不成就说合,合不得成,又想说异,你到底要说什么?我们可以停止辩论了吧!
庚二 类破一切法不成
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
如前所说的,贪“染”与“染者”,各各有独立的自体,说和合,说别异,都不得成,唯是缘起无自性的假名染染者,相依相待而存在。所以说:“非合不合成。”贪染与染者是这样,瞋染与染者,痴染与染者,也是这样。三毒是这样,一切烦恼,一切诸法,无不是这样。所以说:“诸法亦如是,非合不合成。”
观三相品第七
心念惑染相应,构成杂染,从惑起业,就生起了一切有为法,有为法就是惑业所为的。有为法有他的相,或说有生、住、灭的三相,或说有生、住、异、灭的四相,或简单说生、灭的二相。凡是有为法,是无常的,必有生、住、灭的形态,所以佛说:‘有为法有三有为相。’[A27]后代的佛弟子,对这三相生起各别的见解:一切有与犊子系,从分析的见地,分析色法到了极微,心法到了刹那。这刹那、极微的法体,是常住自性的,没有生、住、灭可说。这色心的所以成为有为法,在作用上有生、住、灭的三阶段,是受了生、住、灭三相的推动。三相,是别有一种实在的法。色法或心心所法的和合现起,从未来来现在,又从现在到过去,有生、住、灭相与他俱有,所以说三相是有为法的相。晋慧远法师曾问过什公,什公回答说:佛说有为法,是令人厌离这世间的,并没说有实在自体的三相。说一切有部们对三相加以研究,说三相不是色法,也不是心心所法,是非色非心的不相应行法。本品虽破斥执三相的一切学派,但主要的是破三相别有实体的学派。
己二 观生住灭相
庚一 破三相之妄见
辛一 观生住灭不成
壬一 总破三相
癸一 有为无为门破
若生是有为 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 何名有为相
生、住、灭三法是有为法的相,但生、住、灭三法的本身,是有为呢?还是无为?萨婆多部与犊子系说三相也是有为的;分别论者说三相是无为的;法藏部说生、住是有为的,灭是无为的。分别论者说:三相是无为的,因为三相是一切有为法的普遍理性,如无常是诸法的真理一样。有为法,在一切处、一切时,总是有生、住、灭的。生、住、灭,有他的普遍性、永久性,他是普遍[A28]恒常的理性,所以能使一切法流动不息,一切法照著他的理则而生灭。这思想,接近观念论与形而上学。法藏部说灭是无为,一切法终究要归灭无,他是一切有为的最后归宿,能灭一切,有绝对而必然的力量,所以也非无为不可。他们执有实在的自体,不论是说有为或无为,都不得行。为什么呢?假定如有部说“生”、住、灭“是有为”的,那么,生、住、灭的自身,也就“应”该“有”这“三相”。就是说:生有生、住、灭三相,住与灭也各有生、住、灭的三相。为什么要这样?因为凡是有为法就有这三相;生、住、灭既然是有为,自然也有此三相,不然,也就不能知道他是有为了。假定如分别论者说“生”、住、灭“是无为”的,无为法不生不灭,没有变化,没有差别,没有作用,没有相貌,这样的无为法,怎么能为“有为”法作“相”,表现有为法是有为呢?无差别的无为法,作为有差别的有为法的表相,性空论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。
癸二 共聚离散门破
三相若聚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 一时有三相
三相在同一的时间中具足,叫聚;有前有后,在初中后中具足,叫散。说三相为有为法作相的,到底说同时有三相?还是前后次第有三相?有部与犊子系,主张在一法的一刹那中,同时有三相。但这是相当困难的;假定说在一法一刹那中聚有三相,这不是同时有生、住、灭的作用了吗?有部说:我虽说同时有,却不是这样讲的。一念心中三相共有,这是就三相法体说的。作用方面,生起生的作用时,住、灭的作用还没有;起住的作用时,生的作用已过去,灭的作用还没有来;起灭的作用时,住的作用也成过去。所以,法体同时有,作用有前后的差别,这有什么困难不通呢?但,他说到刹那,是没有前后的;没有前后分,怎么可说生用起,住、灭作用未起?灭用起,生、住作用已成过去?由此,可见体同时而用前后是讲不通的。经部主张三相有前后,他说:先生,次住,后灭,这在相续行上建立。但,佛说有为法有三相,现在不是承认一一刹那中没有三有为相吗?他说:我虽主张三相前后起,但在一念心中也还是可以说有三相的。刹那间的生起是生;过去的是灭了;这刹那在相续不断的流行中,可以说住。这是观待建立的,如人的长短,因甲的长,有乙的短,因丙的短,才显出乙的长,不是单在乙的个人身上,可以说出他的长短。这观待假立,不过是缘起假名,但他要在现在实有的刹那心上建立,这怎么得行呢?所以“三相若聚”若“散”,对有为法,都“不能有所”表“相”。一法上聚有三相,有生灭自相矛盾的过失;也不能说前后有三相,有生无灭,有灭无生,也不能表示他是有为。一定要说三相同时,你想想,怎么可说“于一处一时有三相”呢?在大乘学者,都承认即生即住即灭的同时三相的,但他的意义,是值得研究的。《成唯识论》在一刹那心中建立即生即灭,说:‘如秤两头,低[A29]昂时等。’[A30]但这是否可通,在理论上是值得考虑的。秤有两头,有长度,所以可有低[A31]昂同时的现象。不可分的刹那心,也可以说有两头生灭同时吗?空宗不许无分的刹那心,在贯彻过未的现在相续中,观待假名才能说即生即灭。
癸三 有穷无穷门破
若谓生住灭 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 无即非有为
假定“生住灭”的三相是有为法,像萨婆多等所说的,即应该“更”承认这有为的三相,又“有”生、住、灭三“有为相”,那就犯了“无穷”的过失。如甲法是有为,是由生、住、灭乙为他作表相的;乙法也是有为,就又要生、住、灭丙为他作表相;丙法仍是有为,那就还要生、住、灭丁为他作表相了,这样推论下去,不是成了无穷吗?假定说生、住、灭虽是有为法,但不要另外的生、住、灭为他作相,那么,这有为法上的三相,就不能说他是“有为”了。他不再有生、住、灭三相,怎么知道他是有为呢?这样,承认另有生、住、灭,就犯无穷过;不承认另有生、住、灭,又犯非有为过。这究竟要怎样才好?有部推论的结果,承认另有生、住、灭,但不承认有无穷过;分别说系说三相是无为;大众系说三相是有为,但自生、自灭,不需要另有生灭为他作相。思想恰好是对立的:不是有为,就是无为;不是俱时,就是前后。不建立缘起的假名论,怎能不犯过失呢?
壬二 别破三相
癸一 破生
子一 自他门破
丑一 破他生
寅一 立
生生之所生 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 还生于生生
能生有为法的生,是怎样生起的?有说:由另一个生生的,这叫他生派,或展转生派,是犊子系与说一切有者的见解。有说:生是自生的,不需要其他的生法生,这叫自生派,或不展转生派,这是大众系的见解。现在,先破他生派。这一颂,是有部他们,为了避免上来的无穷过,而作展转生的建立。他们说:另有一法能生这生的,叫生生,如另有能得这得的,叫得得。某一法的生起,有生能使他生起。这生,另有能生他的“生生”;这生生的“生”起,能“生于”那个“本生”。本生,指能生某一法的。本生从生生而生,这生生,是不是也还要另一个生生去生这生生?不要!因为本生生起的时候,除了他自己以外,有能生其他一切法的力量,所以“本生”的“生”起,“还”可以“生于生生”。这样,本生是有为,是由生生所生的;生生也是有为,是由本生所生的。所以,主张生、住、灭外另有有为相,却不犯无穷的过失;有部、犊子系都这样说。有部建立三相,说一切法现起时有七法共生:一是法、二本生、三本住、四本灭、五生生、六住住、七灭灭。根本的生、住、灭,作用特别大;生,生起时,能使其馀的六法也都生起;住,住时,能使其馀的六法也住;灭,灭时,也能使其馀的六法灭。但生生只能生本生,住住专能住本住,灭灭唯能灭本灭。法,根本是被动的,不能叫馀法生灭。假定说生、住、异、灭,那就一法起时,有九法共生了。法、生、住、异、灭、生生、住住、异异、灭灭,是为九法。根本生又名大生,生生又名小生,小生生大生,大生生小生,就是这个道理。正量部除了这些法,还有其馀的法,所以说一共有十五法共生。西藏的《无畏论》说,本论的破他生,是破正量部;但《十二门论》与青目释,都是指说一切有部的。总之,凡是主张三世实有的,主张展转生的,都为此中所破。
寅二 破
若谓是生生
能生于本生
生生从本生
何能生本生
若谓是本生
能生于生生
本生从彼生
何能生生生
若生生生时
能生于本生
生生尚未有
何能生本生
若本生生时
能生于生生
本生尚未有
何能生生生
假定说生生是因,本生是果,这“生生”的因,“能生于本生”的果。那么,就不可说生生是从本生生的。为什么呢?“生生”是“从本生”生的,这所生的生生,又怎么“能”够转过来“生”起“本生”?如说母生子,又说子生母,这话讲得通吗?同样的,假定说本生是因,生生是果,这“本生”的因“能生于生生”的果。那么,就不可说本生是生生所生的。为什么呢?“本生”是“从彼”生生而“生”的,这所生的本生,又怎么“能”够转过来“生”起“生生”呢?有部说:先有本生,后有生生,生生当然不生本生;或先有生生,后有本生,本生自也不能生起生生。可是,我建立同时的因果,他们同生同灭,你却把他分作前后讲,这自然觉得有上说的困难了。依我的俱有说,生生生的时候,可以生起本生;本生生的时候,也可以生起生生。像两个一只脚的跛子,你扶我,我扶你,就可以站立不动,这不是彼此为因吗?不行!像你所说的,“生生”在“生”起的“时”候,“能”够“生于本生”,如生生像跛子一样,本来已有了,那或许可以说彼此相依而立。但是“生生”的自体,还“未有”现起,还需要本生生他,他怎么“能”够“生”于“本生”呢?又“若”如你所说,“本生生”的“时”候,“能”够“生于生生”。“本生”的自体还“未有”现起,还要生生来生他,他又怎么“能”够“生”于“生生”呢?由此,可知所说的彼此展转相生,并不能免无穷的过失。
丑二 破自生
寅一 立
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
这是自生派,也叫不展转派,建立自己的理论。大众系的学者,就是采取这方法的。自生,是说能生起有为法的生,自己能够生起。他不但说生法是这样,其馀的法,也还有采取这一理论的。如心能认识境界,心又能自己认识自己。后代唯识家的自证分,以心见心,也是从这样的思想而来。照自生派的学者说:“如”放射光明的“灯”光,一方面“能”够“自”己“照”耀自己,另方面又“能照”耀“于”其他的东西。灯光是这样,“生法”也是这样;生法生起时,“自”己能“生”自己,同时也能“生”其他的法。这样,生是有为法,却不须生生来生他。这样的思想,完全走上另一系统,与他生派的有部学者截然不同。这灯能自照的比喻,照提婆的《百论》看来,也是外道所常用的。大众系可说是通俗的学派。
寅二 破
卯一 破其喻
灯中自无暗
住处亦无暗
破暗乃名照
无暗则无照
云何灯生时
而能破于暗
此灯初生时
不能及于暗
灯若未及暗
而能破暗者
灯在于此间
则破一切暗
若灯能自照
亦能照于彼
暗亦应自暗
亦能暗于彼
灯能照破黑暗,这是世俗所共知的。但灯光是怎样的破暗,在理智的观察下,大成问题。灯是光明的,假定灯体已成就了,光明四射。那时,“灯”光的本身“中”,“自”己根本没有黑“暗”,灯所照达的“住处”,也同样的没有黑“暗”。那灯光所照,照个什么?照所以为照,是约他能够“破暗乃名”为“照”的。现在灯的自体及所住处,都“无”有“暗”,无暗可破,那还有什么“照”呢?一般的看法,光明与黑暗,不能同时存在。有了光明,决定没有暗,所以灯的光体放射了光明,灯体没有黑暗,处所也没有黑暗。没有黑暗,所以说他能照。但现在从照的所以为照上观察,没有所照破的黑暗,自照照他的能照也不能成立。或者说:灯光中不能说没有黑暗,如暗淡的灯光,不能明彻的照耀,再加一盏灯,就越发的光亮起来了,这不是灯中有黑暗可照吗?不是这样!暗淡的灯光中,有他的暗淡,这暗淡不是这暗淡的光明所照破的。在后起明亮的灯光中,现在的暗淡已不可得,那也不是后有的光明所照破的。灯光怎能自照照他呀!
外人救道:我说灯能自照照他,不是像你那样讲的。灯光没有时,当然没有照;灯光生起后,黑暗已破了,自然也没有照。但在灯光正发生的时候,我说他有照,这有什么不可以呢?有照就可以自照照他了!这仍然不能照。为什么呢?你说的灯光初生,是已成就呢?还是未成就?假使说灯将生时,光体没有成就,没有成就就没有力量能破黑暗,那怎么可说“灯”初“生时”“能破于”黑“暗”呢?同时,“此灯”光“初生”的“时”候,光明还“不能”碰“及于暗”,明暗不相到。暗在时明还未来,明来时暗已前去,光明怎么可以破暗呢?光既是实法,暗也是实法,在同一空间时间中,是不能同时矛盾存在的,所以明暗不相及,光明也就无力破除黑暗了。假定执著“灯”体虽不能碰“及暗”,“而能”够“破”除黑“暗”的,那么,一盏透明的“灯”,放“在”这个地方,就应该“破”除“一切”地方的黑“暗”了!这因为灯在这儿,碰不著暗而可以破暗;其馀一切地方的黑暗,也碰不著,也应该有力量可以破除了!此间的暗,与一切世间的暗,有什么差别呢?事实上,此间的灯光,只能破此间的黑暗,不能遍破一切世间的黑暗。可见灯未及暗而能破暗的话,是不合道理的!
再进一步说:明与黑暗的体性,是相反的。假定“灯”光“能”够“自”己“照”自己,也“能照”及“于”其他的一切;那么,黑“暗”也“应自”己“暗”蔽自己,“亦能暗”及“于”其他的法。这样说来,你想以光明去照他,他还要以黑暗来障蔽你哩!灯的自照照他,既在胜义谛中不可得,那怎能用作自生生他的比喻呢?
古代三论师,是常时活用灯破暗喻的。光明犹如智慧,黑暗等于烦恼。智慧的破除烦恼,是怎样破的呢?痴与慧是不并存的,般若现前,那时本没有愚痴,你说断个甚么?假定说,般若将生未生的时候可以断烦恼,未生就没有能破的力量,已生又没有烦恼可破!假定说:现在一念烦恼灭,后念的智慧初生,称为破除。那么,烦恼在前念,智慧在后念,两者不相及,怎么可以说破?又有什么力量,可以保证烦恼的不再生?如不相及而可以相破,见道的智慧生起时,修所断的一切诸惑,也就应该断除了!还有,智慧既能有力破烦恼,烦恼也有力蒙蔽智慧,岂不要成个相持不下的局面,还能说破吗?大乘的不断烦恼,烦恼悟时即菩提,都在这性空的见地上成立。
卯二 破其法
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
现在再直接从自生生他的见地,加以观察。你说生能自生,也能生他,是怎样生的呢?是未生而能生自生他呢?是已生而能自生生他呢?如未生能够自生,这“生”还“未”曾“生”起,还没有自体,怎么“能”够说“自”能“生”自呢?如已“生”后能“自生”,“生”体既“已”成就了,还“用生”做什么?老实说:自就不生,生就不自,说生能自生,是不合理的。生还不能自生,更谈不上生他了。
子二 已未门破
丑一 总遮三时生
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 去来中已答
《中论》用三时破,虽说已生、未生,主要的是逼他走上生时生的绝路。如〈观去来品〉中三时破去,也就是如此。上面说,“生”相不是在“生”起了“已”后有“生”的,因为生的作用已过去了。也不在没有“生”的时候已有“生”的,既然未生,那里会有生相呢?或者说:已生、未生都不可,生时生该是没有问题了!这仍不行。要知道:生时是依已生、未生而建立的,离了已生、未生,那里还有生时?所以,“生时”也是“不生”的。这个道理,在“去来”品的破去“中”,“已”详细的解“答”过了。
丑二 别破生时生
寅一 破缘合之生时生
若谓生时生
是事已不成
云何众缘合
尔时而得生
若法众缘生
即是寂灭性
是故生生时
是二俱寂灭
论主说:三时中都不可生。外人意中,一定承认生时生;但要免除生时无体的过失,就转计众缘和合的时候可以生。虽说众缘和合生,意许上还是成立他的生时生。所以论主批评他:“生时生”,这“事”在上面“已”说过“不”得“成”了,怎么又说“众缘”和“合”的那个“时”候“而得生”呢?众缘和合时生,不仍旧是生时生吗?外人心目中的因缘和合生,或者是同时因果,或者是异时因果。不问同时、异时,因法与果法,都是各有自相,独立存在的,因缘和合是这样,不和合还是这样。所以,说有自性,又说众缘和合生,这是不合理的!依中观的正见,“若”诸“法众缘”和合而“生”起,那就是无自性的;无自性的缘生,当体“是”本性空寂的“寂灭性”。寂灭性的缘生法,不应执有实在的自性法在生时生。所以“生”法与“生时”,“是”观待的假名,在缘起的无自性中,“二”者都是“寂灭”无生的。
寅二 破已有之生时生
卯一 约所生之生破
若有未生法 说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 更复何用生
因缘生法,是释尊的根本教义。外人虽不能正确的把握,也有他的根据,他是不能轻易放弃的,所以现在再破已有的在因缘和合时生。像说一切有系,主张未来具足一切法的,不过没有遇到缘的时候不生起,因缘和合时就生起了;这近于因中有果论者。性空论者说:凡是存在的,必是生起的,没有生就不存在。所以,说“有未生”的“法”,先已存在,一碰到缘就可以“有生”的话,这未生的(所生)“法”既是“先已有”了,“更”要“用”(能生的)“生”做什么呢?因为生是使法从无到有的;既已有了,生就无用,那怎么可说先有而后生呢?
卯二 约生之能生破
若言生时生
是能有所生
何得更有生
而能生是生
若谓更有生
生生则无穷
离生生有生
法皆自能生
假使说未生的法,在因缘和合的“生时生”,这法依不相应行的生而生,姑且说“是能有所生”的。但生相又从何而生?“何得更”另“有”一个“生”相“而能生”这个“生”?假定说:“更有”一个“生”,能生此生,那么“生”又从“生”,就“无穷”了!假定说:“离生生”而能“有”本“生”,本生能生有为法,而自己能自生,不须另外的生法生;生既可以自生,一切“法”都是“自”己“能生”自己的,又何必要这能生的生相呢?
子三 有无门破
丑一 就体有无破
有法不应生 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 此义先已说
实有论者,说有就是实有,说无就是什么都没得。现在就以外人的观点(实有自体和自体都无),破斥他的生。其中,先从有为法体的有无破,再约有为的标相有无破。三有为相,是有为法的相,而生、住是有相,灭是无相。
所说的生,是有实在的自体法而生?还是没有实在的自体法而生?或者是亦有法亦无法而生?假定“有”实在的自体“法”,就“不应”该“生”。为什么呢?法既然已是实有的,何必还要生?假定没有实在的自体法,没有就根本没得;没有,能生个什么呢?所以说:“无亦不应生。”常人以为有了不生,这是可以说得过去的;无,为什么也不能生?要知道:生是因果相生,果法既根本没得,能生的因及缘,自然也都谈不上。因果必有能生所生,必有能所相及的作用,现在果法既一切都无,不能有因果能所相及的关系。所以有固不能生,无也不能生。有无都不可生,说亦“有”亦“无”,当然更是“不”可“生”的了。这详细的意“义”,在前〈观因缘品〉的‘若果非有生,亦复非无生,亦非有无生’[A32]的颂中,“已”明白的“说”过了。
丑二 约相有无破
若诸法灭时 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 终无有是事
上面都是以生破生,现在以灭与生相待,破生的不成。你所说的生,是在灭的时候生,还是不灭的时候生?假定是在“诸法灭”的“时”候有生,正在灭“时”,实“不应”有“生”,因为生灭是相违的。灭时非生,生时非灭,灭是损害生的。假定说在法不灭的时候生,这也不合道理。一切有为法,是念念生灭,即生即灭的。生不离灭,没有灭的生,是不会有的。所以说:“法若不灭者,终无有是事。”
癸二 破住
子一 已未门破
不住法不住 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 无生云何住
上面已破三相的生,现在接著破住,也有三门。不住法是未住法,住法是已住法;前者是不安定不静止的,后者是安定不动的静止。不安定不静止的动相,说他是住,这当然不可以,因为动静是互相乖违的。所以说:“不住法不住。”安定的不动的静止,说他是住,这也不可以。因为,住似乎是安定相,但他是从动到静的,离却从动到静,就不能了解什么是住。所以已“住”的“法”,也“不住”。除了未住的法和已住的法,更没有住时,所以说:“住时”住也是“不”能“住”的。还有,住是从生发展来的一个阶段,要有生才有住。如上所说,生是不可得的;没有生,那里还谈得上住呢?所以说:“无生云何住?”
子二 有无门破
若诸法灭时
是则不应住
法若不灭者
终无有是事
所有一切法
皆是老死相
终不见有法
离老死有住
前三时门破,用无生故无住的类例破;本门是以灭与住相待而破住的不成。是灭时住?还是不灭时住?假定说:“诸法”正在“灭”的“时”候有住,这是不可以的。因为一法中的灭、住二相(住是有,灭是无),是相违的,住就不灭,灭就非住。灭是破坏住的,所以说“是则不应住”。假定说:法不灭时住,这也有过。因为诸“法”“不”刹那“灭”,是“无有是事”的。“一切”有为“法”,在有情分上,具有“老(异相)死(灭相)相”;在众多的无情分上,具有异灭相;在整个器界分上,具有坏空相;法法都在不断的演变过去的过程中,所以从来“不见有”一“法,离”了“老死”相而“有”安“住”的。这可见不灭时住,是怎样的错误了。
子三 自他门破
住不自相住 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 亦不异相生
不论住相的能否使有为法住,现在问:住相是本身能自有住力而住?还是也像其他法一样,要假藉其他的住力才能住?假定说:住是自体能住的,那法也就应该能自体住;法既不能自相住,“住”自然也“不”能“自相住”的。假定说:住的本身无力自住,要藉他住才能住,那就住更要住,成无穷过。所以说:“亦不异相住。”这“如”上面说的“生不”能“自生”,也“不”由“异相生”的道理一样。但上面广破,这不过略略指破而已。住不自住,是破自住派的大众系;住不异相住,是破他住派的有部学者。以无穷过破他住派,他是不承认有过的,他说:大住住小住,小住也可以住大住的。其实这不能免除过失,因为小住是由大住有的,怎样能够住大住呢?大住是由小住有的,怎么反而住小住呢?
癸三 破灭
子一 已未门破
法已灭不灭 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 无生何有灭
生相与住相不成,灭相也自然不成,所以从此以下,观破灭相,也有三门。假定说:这“法已”经“灭”了,既已灭了,灭的作用已息,流入过去,这当然“不”可再说有“灭”。假定说:法还“未”曾“灭”,既没有灭,就是灭相的作用未起,既没有灭相,自也“不”可说他是“灭”。离了未灭、已灭,又没有灭时,所以说:“灭时”也“不”能成立有“灭”。还有,灭是生的反面,有生才有灭,上面已详细说到“无生”相可得,这那里还“有灭”呢?所以在三时中,求灭不可得,这实在是不言可喻的了。
子二 有无门破
丑一 约相有无破
寅一 以住相破灭
若法有住者 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 是亦不应灭
这是以有相的住,观察无相的灭。假定说:这“法有”安定不动的“住”相,既然安住不动,自然是“不”会“灭”的。假定说:这“法”没有安定“不”动的“住”相,这也“不应”该说他有“灭”。因为,一切法虽是即生即灭的,但灭是从有到无,从存在到非存在的,他离了住相的存在,灭无也不能成立的。谁能离却存在的住相,而想像灭无呢?所以佛法说灭相是有为法,是缘起法离散的假相。
寅二 以灭相破灭
是法于是时 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 不于异时灭
这是直从灭相的本身,推破自相灭的不成。假定现在有这么一法,你说这一法就在这时候灭?还是在另一时候灭?如果说这法在这个时候灭,这是绝对的矛盾不通。因为,一方面承认现在有这法的存在,同时又说这法现在是灭无,这岂不有有无同时的矛盾?所以说:“是法于是时,不于是时灭。”假定说现在是有,所以这时不灭,要到下一刹那才灭,这也说不过去。怎么呢?这时,此法没有灭;异时,又没有此法;没有此法,已失却了此法灭的意义,这那里还能成其为灭呢?所以说:“是法于异时,不于异时灭。”
寅三 以生相破灭
如一切诸法 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 即亦无灭相
这是以生相的不可得,例观灭相的不可得。在“一切诸法”中,“生相”是“不可得”的;如〈观因缘品〉,以自、他、共、无因四门观生不可得等。所以,无有生相,成为佛法的根本大法。“以”一切法“无生相”,也就没有“灭相”,无生,更有何可灭呢?
丑二 约体有无破
若法是有者
是即无有灭
不应于一法
而有有无相
若法是无者
是则无有灭
譬如第二头
无故不可断
这又约法体的有无,评破灭相不可得。假定说:“法”体“是有”的,那就不能够说“有灭”,因为实有法体的存在,就是常住,常住的东西怎样说得上灭?同时,在“一法”当中,不能够说“有有无”的二“相”。如光与黑暗不能同时存在,他是光明的,就不能够说有暗相一样。假定说:“法”体“是无”有的,那也“无有灭”相可说。因为灭是有的否定,如法体根本就没有,那也说不上灭不灭了。“譬如第二头”,根本是“无”的,所以就“不可断”。这样,法体实有或实无,灭相都不能成立。
子三 自他门破
法不自相灭 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 他相亦不生
本颂对照自他门的破生破住,已大体可明了。上半颂,从灭相的“不”能“自”“灭”,与另一“他相”(灭灭)也“不”能“灭”,直接的破斥自性的灭相。下半颂,例破:“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”,可知灭相也不能自灭他灭。进一步说,灭相待生相而成立,如生相是如此的不生,那里还有灭相可成立呢!凡自他门破生的一切论式,都可以照样的破灭,此处不再广说。
辛二 结一切法不成
生住灭不成 故无有有为 有为法无故 何得有无为
“生住灭”三相,是有为法的标相。是有为,必有此三者;离却三相,就无法明了他是有为法。所以,从上来详细观察,三相既然“不成”,也就“无有有为”法可得了。下半颂,进破无为法。无为法的定义,是‘不生不住不灭’[A33]。有人不了解佛说无为法的真义,成立种种的无为法(如择灭、非择灭等),以为在有为法以外,另有无为法体的存在。不知道佛说无为,是不离有为的,待有为而说无为的。指出有为法的如幻不实,生无所来,灭无所至;以此实生实住实灭的不可得,从否定边,称之为不生不住不灭。或是指他的本来性空;或是指体悟不生(择灭);这是开显缘起空义的,何尝以为有真实的不生不灭的无为呢?所以如能了解“有为”三相是“无”性、不可得,即可悟入“无为”法空了。有些经中,因学者妄执离有为虚诳的无为真实,所以说有为、无为、非有为无为的不二。理解教意的,知道佛法还是如此,与专说有为无为的同一意趣。那些守语作解的人,就坚决的执著:无为法不究竟,非有为无为的不二中道,才是究竟的真实。我们引申论主的意趣,应当告诉他:二既不成,何得有不二呀!
庚二 显三相之正义成
如幻亦如梦 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 其相亦如是
上面广显三相的不可得;然而,三相的不可得,是胜义自性空,从世俗谛假名的立场,不能不有。说他无,是破坏世俗;说他不空,是破坏胜义。进一步说,俗破,真也不成;真坏,俗也不立。二谛都失坏了,这是佛法中的痴人。所以,上显真空,此一颂要说明俗有,也是遮破破坏世俗的方广道人。
颂义很简要,举三种譬喻,“如幻”、“如梦”、“如乾闼婆城”,说明“生住灭”三“相”,也是“如是”的。幻是类于魔术师的变幻,依某些东西,加以某种方法,现起另一种形态,诳惑人的耳目。梦是睡著了,心识失却统摄力,种种记忆杂乱的浮现,觉到他如何如何。乾闼婆城,即是海市蜃楼、空中楼阁。这三者,如依一分声闻学者的意见,这是譬喻无常无我的,不是说空。如依一分大乘学者的意见,这是譬喻一切境界是唯心所现的。现在都不是,是直显一切法(本颂指三相)的自性空的。《大智度论》说:‘幻相法尔,虽无根本而可闻见。’[A34]如幻成的牛马,牛马是实无的,但他都很像牛马,观者也必然的见牛见马。法相不乱,决不因他的无实而可以指东话西的。他虽现起牛相马相,欺惑人的耳目,但加以考察,他实在并无此牛此马的存在。自性不可得,而假相分明不乱,即简要的指出这譬喻的意义。幻,譬喻假名可有,也就譬喻自性本空。以此等譬喻为譬喻无常的,姑且不论。以此譬喻唯心,实是违反世俗。如乾闼婆城,决不是我们心中的产物。或在海边,或在沙漠中,因空气光线等关系,远方的人物,在眼前影现出来,使我们见人见城。这有物理的因素在内,岂纯是自己心识的妄现。又如梦,有过去的经验,或者可说熏习于自心;然而睡眠者身体上的感觉,或太饿,或太饱,觉热,觉冷,还有外来的音声、香气等,无一不引发此梦境,也决非自心或过去的经验而已。至于幻,有幻者,有幻所依的东西,有幻者的方术,必在种种因缘和合下,才有此幻象。以性空者看来,一切皆在根境识三者和合的情况下幻现;他与心可以有关系,但决不能说唯心。从世俗谛说,一色一心,假名如幻;从胜义说,一色一心,无不性空。依上面解说,三相如幻,也决非否定三相假有。一切法是性空的,所以是无常的;假名如幻,即生即住即灭,自性不可得。因为非自性有,是缘起的,所以三相同时而前后的特性不失。不即不离,一切成立。
观作作者品第八
观世间集中,上两品论究从烦恼——染著而有生灭。集谛本以爱取为主动力,作业而受果,所以此下三品,明作业、作者及受报。《阿含经》说:无作者而有果报。这是说:作作者没有,而业与果报,却丝毫不爽。《净名经》也说:‘无我无造无受者,善恶之业亦不亡’[A35],但这是针对外道的神我而说的。外道们立有我论,为作作者、受受者,建立他们的轮回说。佛法是彻底的无我论者,所以说作作者没有,仅有业及果报。因为执著我我所,为造业感果的原因;无我,即能达到解脱,所以特别的重视无我。业及果报的是否实有,且略而不谈。其实,是常是实的作作者,固不可以说有;假名的作作者,也还是要承认的。同样的,业及果报,虽说是有,但业果的实自性,也还是不可得的。作作者、受受者、业、果报,都没有实在自性可得,而经说自作自受,这都是约缘起的假名说。这缘起如幻的作业、受报,是佛法中最难解的。忽略如幻的假名,犊子系等才主张不可说的作者、受者;一分大乘学者,才主张有如来藏为善不善因。
戊二 有作则受
己一 观作作者
庚一 正破
辛一 遮戏论
壬一 实有实无门
癸一 标章
决定有作者 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 不作无定业
作者是能作者,作业的业是事业。作身口意的三业,引起感果的能力,也叫做业。这作者与业,是实有的呢?还是实无?能作的作者及所造作的业,一般人的见解,不是实在有,就是实在无;本论称之为决定有、决定无。惯习了自性见的人,不出这二边见,所以用有无双关去观察。假定说:“决定有”实在的“作者”,就“不”应“作”实有的“决定业”。假定说:“决定无”实有的“作者”,也“不”应造“作”实无的“无定业”。虽有这双关的观破,但下文解释时,只说明‘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’。因为,实有作者、作业,尚且不可得,何况无作者、作业呢!这可以不必再说。
癸二 释成
决定业无作
是业无作者
定作者无作
作者亦无业
若定有作者
亦定有作业
作者及作业
即堕于无因
若堕于无因
则无因无果
无作无作者
无所用作法
若无作等法
则无有罪福
罪福等无故
罪福报亦无
若无罪福报
亦无大涅槃
诸可有所作
皆空无有果
为什么说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呢?因为,假使说业自有决定真实的体性,这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义。这业是自体成就的,不是由作者的造作而有,也就根本用不著作者。所以说:“决定业无作,是业无作者。”反之,假定说能作者的我,自有决定的体性,不因作业而成立,这也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义。并且,离了业而先已有了能作者的自体,这作者也就与业无关。作业与作者,要有相依不离的关系,然后能成因果的联系。假使此是此,彼是彼,二者不相关,这因果的联系,就不能成立。所以说:“定作者无作,作者亦无业。”说作者,说作业,本来要成立能作所作的因果性;但执为实有自体,就不能成立他的目的了。
再进一步的推破:如执著人法各别,作业之前“定有作者”,或作者之前“定有作业”;那么,所执的“作者及作业”,就会“堕于无因”而有的过失。要知道,由于作业,所以名为作者,如说在未作业前,决定已有作者自体,这就是离作业的因,有作者的果。作者不从因缘生,所以是无因有。同样,作业是由作者所造的,如说他在没有作者以前已有,这就是离作者有作业,作业不从因缘有,所以也是无因。上颂说不能有所作,这一颂说作者作业无因。如作者及所作业,不从因缘有,这又有什么过失呢?这过失太大了!假定作者、作业“堕”在“无因”中,无因,根本就不能成立。而且,作者是作者,作业是作业,二者既“无因”,那当然也就“无果”。真的因果都不可得了,那还有什么呢?也就“无作无作者,无所用作法”了。无作是没有作业,也可说是没有作果的动作;无作者,是没有能造作的我;无所用作法,是说所作的资具也不可得。
从此推论下去,就达到拨无一切的邪见。因为,造作、作者、所用作法都不可得,那么,恶业的罪行,善业的福行,也就无有了。所以说:“若无作等法,则无有罪福。”罪行是感罪恶果报的,福行是感福乐果报的。“罪福等”行既都是“无”有,那么罪苦的、福乐的果报,当然也就不可得了。所以说:“罪福报亦无。”有罪福的业行及罪福的果报,就有世间生死的因果,及依此而超脱的出世法。假使没有了这些,这就是破坏了世间,也就是破坏了出世间。所以说:“若无罪福报,亦无大涅槃。”涅槃是依修行无漏圣道而证得的,也还是胜无漏因所显。经中说:‘有因有缘集世间,有因有缘世间集,有因有缘灭世间,有因有缘世间灭’[A36],世出世间一切,不离因果。所以,如不能成立因果,世间的苦集不可说,出世间的灭道也不可说,那就成为一切“所作”的“皆空无有果”了。那么,我们还辛勤的修善,精进的修学佛法做什么呢?
壬二 亦有亦无门
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 一处则无二
上面说实有或实无作者,不能成立作业。于是外人又转计:作者亦决定有亦不决定有,能作亦决定亦不决定的业。这亦有亦无,类似性空者所说的性空假名,但实际不同。他们的意念中,不是实有,就是实无,有无是敌体相违的,决不同性空者的性空假名,是相成而不相夺的。亦有亦无,有人说:没有作业的时候,不决定有作者;造作业了,就决定有作者。没有感果时,决定有所作业;感了果,就不决定有所作业,如饮光部所说的。他是约长时说的,如在一刹那间,那谁能建立亦有亦无呢?“作者”的亦“定”亦“不定”,是“不能”造“作”亦定亦不定的“二业”的。定不定,就是有与无。实“有”与实“无”,两性“相违”,怎么可于“一处”的作者,说他亦有亦无?或于一处的作业上,说亦有亦无的二性呢?所以说“无二”。
壬三 一有一无门
有不能作无 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 其过如先说
再作一有一无破。如说作者有作业无,或作者无作业有,这都不能成立有所作的。因为,有因与无果,有果与无因,一有一无,二者不能相及,不能构成关系。所以决定“有”作者,“不能作”决定“无”的作业;决定“无”作者,也“不能作”决定“有”的作业。或者觉得:一有一无,难以成立造作;要成立因果的关联,还是有作有作者吧!但是,先有作业,还要作者作什么?在作业前先有作者,这作者,到底作了什么而称为作者呢?这“若有作作者”的“过”失,早已“如先”前所“说”,不劳一破再破的了。
壬四 此一彼三门
作者不作定
亦不作不定
及定不定业
其过先已说
作者定不定
亦定亦不定
不能作于业
其过先已说
从自性的见地去看作者与作业,说作者能作业,这是不能成立的。因为事业定有,“作者不作定”业;事业不决定有,作者也“不作不”决“定”业;事业亦有亦无,作者也不作亦决“定”亦“不”决“定业”。说作者能作业,这业决不出三类。“其过”失,如“先”前的实有实无门、亦有亦无门、一有一无门,“已”分别“说”过。反过来说:决“定”的“作者”,不能作业;“不”决“定”的作者,也不能作业;“亦”决“定亦不”决“定”的作者,也“不能作于”各种的事“业”。他的所以不能作,“过”失也在“先已说”。把这三种作者,三种作业,分别配合来说,可以成为九句:决定的作者,不作决定业;不作不决定业;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。不决定的作者,不作决定业;不作不决定业;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。亦决定亦不决定的作者,不作决定业;不作不决定业;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。列表如下:
辛二 示正见
因业有作者 因作者有业 成业义如是 更无有馀事
他人所执的实有或实无的作者及作业,已摧破了;性空者究竟有没有这二法呢?如抹杀了这二者,这一样的堕在邪见中;如还承认有这二法,那么到底是怎样的?论主说:作者与作业,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,彼此都从因缘生,没有自性的作者及作业,但假名相宛然而有。这就是说:作者之所以为作者,是“因业”而“有作者”的;业之所以为业,是“因作者”而“有业”的。因此,作者及作业,成立于假名的相互观待法则。假使离了作者,作业就不可得;离了作业,作者也就不可得。论主“成”立“业”及作者的意“义”,就是“如是”。除了这缘起义以外,“更无有”其“馀”的“事”理可以成立的了。
古代的三论学者,据‘决定业无作’一颂,成立初章义,依本颂成立中假义。初章义遮他,中假义显正。如说:作者是人,作业是法,各有决定性,那就不依人而有法,不依法而有人。这样,人不从法有,人是自人;法不从人有,法是自法。人法都是自有的,自有就是自性有,失却因缘义,就是非佛法的邪见了。反之,人不自人,依法故有人;法不自法,依人故有法。这样,人法都是因缘有,因缘有就是假人假法;假人假法,即是不人不法,从假入中。转过来,不人不法而假名为人法,就是中后假了。天台家立不可思议的妙假,所以要破这因缘假;但三论师依龙树本品,依因缘相待假,立一切法,也破一切法。
庚二 类破
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尔 及一切诸法 亦应如是破
“如”上“破作作者”的不可得是这样,破斥“受受者”,当知也是这样。受是五蕴法,受者是人。有人才有五蕴的受法,有五蕴的受法才有人;离了五蕴的受法,人就不可得,离了受者人,五蕴的受法也就不可得。这一切,因缘和合有的,缘生无自性,无自性就是空;在这空无自性中,唯有假名的受受者。如破受受者是这样,其他凡有因果关系、人法关系的“一切诸法”,也都可以“如是”的方法去“破”斥,去成立。
观本住品第九
本住,是神我的异名。住有安定而不动的意义,本是本来有的意思;本有常住不变的,就是我。本论译为〈观本住品〉,馀译作观受受者。佛法中,犊子系的不即五蕴不离五蕴的不可说我,经量部的胜义补特伽罗我,都是在一切演变的流动中,显示有不变不流动者。这存在者,能感受苦乐的果报。外道所说的神我,也是建立于自作自受的前后一贯性;没有这贯通前后的神我,自作自受的业感关系,就没法建立。
有情,不论他是人或畜生,都有活泼泼的能知能觉,这知觉者是眼等诸根吗?是了别的心识吗?感受与六根有著密切的关系,但五色根是色法,怎么能对境感受而引起知觉?有人说:眼有视神经,耳有听神经,……身有触觉神经;神经系的中枢是大脑,依神经的感受作用,就可以说明知觉者。但有的说:神经与感觉,虽确乎有关,但物质的神经系,怎能转起主动的意识作用?依他们说:神经传达感觉,像邮差的敲门送信;而接信以后,如何处理,却另有门内的主人。在古代,一般人觉得意识作用的起落复杂,并且也有不自觉有意识的时候,所以都觉得在身心中,别有一常住不变的神我。佛法是不许有常住神我的,这神我的不存在,大致无问题;而意识活动的依根身而不就是根身,在现代又引起辩论。那自性的意识论,已发现破绽了。性空者要破斥自性我与自性识,从假名缘起中给予解说。清辨论师说本品也破犊子部,但主要为破外道离蕴即蕴的我。外道神我论的根本思想有二:一、有神我,才有眼等根身及苦乐等的心心所法。二、依眼等根身、苦乐心法的生起,推知有神我。眼等必须依我,才能发生作用。死人的眼等诸根,不再起取境的作用,证明神我的离去了,有神我才可用眼等见色。本品的观破本住,就针对这两点。
己二 观受受者
庚一 别破
辛一 离法无人破
壬一 叙外计
眼耳等诸根
苦乐等诸法
谁有如是事
是则名本住
若无有本住
谁有眼等法
以是故当知
先已有本住
这是外道建立自己的主张。他说:“眼耳”鼻舌身“等”的“诸根”,情感的“苦”痛、快“乐”、不苦不乐,以及意志的、思想的“等”等一切心心所“法”,这些,是谁所有的“事”呢?依他们说,这唯有本住,所以说:“是则名本住。”假使“无有本住”者,那“谁”能“有眼等”诸根、苦乐等诸“法”呢?“以是”,应“当知”道,有情是“先”“有本住”存在的。有本住就有作者,有作者就有作业。如外道的本住能确然成立,那作者作业等也不成问题了。
壬二 破妄执
若离眼等根
及苦乐等法
先有本住者
以何而可知
若离眼耳等
而有本住者
亦应离本住
而有眼耳等
以法知有人
以人知有法
离法何有人
离人何有法
现在要破斥外道的计执。他们说本住是先有的,要有本住而后才有眼等,那就是承认先有我而后有法。假定真的如此,“离”了“眼等”的诸“根”,以“及苦乐”的情感,与意志“等”的心心所“法”,“先”已“有”了“本住”的存在;那以什么“知”道先有这本住的呢?这问题是外道最感困难的,因为要因眼等诸根及心法,才知道有主体的我;离了这些,就无法说明他的存在。假使以为“离眼耳等”的诸根、苦乐等的诸法,别“有本住”的存在,只是微妙而不易体认,而不是没有;但这同样的不可能。因为如本住可以离眼等而存在,这必然的也“应”该“离本住”“而有眼耳等”诸根、苦乐等诸法的存在。果真是这样,那又怎么可说‘若无有本住,谁有眼等法’呢?如此反复推征,可见先有本住的主张,达到没有成立本住的必要,自己取消自己。同时,眼耳、苦乐等是法,本住是人,如要有眼等诸“法”,才“知”道“有”本住——“人”,那当然也要有本住——“人”,才“知”道“有”眼耳等诸“法”。假使“离”了眼等“法”,那里还“有”本住的“人”?“离”了本住的“人”,又那里“有”眼等的“法”呢?
古代三论师说:这是约观待不相离破。就是说:眼等与本住,互相观待,有此就有彼,有彼就有此。如法不可得,人也就不能成;人不可得,法也归于无有。嘉祥大师说:前两句是外人的转计。因为破执的第二颂中,曾经说他离眼等有本住,就不可说有本住能利用眼等,而眼等也应该是离本住的。所以他又转救说:人不是离眼等诸根、苦乐等法,知有他的存在,而是因法才知有人的;法也不是离本住的人,知有他的存在,而是因人才知有法的。他们虽各有别体,而在认识时,是彼此相待的。所以下两句就破斥道:人与法既是互相观待有的,观待是相依的假有,离法怎么还有人自性?离了人又怎么会有自性法呢?
壬三 显正义
一切眼等根 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 异相而分别
这一颂,一方面以自己的正义,显示法有我无的思想;一方面又引诱外人另作一解释,自讨没趣。“一切”的“眼”耳“等”的诸“根”、苦乐等的诸法,是因缘和合而存在,决不由本住而后是有。所以合理的说,“实”在是“无有本住”的。本住虽然没有,“眼耳等”的“诸根”、苦乐的诸法,各各“异相”“分别”,各有他自己不同的作用。如眼有分别色的作用,耳有分别声的作用,受有分别苦乐的作用,想有取相构画的作用等。外人所以要建立本住的我,无非要成立身心的作用;现在没有本住,眼等的作用已有了,还要本住做什么呢?
辛二 即法无人破
壬一 叙转救
若眼等诸根 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 云何能知尘
外人转救说:如说眼等各各有他异相不同的分别作用,所以不要本住,这是不可以的。假使真的“眼”耳“等”的“诸根”、苦乐等的诸法,没“有本住”去统一他、使用他,这“眼等”的“一一根”,怎么“能知”道外界的一一“尘”呢?眼等根之所以认识色等尘,这是由我去使用根的关系。可以说眼等根是认识的工具,他本身是没有认识作用的。这见解,近于常识的见解。常人大抵以五官为司理外界的五个官职,内在还有一个支配统一者;这统一者,就是外道所说的神我。
壬二 破邪执
见者即闻者
闻者即受者
如是等诸根
则应有本住
若见闻各异
受者亦各异
见时亦应闻
如是则神多
眼耳等诸根
苦乐等诸法
所从生诸大
彼大亦无神
这是破斥外人的转计。照外人的意思说:眼根中有我,说眼见是见者;耳根中有我,说耳闻是闻者;感受中有我,说感受是受者。……那么,这见闻觉知的我,是一还是多?如是一,这就应该“见者即”是“闻者”,“闻者”也“即”是“受者”。这有什么妨难呢?不知道承认了本住是一,在和合的身心作用中,就成为混乱。因为眼见者不但有见,也应该可以听;耳闻者不但是闻,也应该可以见。本住既然是唯一的,何必此见彼闻,有差别的作用!必须“如是等诸根”互用,才可说“有本住”。但事实上,见者是见者,只有他的见用,并不能闻;闻者是闻者,只有他的闻用,并不能见。所以说本住是一,这是不合理的;也可见本住不能成立。假定说:见者是见者,闻者是闻者,受者是受者,想者是想者,知者是知者,觉者是觉者。“见闻”觉知者是“各”各差“异”的,“受”想“者”也是“各”各别“异”的,那么见者“见”的“时”候,不但有见,也“应”当有“闻”;因为见闻者是各异的。既然见者与闻者各别,那见者见时,自然也不妨碍闻者的能闻。反过来说,闻者闻的时候,不但有闻,也应当有见。闻见者是各异的,所以闻者闻,自也不妨碍见者的能见。这样说,诸根中,受想中,可以同时有很多的知觉,神我(本住)就成为众多了。所以说:“如是则神多。”这样的破斥,因为空宗的法相,同于上座系的旧义:见时只能见,闻时只能闻,五识不共生,与意识也不同时起。所以,中观家不用唯识家五识同时可以发生作用的理论。假使承认同时能起五识,虽可以破斥外人的同时多我,外人也可以反破佛法的同时多心了。
数论外道立二十五谛,其中有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的五大,五大是由自性的转变而生的。五大从五尘生;五大又生五知根、五作业根及意根。一般的身心知觉作用,都是依五大而起的。所以,“眼耳等”的“诸根”、“苦乐等”的“诸法”,是五大“所从生”的,“诸大”是能生的。此中说的诸大,不是佛教的四大,而是数论的五大说。假定是指佛法的四大说,只可说所造的眼耳等诸根,从能造的诸大生,不可说苦乐等的心心所法也从四大生。现在既说根等苦等从诸大所生,可见是指数论外道的五大说。论主上面从神不离身心,而约一神多神作难,现在再指出身心的能生——诸大中也无神。所以说:不但从诸大所生的眼等根、苦等法,没有实在的我;“彼”能生的诸“大”,也是“无”有“神”我的。大中尚且无我,所生的身心中,又怎会有我呢?
壬三 显正义
若眼耳等根 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 眼等亦应无
前离法无人破的显正中,是依法有我无的思想而显示的。这即法无人破的显正中,是依我空即法空的思想而显示的。我法是相因相待的假名有,并没他的实自性。外人虽也采取因人知法、因法知人的相待安立,但他执有实自性,所以上面也破斥了他的相待。这里是说:假使“眼耳等”的诸“根”、“苦乐等”的“诸法”中,没“有”实在的“本住”;本住没有,那里还有眼等、苦乐等的诸法呢?所以说:“眼等亦应无。”前者是破人我,显示了我空;后者是破法我,显示了法空。在清辨论中,没有这显正的一颂,破后接著就是结呵,似乎要文气相接些。现在依青目释本颂,所以别判为显正。
庚二 结呵
眼等无本住 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 无有无分别
外人说:在眼等诸根、苦等诸法前,先有本住。在上面的诸颂中,以种种的方法,观察寻求,成立在“眼等”之前,并没有实在的“本住”。眼等以前,即是过去的。由过去的寻求不可得,现在眼等中,未来眼等以后,也当然同样的不可得。所以说:“今后亦复无。”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的“三世”中,均“无”所有,那就可以确定的说:本住是于一切时中“无”所“有”的。若无所有,那里还可“分别”本住是先有、今有、后有呢?如石女儿根本是没有的,当然不可分别他是黑是白、是高是矮了。
观燃可燃品第十
〈观作作者品〉,说明了作业的作者不可得;〈观本住品〉,说明了受用的受者不可得;本品〈观燃可燃〉,是约喻总显作受者的空无自性。燃是火,可燃是薪;燃可燃就是火与薪,以火与薪,比喻我与五蕴。因此也可说:前二品是依法破,这品是就喻破。外道及小乘的犊子系,都爱用薪火喻建立他的我。佛世破外道的神我,是以离蕴、即蕴的方法,显示我不可得。所以,他们就用不即不离的燃可燃喻,解救自己。意思是说:离了可燃就没有燃,但也不能说燃就是可燃,燃与可燃,是不即不离的。五蕴(可燃)和合有我(燃),也是这样。说离五蕴别有一我,是不可;但说我即是五蕴,也同样是不可。我与五蕴是不即不离的,虽不离五蕴,但也不就是五蕴。中观家说不即不离的缘起我,与外道、犊子系说的不即不离的神我及不可说我,有什么不同?一、他们说的我,总觉得是有实在性的,或者是神妙的;中观家说的我,是如幻如化缘起假名的。二、他们说不即不离的燃可燃喻,主要的是建立他们的我实有,而不是为了成立五蕴;中观家说五蕴和合的我,不但我是不即五蕴不离五蕴,就是五蕴,也是不即假我不离假我的。五蕴与假我,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,是空。从空无自性中,有相待的假我,也有相待的假法;五蕴与我,一切都是假名有。这样的有,自然与他们所说的有不同。所以,虽同样的说不即不离的我,而意义完全不同。这是在本品破燃可燃时,应先有的根本了解。不然,破他的结果,连自宗的正义,也误会被破了。
己三 观燃可燃
庚一 广破喻说
辛一 一异门
壬一 总破一异
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
一般人的见解,或以为我与法是一体的,身体是我,知觉是我。或者见到身心的变异,又觉得是别体的;但我法别体,又不能漠视我与五阴有关系,于是乎主张别体实有而不离。性空者不承认他,他们就以燃可燃的譬喻来救。世俗谛中,燃可燃相待,而可说有燃可燃的不同;但胜义的见地,是不可以说实体的。胜义有是真实的自性有,那就非一即异,不能说相因而别体。所以破斥说:燃是火,可燃是薪。假定说“燃”就“是可燃”,那么“作作者”就应成“一”。作是所作事,作者是能作人,能作人与所作事,说他是一,不特有智者不承认,就是常识的见解,也认为不可能的。所以他们也就转计,说燃与可燃是各别的。但这还是通不过。假定真的“燃”与“可燃”是各别的,那就应该“离”了“可燃有燃”,也就是说离柴有火,因为二者是完全独立的。从所喻说,离五蕴法应有我,我法是各异的。但法外之人,凭什么能证实他的存在呢?
壬二 别破各异
癸一 破不相因
子一 破异可燃之燃
如是常应燃
不因可燃生
则无燃火功
亦名无作火
燃不待可燃
则不从缘生
火若常燃者
人功则应空
一般人大致主张因法有我,而我有别体,所以,此专从别体去破他的无因。如离可燃的柴有燃烧的火,那就有四种的过失:一、燃烧的火,既离可燃的柴,那就“常”时都“应”该有火“燃”烧著,可以不问有柴无柴的。二、不但有常时火烧著的过失,更应该自住己体,“不因可燃”的柴而有火“生”起,这是无因过了。三、除了常时不待可燃因而火能生起以外,既是常燃的,也就“无”须有“燃火”的人“功”了。四、燃是不离可燃有的,现在说离可燃有燃,这燃烧的火,到底燃烧些什么?没有所燃烧的柴,那火就失却了火的作用。所以说:“亦名无作火。”把这四失归结到根本,问题在无因无缘;有了自性见,这可说是必然的结论。所以说:燃可燃如真的是各各独立的,“燃不待”于“可燃”,那就是“不从”因“缘生”起;不从因缘生起的“火”,如常“常”的“燃”烧,那添柴吹火的“人功”助缘,也就“应”该是“空”无所有了。但事实上,燃与可燃,何尝如此!
子二 破异燃之可燃
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
外人说:离可燃有燃,不是像你那样说的。我的意思,以为可作燃烧的柴薪,早就是有了的,他与燃不同。不过到了“燃”烧的“时”候,起火烧著了,那时因可燃而有燃,柴也就才成“为可燃”。燃可燃虽有别体,但并无无因常燃等过失。这在论主看来,有很大的错误。柴薪之所以成为可燃,是因他为燃所燃的。在没有烧的“时”候,不是“但”只“有”柴“薪”,不是可燃吗?你说烧时才成为可燃的,那么,在未烧时的薪、烧时的薪,自性实有,是没有差别的。没有烧时只叫做薪,不叫做可燃;烧时,有什么力量使薪成为可燃呢?所以说:“何物燃可燃。”
癸二 破不相及
若异则不至
不至则不烧
不烧则不灭
不灭则常住
燃与可燃异
而能至可燃
如此至彼人
彼人至此人
若谓燃可燃
二俱相离者
如是燃则能
至于彼可燃
若一定还要执著柴与火是“异”的,那火与薪就各住自体,火就“不”能到达可燃的薪上。如火不能从这里到那里,使二者发生关系,而使可燃发火,那么,可燃的柴就烧不起来,所以说“不至则不烧”。“不烧”就没有火,没有火也就“不”会有火可“灭”;火“不”可“灭”,就成为“常住”,失去因缘义了!
外人救道:那个说燃可燃异就不能至?依我们说,正因为柴与火是异的,才可以说他至。假使不异,是一体的,这才真没有至与不至可谈了。所以,“燃与可燃”是差别各“异”的,“而”燃才“能”够“至”于“可燃”。这如有两个人,人异、地异,“此”男人可以到那个女“人”那里,那个女“人”也可到这个男“人”这里来。这岂不因为他别异不同,而可以说至吗?(颂中的此彼,原语为男女。)
外人所举的譬喻,与所说的法,根本不合。假使真的离了燃有可燃,离了可燃有燃,“燃”与“可燃”的“二”者,一向是“相离”的,那或者可以如男女一样,可以说这个“燃”“能”够到那“可燃”。可是事实上,二者是不相离的。离了燃,根本就没有可燃;离了可燃也就没有燃。既不能相离,你说此譬喻,以成立燃与可燃异而又可以相及,岂不是不通之至!
辛二 因待门
壬一 破成已之待
若因可燃燃
因燃有可燃
先定有何法
而有燃可燃
若因可燃燃
则燃成复成
是为可燃中
则为无有燃
外人立相因而相异。上面已破斥他的异体,现在要研究他的相因相待。空宗也说相因相待,但是没有自性的,是如幻的观待安立。没有自性,是说没有真实自性。互相因待,也是说不因相待而有自性。但外人就不然,他听说相异不得成立,就转而计执自性的相因相待。不接受性空唯名说,执有实在的自性,那就也不能成立相待,所以这里又提出来破斥。相待有多种:一、通待,如长待不长。这不但观待短说,凡是与长不同的法,都可以相待。二、别待,如长待短。这唯长与短,互相观待,不通于其他的法,所以是别待。三、定待,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,互相对待著,如色与心,有生物与无生物。四、不定待,这与通待是一样的。
假定说:燃与可燃二者,是相因相待有的,“因可燃”而观待有“燃”,“因燃”而观待“有可燃”。那应该推问:是先有燃,而后有燃可燃的观待?是先有可燃,而后有燃可燃的观待?还是先有燃可燃,而后有燃可燃的观待?所以说:“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。”假定先有燃可燃,而后有二者的相待,二者的体性既已先有了,那还说什么相待呢?相待,本是说相待而存在。假定先有可燃,而后有二者的相待,那就不应该说待燃有可燃,因为可燃是先有了的。假定说先有燃,而后有二者的相待,那就不应该说待可燃有燃,因为燃是先有了的。这样,可见燃与可燃,在实有自性的意见下,观待是多馀的。各有自性,是不能成立相待的。
一般人的见解,以为先有燃烧的火,后有可燃烧的柴,这是不通的;如火与柴同时都在,也不能说他有相待的;所以大都以为“因可燃”而有“燃”。不知道这种看法,仍免不了过失。一、重成过:在燃可燃还没有观待以前,说已有可燃,这等于已意许燃的存在。如没有燃,怎么会有可燃呢?既已有了燃,而现在又说因可燃而有燃,这不是犯了燃的成而复成的过失吗?所以说:“则燃成复成。”反之,可燃之所以称为可燃,是因燃而成为可燃的。现在说:因可燃而后有燃,那又犯了第二不成过。因为因可燃而有燃,就是那“可燃中”根本“无有燃”;如可燃中没有燃,可燃就不成可燃,那又怎么可说因可燃有燃呢?
壬二 破待已而成
若法因待成
是法还成待
今则无因待
亦无所成法
若法有待成
未成云何待
若成已有待
成已何用待
外人想:已成,确是不须观待的,观待也不可能,这应该是相待而后成,就是因待而后有自性。但这还是不成立的。因待,该是二法相待的。假定甲“法”是“因待”乙法而“成”的,而甲“法”又“还成”为乙法所“待”的因缘,甲乙二法有他的交互作用,方可说为因待。现在既主张待已而成,那就根本没有一法可作为“因待”的对象;无所待的因,那因待“所成”的果“法”,当然也就没有了。所以燃与可燃,并不能因观待而成立。假定还要说甲“法”是“有”所“待”而“成”的,纵然有乙可待,但在甲法未待以前,就是自体“未成”,既甲体未成,凭什么去与乙相“待”呢?假定又改变论调,说甲法先已“成”就而后“有待”,这更不通!法已“成”就了,还要“用”因“待”做什么?因待的作用,是为了成立呀!所以,如说燃与可燃有自性,因相待而成,从未成已成中观察,都不能建立。
辛三 因不因门
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
这颂是总结上义的。上面破燃与可燃是各各独立的,又破成已而待,待已而成;现在就以因不因待门结破。意思是说:“因”待“可燃”,而后说有燃,这“燃”就没有自性;“不因”待可燃而说有燃,这“燃”也不可得。反过来说,“因”待“燃”而后有可燃,这“可燃”没有自体;“不因”待燃说有可燃,也是“无”有“可燃”的。
辛四 内外门
燃不馀处来 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 馀如去来说
内外,就是从来去中观察。火由什么地方发出?火不能离木而生,所以不是由外加入,像鸟来栖树。但树木中也还是没有火,所以也不像蛇从穴出。平常说析木求火不可得,就是这个意思。火是怎样有的?是在某种条件具备之下发生的,不内,不外,亦不在中间,是因缘有的。所以“燃不”从其“馀”的地方“来”入可燃中,可“燃处”也没有“燃”可得。燃是这样,“可燃”也“是”这样。可燃的所以成为可燃,不是外力使他成为可燃,也不是可燃本身就这样具有。不来是不从外来,不出是不从内出,也就是不去。以时间说:已烧没有烧,未烧也没有烧,离已烧未烧,烧时也没有烧,所以说:“馀如去来说。”清辨论释及青目长行,都约三时说解说‘馀如去来说’。其实,去来一句,可以包括更多的观门。
辛五 五求门
若可燃无燃 离可燃无燃 燃亦无可燃 燃中无可燃
本颂应还有一句‘可燃中无燃’[A37],五求的意义才完备。佛在时,研究有没有我,就应用这一观法。如火与柴,假使说柴就是火,火在柴中寻求,定不可得;离柴外没有火,这更是尽人所知的。所以,在五蕴中求我固然是没有,离了五蕴去求我,同样是没有的。所以说:“若可燃无燃,离可燃无燃。”这即蕴离蕴的二根本见,显然是不成立的。印度的外道,立五蕴是我,这是很少的,大都是主张在身心外另有一实我。其实这是不能证明成立的,试离了身心的活动,又怎么知道有神我或灵魂?有的执著说:我与五蕴虽然是相离的,但彼此间有著某种关系,可以了知,所以说有我为主体。但既然我法相依而别有,以我为本体,该是法属于我,我有于法了。燃如我,可燃如身心,如说有身心属于我,等于说柴是属于火的。但柴并不属于火,所以说“燃亦无可燃”;这样,我也不应为身心之主而有身心了。并且,我法是不同的,我是整体的,法是差别的。我法相依而有,那是我中有法呢?还是法中有我呢?假定说身心当中有我,寻求起来是不可得的,所以应加一句说‘可燃中无燃’。也不是我大而身心小(身心在我中),所以说:“燃中无可燃。”这五门观察,显出即蕴、离蕴、依五蕴的我了不可得。中观家破即蕴离蕴的我,有时依释尊古义以三门破,有时又以五门破;到月称论师,用七门破;但总归不出一异二门。
庚二 结显性空
以燃可燃法
说受受者法
及以说瓶衣
一切等诸法
若人说有我
诸法各异相
当知如是人
不得佛法味
上“以燃可燃法”,“说”明“受”的五阴法及“受者”的我不可得;其他如“瓶”与泥,“衣”与布等,这“一切”“诸法”,也应作如是观。佛教的其他学派,有说假依于实,和合的假我没有,假我所依的实法,不是没得。在中观家看来,凡是有的,就是缘起的存在,离了种种条件,说有实在的自性法,是绝对不可以的。所以,依燃与可燃的见地,观察我与法,自我与彼我,此法与彼法,都没有真实的别异性,一切是无自性的缘起。从缘起中洞见一切无差别的无性空寂,才能离自性的妄见,现见正法,得到佛法的解脱味。因此,“若人说有我”,是胜义我,是不可说我,是真我,或者是依实立假的假我;又说“诸法”的“各异相”,以为色、心,有为、无为等法,一一有别异的自性,那是完全不能了解缘起。“当知如是人,不得佛法味”,如‘入宝山空手回’,该是不空论者的悲哀吧!
观本际品第十一
从此以下二品,以相续的生死为境,而加以正理的观察。现在先观察本际。释尊在经上说:‘众生无始以来,生死本际不可得。’[A38]什么叫本际?为什么不可得?本际是本元边际的意思,是时间上的最初边,是元始。众生的生死流,只见他奔放不已,求他元初是从何而来的,却找不到。时间的元始找不到,而世人却偏要求得他。约一人的生命说,是生命的元始边际;约宇宙说,是世界的最初形成。在现象中,寻求这最初的、最究竟的,或最根本的,永不可得。假使说可得,那只有无稽的上帝,与神的别名。这一问题,佛法否认第一因,只说是无始的。但无始又是什么意义呢?有的说:无始是有因的意义;如说有始,那最初的就非因缘所生了。有以为:无始是说没有元始。但又有说:无始就是有始,因为‘无有始于此者’,所以名为无始;这可说是佛法中的别解。佛常说无始来本际不可得,有人以本际问佛,佛是呵责而不答复的。佛何以不说?有人说:事实上是不可说的,如问石女儿的黑白,不但与解脱生死无益,而且还障道,所以只指示修行的方法去实践。有人说:根性钝的,不够资格理解,所以不说;大根机的人,还是可以说的。释尊所说本际不可得的真义,论主要给予开示出来。上面说作作者、受受者的一切不可得,本不是说世俗现象不可得。但执有真实性的,以为实有才能存在的,不满论主的正观,所以引证佛说‘生死本际不可得’的教证,以成立有受受者、作作者、三有为相,以及因缘生灭、去来一切。外人既提出本际不可得,论主也就大慈方便,再为解粘脱缚,引导他离执著,正见缘起的本性空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