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顺导师:丁一 惑業相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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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二 觀世間集

丁一 惑業相生

戊一 染著則生

己一 觀染與染者

庚一 正觀染染者不成

辛一 別異不成

壬一 前後門破

若離於染法  

先自有染者  

因是染欲者  

應生於染法

若無有染者  

云何當有染  

若有若無染  

染者亦如是

本頌的意義不顯,各家的解說不同,且依青目釋。前一頌半明先有或先無染者,不能成立染法;後有半頌,明先有或先無染法,也不能成立染者。染與染者的相應,不出兩門:一是同時相應,二是前後相應。有部主張前者,經部主張後者。有部與經部同樣的建立假我,但有部的我,是依五蘊建立的;經部的假我,是依心的相續而建立的。

假使在染法未起以前,「離」開了「染法」,已「先自有」了「染者」;就是說先有染者,以後才起染法去愛染他。這是不合理的,因為染者本身既已經是雜染的了,何必還要染法呢?這可說不攻自破。那麼,在染法未起以前,沒有染者,能不能成立後來的染法呢?也不可以。因為,若先已有了「染欲者」,這或者可以說「生於染法」;如先有了打球者,然後才有打球的事情發生。既然在染法未起以前,「無有染者」,那「當」來又怎麼能夠「有染」法的生起呢?這雙關的破斥是:前從依染法而後成染者去難破,次從依染者而後生染法去難破。照這樣的理論去觀察,那麼若染者以前,已先有了染法,染法既先已存在了,還要染者做什麼?假定未起染者以前,沒有染法,那後來的染者也不應該有;因為沒有染法,就不能立被染的染者。所以頌說:「若有若無染,染者亦如是。」

壬二 俱時門破

染者及染法  俱成則不然  染者染法俱  則無有相待

主張同時相應的說:染者與染法,說他前後異時,不能成立,這是對的。但主張同時有,這就可以成立,沒有過失的了!這也不然,「染者及染法」,如說他有各別的自體,又說他「俱」時相應能「成」立能染所染的關係,這怎麼可以呢?因為,「染者染法」同時「俱」有,就沒「有」二法「相」依「待」而成立的因果性了。所以有染法和染者,就是因為染法能染於染者,染者能有於染法。現在二法同時,如牛的二角一樣,那還有什麼相染的關係呢?失去了他們的相待性,也就是失去了因果性了。

辛二 和合不成

染者染法一  

一法云何合  

染者染法異  

異法云何合

若一有合者  

離伴應有合  

若異有合者  

離伴亦應合

同時相應者救說:諸法雖各有自體,但我並不主張心心所法是獨存的、不相關的和合。《雜阿毘曇心論》說:『心心法由伴生。』[A26]心心所法,是展轉相因而生的。同一念的心心所法,同所依,同所緣,同事,同果,這叫和合相應;所以沒有上面所評破的過失。他主張俱時和合,而能構成染與染者的關係。前後相應者也說:前心與後心,是相續而統一的,是同類的引生,所以心與心所,雖就是一法,但在前後相續中,也可以說相應和合,也可以建立染與染者。和合,既不出一異,現在就從一異門去破。你所說的和合,是一法而和合呢?還是異法而和合?假定說,「染者」與「染法」是「一」,「一法」怎麼能夠「合」?要說合,一定是這法與那法合;若但是一法,那是絕對說不上合的,如指的不能自觸。假定說,「染者」與「染法」是差別各「異」的,「異法」又怎麼能夠「合」?因為合,要兩法有涉入、滲合的關係,若各各差別,怎樣和合得起?所以,不同而各有自體的,只可說堆積,不可說和合。一異的所以不能和合,論中更舉出理由。如果一定說染染者是「一」而可以「有」和「合」的,那麼,「離」了「伴」侶,也「應」該「有」和「合」。有前心時無後心,有了後心而前心又滅,彼此不相及,怎說心心所法和合相應生?若說一法不能合,還是「異」法才「有」和「合」的可能。那麼,兩法和合在一處時,這還不是你是你我是我,根本生不起關係。伴與非伴,又有什麼差別?所以說「離伴亦應合」。論主所以用破一的理由同樣的去破異,因為獨存的一,與孤立的異,只是同一思想的兩面。所以獨存的一不成立,一個個孤立的異也就不成。一異和合既都不能建立,染染者的成立,自然大成問題。真常唯心者說真妄和合,當然也此路不通!

辛三 異合不成

若異而有合  

染染者何事  

是二相先異  

然後說合相

若染及染者  

先各成異相  

既已成異相  

云何而言合

異相無有成  

是故汝欲合  

合相竟無成  

而復說異相

異相不成故  

合相則不成  

於何異相中  

而欲說合相

上文總破一異的和合不成,但別異的俱時和合,是比較普遍的見解,所以再特別破斥,指出他內心的徬徨矛盾。如一定要說染染者是各各別「異,而有」和「合」的,那應該反省:這別異的「染」法與「染者」,怎樣能成立他的雜染「事」呢?因為,這「二相」在「先」已承認他的別「異」相,「然後」

又「說」他同一所依,同一所緣,同一生滅,同事,同果的和「合相」。這種機械的和合論,等於破壞他人的友情,再去做和事老。同時,「染」法「及染者,先」前「各」各「成」立了他的別「異相」,你「既」然「已成」立了這不同的「異相」,認為應該各各差別,過後,你怎麼又要說「合」呢?豈不是白忙!我曉得,你是覺得染染者的「異相」,照上面所說,沒「有」辦法「成」立,於「是」你要成立染染者的「合」相。等到明白了「合相」也「無」法「成」立的時候,「而」你又恢復固有的見解,「說」兩者並不融合為一,還是各各別「異相」的。其實,不論你怎樣說合說異,結果總之是不得成立。什麼道理呢?染染者的「異相不」得「成」立,「合相」當然就同樣的「不」得「成」立了。你到底在怎樣的「異相中,而」想「說」染染者的「合相」呀!異不成就說合,合不得成,又想說異,你到底要說什麼?我們可以停止辯論了吧!

庚二 類破一切法不成

如是染染者  非合不合成  諸法亦如是  非合不合成

如前所說的,貪「染」與「染者」,各各有獨立的自體,說和合,說別異,都不得成,唯是緣起無自性的假名染染者,相依相待而存在。所以說:「非合不合成。」貪染與染者是這樣,瞋染與染者,痴染與染者,也是這樣。三毒是這樣,一切煩惱,一切諸法,無不是這樣。所以說:「諸法亦如是,非合不合成。」

觀三相品第七

心念惑染相應,構成雜染,從惑起業,就生起了一切有為法,有為法就是惑業所為的。有為法有他的相,或說有生、住、滅的三相,或說有生、住、異、滅的四相,或簡單說生、滅的二相。凡是有為法,是無常的,必有生、住、滅的形態,所以佛說:『有為法有三有為相。』[A27]後代的佛弟子,對這三相生起各別的見解:一切有與犢子系,從分析的見地,分析色法到了極微,心法到了剎那。這剎那、極微的法體,是常住自性的,沒有生、住、滅可說。這色心的所以成為有為法,在作用上有生、住、滅的三階段,是受了生、住、滅三相的推動。三相,是別有一種實在的法。色法或心心所法的和合現起,從未來來現在,又從現在到過去,有生、住、滅相與他俱有,所以說三相是有為法的相。晉慧遠法師曾問過什公,什公回答說:佛說有為法,是令人厭離這世間的,並沒說有實在自體的三相。說一切有部們對三相加以研究,說三相不是色法,也不是心心所法,是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。本品雖破斥執三相的一切學派,但主要的是破三相別有實體的學派。

己二 觀生住滅相

庚一 破三相之妄見

辛一 觀生住滅不成

壬一 總破三相

癸一 有為無為門破

若生是有為  則應有三相  若生是無為  何名有為相

生、住、滅三法是有為法的相,但生、住、滅三法的本身,是有為呢?還是無為?薩婆多部與犢子系說三相也是有為的;分別論者說三相是無為的;法藏部說生、住是有為的,滅是無為的。分別論者說:三相是無為的,因為三相是一切有為法的普遍理性,如無常是諸法的真理一樣。有為法,在一切處、一切時,總是有生、住、滅的。生、住、滅,有他的普遍性、永久性,他是普遍[A28]恆常的理性,所以能使一切法流動不息,一切法照着他的理則而生滅。這思想,接近觀念論與形而上學。法藏部說滅是無為,一切法終究要歸滅無,他是一切有為的最後歸宿,能滅一切,有絕對而必然的力量,所以也非無為不可。他們執有實在的自體,不論是說有為或無為,都不得行。為什麼呢?假定如有部說「生」、住、滅「是有為」的,那麼,生、住、滅的自身,也就「應」該「有」這「三相」。就是說:生有生、住、滅三相,住與滅也各有生、住、滅的三相。為什麼要這樣?因為凡是有為法就有這三相;生、住、滅既然是有為,自然也有此三相,不然,也就不能知道他是有為了。假定如分別論者說「生」、住、滅「是無為」的,無為法不生不滅,沒有變化,沒有差別,沒有作用,沒有相貌,這樣的無為法,怎麼能為「有為」法作「相」,表現有為法是有為呢?無差別的無為法,作為有差別的有為法的表相,性空論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。

癸二 共聚離散門破

三相若聚散  不能有所相  云何於一處  一時有三相

三相在同一的時間中具足,叫聚;有前有後,在初中後中具足,叫散。說三相為有為法作相的,到底說同時有三相?還是前後次第有三相?有部與犢子系,主張在一法的一剎那中,同時有三相。但這是相當困難的;假定說在一法一剎那中聚有三相,這不是同時有生、住、滅的作用了嗎?有部說:我雖說同時有,卻不是這樣講的。一念心中三相共有,這是就三相法體說的。作用方面,生起生的作用時,住、滅的作用還沒有;起住的作用時,生的作用已過去,滅的作用還沒有來;起滅的作用時,住的作用也成過去。所以,法體同時有,作用有前後的差別,這有什麼困難不通呢?但,他說到剎那,是沒有前後的;沒有前後分,怎麼可說生用起,住、滅作用未起?滅用起,生、住作用已成過去?由此,可見體同時而用前後是講不通的。經部主張三相有前後,他說:先生,次住,後滅,這在相續行上建立。但,佛說有為法有三相,現在不是承認一一剎那中沒有三有為相嗎?他說:我雖主張三相前後起,但在一念心中也還是可以說有三相的。剎那間的生起是生;過去的是滅了;這剎那在相續不斷的流行中,可以說住。這是觀待建立的,如人的長短,因甲的長,有乙的短,因丙的短,才顯出乙的長,不是單在乙的個人身上,可以說出他的長短。這觀待假立,不過是緣起假名,但他要在現在實有的剎那心上建立,這怎麼得行呢?所以「三相若聚」若「散」,對有為法,都「不能有所」表「相」。一法上聚有三相,有生滅自相矛盾的過失;也不能說前後有三相,有生無滅,有滅無生,也不能表示他是有為。一定要說三相同時,你想想,怎麼可說「於一處一時有三相」呢?在大乘學者,都承認即生即住即滅的同時三相的,但他的意義,是值得研究的。《成唯識論》在一剎那心中建立即生即滅,說:『如秤兩頭,低[A29]昂時等。』[A30]但這是否可通,在理論上是值得考慮的。秤有兩頭,有長度,所以可有低[A31]昂同時的現象。不可分的剎那心,也可以說有兩頭生滅同時嗎?空宗不許無分的剎那心,在貫徹過未的現在相續中,觀待假名才能說即生即滅。

癸三 有窮無窮門破

若謂生住滅  更有有為相  是即為無窮  無即非有為

假定「生住滅」的三相是有為法,像薩婆多等所說的,即應該「更」承認這有為的三相,又「有」生、住、滅三「有為相」,那就犯了「無窮」的過失。如甲法是有為,是由生、住、滅乙為他作表相的;乙法也是有為,就又要生、住、滅丙為他作表相;丙法仍是有為,那就還要生、住、滅丁為他作表相了,這樣推論下去,不是成了無窮嗎?假定說生、住、滅雖是有為法,但不要另外的生、住、滅為他作相,那麼,這有為法上的三相,就不能說他是「有為」了。他不再有生、住、滅三相,怎麼知道他是有為呢?這樣,承認另有生、住、滅,就犯無窮過;不承認另有生、住、滅,又犯非有為過。這究竟要怎樣才好?有部推論的結果,承認另有生、住、滅,但不承認有無窮過;分別說系說三相是無為;大眾系說三相是有為,但自生、自滅,不需要另有生滅為他作相。思想恰好是對立的:不是有為,就是無為;不是俱時,就是前後。不建立緣起的假名論,怎能不犯過失呢?

壬二 別破三相

癸一 破生

子一 自他門破

丑一 破他生

寅一 立

生生之所生  生於彼本生  本生之所生  還生於生生

能生有為法的生,是怎樣生起的?有說:由另一個生生的,這叫他生派,或展轉生派,是犢子系與說一切有者的見解。有說:生是自生的,不需要其他的生法生,這叫自生派,或不展轉生派,這是大眾系的見解。現在,先破他生派。這一頌,是有部他們,為了避免上來的無窮過,而作展轉生的建立。他們說:另有一法能生這生的,叫生生,如另有能得這得的,叫得得。某一法的生起,有生能使他生起。這生,另有能生他的「生生」;這生生的「生」起,能「生於」那個「本生」。本生,指能生某一法的。本生從生生而生,這生生,是不是也還要另一個生生去生這生生?不要!因為本生生起的時候,除了他自己以外,有能生其他一切法的力量,所以「本生」的「生」起,「還」可以「生於生生」。這樣,本生是有為,是由生生所生的;生生也是有為,是由本生所生的。所以,主張生、住、滅外另有有為相,卻不犯無窮的過失;有部、犢子系都這樣說。有部建立三相,說一切法現起時有七法共生:一是法、二本生、三本住、四本滅、五生生、六住住、七滅滅。根本的生、住、滅,作用特別大;生,生起時,能使其餘的六法也都生起;住,住時,能使其餘的六法也住;滅,滅時,也能使其餘的六法滅。但生生只能生本生,住住專能住本住,滅滅唯能滅本滅。法,根本是被動的,不能叫餘法生滅。假定說生、住、異、滅,那就一法起時,有九法共生了。法、生、住、異、滅、生生、住住、異異、滅滅,是為九法。根本生又名大生,生生又名小生,小生生大生,大生生小生,就是這個道理。正量部除了這些法,還有其餘的法,所以說一共有十五法共生。西藏的《無畏論》說,本論的破他生,是破正量部;但《十二門論》與青目釋,都是指說一切有部的。總之,凡是主張三世實有的,主張展轉生的,都為此中所破。

寅二 破

若謂是生生  

能生於本生  

生生從本生  

何能生本生

若謂是本生  

能生於生生  

本生從彼生  

何能生生生

若生生生時  

能生於本生  

生生尚未有  

何能生本生

若本生生時  

能生於生生  

本生尚未有  

何能生生生

假定說生生是因,本生是果,這「生生」的因,「能生於本生」的果。那麼,就不可說生生是從本生生的。為什麼呢?「生生」是「從本生」生的,這所生的生生,又怎麼「能」夠轉過來「生」起「本生」?如說母生子,又說子生母,這話講得通嗎?同樣的,假定說本生是因,生生是果,這「本生」的因「能生於生生」的果。那麼,就不可說本生是生生所生的。為什麼呢?「本生」是「從彼」生生而「生」的,這所生的本生,又怎麼「能」夠轉過來「生」起「生生」呢?有部說:先有本生,後有生生,生生當然不生本生;或先有生生,後有本生,本生自也不能生起生生。可是,我建立同時的因果,他們同生同滅,你卻把他分作前後講,這自然覺得有上說的困難了。依我的俱有說,生生生的時候,可以生起本生;本生生的時候,也可以生起生生。像兩個一隻腳的跛子,你扶我,我扶你,就可以站立不動,這不是彼此為因嗎?不行!像你所說的,「生生」在「生」起的「時」候,「能」夠「生於本生」,如生生像跛子一樣,本來已有了,那或許可以說彼此相依而立。但是「生生」的自體,還「未有」現起,還需要本生生他,他怎麼「能」夠「生」於「本生」呢?又「若」如你所說,「本生生」的「時」候,「能」夠「生於生生」。「本生」的自體還「未有」現起,還要生生來生他,他又怎麼「能」夠「生」於「生生」呢?由此,可知所說的彼此展轉相生,並不能免無窮的過失。

丑二 破自生

寅一 立

如燈能自照  亦能照於彼  生法亦如是  自生亦生彼

這是自生派,也叫不展轉派,建立自己的理論。大眾系的學者,就是採取這方法的。自生,是說能生起有為法的生,自己能夠生起。他不但說生法是這樣,其餘的法,也還有採取這一理論的。如心能認識境界,心又能自己認識自己。後代唯識家的自證分,以心見心,也是從這樣的思想而來。照自生派的學者說:「如」放射光明的「燈」光,一方面「能」夠「自」己「照」耀自己,另方面又「能照」耀「於」其他的東西。燈光是這樣,「生法」也是這樣;生法生起時,「自」己能「生」自己,同時也能「生」其他的法。這樣,生是有為法,卻不鬚生生來生他。這樣的思想,完全走上另一系統,與他生派的有部學者截然不同。這燈能自照的比喻,照提婆的《百論》看來,也是外道所常用的。大眾系可說是通俗的學派。

寅二 破

卯一 破其喻

燈中自無暗  

住處亦無暗  

破暗乃名照  

無暗則無照

云何燈生時  

而能破於暗  

此燈初生時  

不能及於暗

燈若未及暗  

而能破暗者  

燈在於此間  

則破一切暗

若燈能自照  

亦能照於彼  

暗亦應自暗  

亦能暗於彼

燈能照破黑暗,這是世俗所共知的。但燈光是怎樣的破暗,在理智的觀察下,大成問題。燈是光明的,假定燈體已成就了,光明四射。那時,「燈」光的本身「中」,「自」己根本沒有黑「暗」,燈所照達的「住處」,也同樣的沒有黑「暗」。那燈光所照,照個什麼?照所以為照,是約他能夠「破暗乃名」為「照」的。現在燈的自體及所住處,都「無」有「暗」,無暗可破,那還有什麼「照」呢?一般的看法,光明與黑暗,不能同時存在。有了光明,決定沒有暗,所以燈的光體放射了光明,燈體沒有黑暗,處所也沒有黑暗。沒有黑暗,所以說他能照。但現在從照的所以為照上觀察,沒有所照破的黑暗,自照照他的能照也不能成立。或者說:燈光中不能說沒有黑暗,如暗淡的燈光,不能明徹的照耀,再加一盞燈,就越發的光亮起來了,這不是燈中有黑暗可照嗎?不是這樣!暗淡的燈光中,有他的暗淡,這暗淡不是這暗淡的光明所照破的。在後起明亮的燈光中,現在的暗淡已不可得,那也不是後有的光明所照破的。燈光怎能自照照他呀!

外人救道:我說燈能自照照他,不是像你那樣講的。燈光沒有時,當然沒有照;燈光生起後,黑暗已破了,自然也沒有照。但在燈光正發生的時候,我說他有照,這有什麼不可以呢?有照就可以自照照他了!這仍然不能照。為什麼呢?你說的燈光初生,是已成就呢?還是未成就?假使說燈將生時,光體沒有成就,沒有成就就沒有力量能破黑暗,那怎麼可說「燈」初「生時」「能破於」黑「暗」呢?同時,「此燈」光「初生」的「時」候,光明還「不能」碰「及於暗」,明暗不相到。暗在時明還未來,明來時暗已前去,光明怎麼可以破暗呢?光既是實法,暗也是實法,在同一空間時間中,是不能同時矛盾存在的,所以明暗不相及,光明也就無力破除黑暗了。假定執著「燈」體雖不能碰「及暗」,「而能」夠「破」除黑「暗」的,那麼,一盞透明的「燈」,放「在」這個地方,就應該「破」除「一切」地方的黑「暗」了!這因為燈在這兒,碰不著暗而可以破暗;其餘一切地方的黑暗,也碰不著,也應該有力量可以破除了!此間的暗,與一切世間的暗,有什麼差別呢?事實上,此間的燈光,只能破此間的黑暗,不能遍破一切世間的黑暗。可見燈未及暗而能破暗的話,是不合道理的!

再進一步說:明與黑暗的體性,是相反的。假定「燈」光「能」夠「自」己「照」自己,也「能照」及「於」其他的一切;那麼,黑「暗」也「應自」己「暗」蔽自己,「亦能暗」及「於」其他的法。這樣說來,你想以光明去照他,他還要以黑暗來障蔽你哩!燈的自照照他,既在勝義諦中不可得,那怎能用作自生生他的比喻呢?

古代三論師,是常時活用燈破暗喻的。光明猶如智慧,黑暗等於煩惱。智慧的破除煩惱,是怎樣破的呢?痴與慧是不並存的,般若現前,那時本沒有愚痴,你說斷個甚麼?假定說,般若將生未生的時候可以斷煩惱,未生就沒有能破的力量,已生又沒有煩惱可破!假定說:現在一念煩惱滅,後念的智慧初生,稱為破除。那麼,煩惱在前念,智慧在後念,兩者不相及,怎麼可以說破?又有什麼力量,可以保證煩惱的不再生?如不相及而可以相破,見道的智慧生起時,修所斷的一切諸惑,也就應該斷除了!還有,智慧既能有力破煩惱,煩惱也有力蒙蔽智慧,豈不要成個相持不下的局面,還能說破嗎?大乘的不斷煩惱,煩惱悟時即菩提,都在這性空的見地上成立。

卯二 破其法

此生若未生  云何能自生  若生已自生  生已何用生

現在再直接從自生生他的見地,加以觀察。你說生能自生,也能生他,是怎樣生的呢?是未生而能生自生他呢?是已生而能自生生他呢?如未生能夠自生,這「生」還「未」曾「生」起,還沒有自體,怎麼「能」夠說「自」能「生」自呢?如已「生」後能「自生」,「生」體既「已」成就了,還「用生」做什麼?老實說:自就不生,生就不自,說生能自生,是不合理的。生還不能自生,更談不上生他了。

子二 已未門破

丑一 總遮三時生

生非生已生  亦非未生生  生時亦不生  去來中已答

《中論》用三時破,雖說已生、未生,主要的是逼他走上生時生的絕路。如〈觀去來品〉中三時破去,也就是如此。上面說,「生」相不是在「生」起了「已」後有「生」的,因為生的作用已過去了。也不在沒有「生」的時候已有「生」的,既然未生,那裏會有生相呢?或者說:已生、未生都不可,生時生該是沒有問題了!這仍不行。要知道:生時是依已生、未生而建立的,離了已生、未生,那裏還有生時?所以,「生時」也是「不生」的。這個道理,在「去來」品的破去「中」,「已」詳細的解「答」過了。

丑二 別破生時生

寅一 破緣合之生時生

若謂生時生  

是事已不成  

云何眾緣合  

爾時而得生

若法眾緣生  

即是寂滅性  

是故生生時  

是二俱寂滅

論主說:三時中都不可生。外人意中,一定承認生時生;但要免除生時無體的過失,就轉計眾緣和合的時候可以生。雖說眾緣和合生,意許上還是成立他的生時生。所以論主批評他:「生時生」,這「事」在上面「已」說過「不」得「成」了,怎麼又說「眾緣」和「合」的那個「時」候「而得生」呢?眾緣和合時生,不仍舊是生時生嗎?外人心目中的因緣和合生,或者是同時因果,或者是異時因果。不問同時、異時,因法與果法,都是各有自相,獨立存在的,因緣和合是這樣,不和合還是這樣。所以,說有自性,又說眾緣和合生,這是不合理的!依中觀的正見,「若」諸「法眾緣」和合而「生」起,那就是無自性的;無自性的緣生,當體「是」本性空寂的「寂滅性」。寂滅性的緣生法,不應執有實在的自性法在生時生。所以「生」法與「生時」,「是」觀待的假名,在緣起的無自性中,「二」者都是「寂滅」無生的。

寅二 破已有之生時生

卯一 約所生之生破

若有未生法  說言有生者  此法先已有  更復何用生

因緣生法,是釋尊的根本教義。外人雖不能正確的把握,也有他的根據,他是不能輕易放棄的,所以現在再破已有的在因緣和合時生。像說一切有系,主張未來具足一切法的,不過沒有遇到緣的時候不生起,因緣和合時就生起了;這近於因中有果論者。性空論者說:凡是存在的,必是生起的,沒有生就不存在。所以,說「有未生」的「法」,先已存在,一碰到緣就可以「有生」的話,這未生的(所生)「法」既是「先已有」了,「更」要「用」(能生的)「生」做什麼呢?因為生是使法從無到有的;既已有了,生就無用,那怎麼可說先有而後生呢?

卯二 約生之能生破

若言生時生  

是能有所生  

何得更有生  

而能生是生

若謂更有生  

生生則無窮  

離生生有生  

法皆自能生

假使說未生的法,在因緣和合的「生時生」,這法依不相應行的生而生,姑且說「是能有所生」的。但生相又從何而生?「何得更」另「有」一個「生」相「而能生」這個「生」?假定說:「更有」一個「生」,能生此生,那麼「生」又從「生」,就「無窮」了!假定說:「離生生」而能「有」本「生」,本生能生有為法,而自己能自生,不須另外的生法生;生既可以自生,一切「法」都是「自」己「能生」自己的,又何必要這能生的生相呢?

子三 有無門破

丑一 就體有無破

有法不應生  無亦不應生  有無亦不生  此義先已說

實有論者,說有就是實有,說無就是什麼都沒得。現在就以外人的觀點(實有自體和自體都無),破斥他的生。其中,先從有為法體的有無破,再約有為的標相有無破。三有為相,是有為法的相,而生、住是有相,滅是無相。

所說的生,是有實在的自體法而生?還是沒有實在的自體法而生?或者是亦有法亦無法而生?假定「有」實在的自體「法」,就「不應」該「生」。為什麼呢?法既然已是實有的,何必還要生?假定沒有實在的自體法,沒有就根本沒得;沒有,能生個什麼呢?所以說:「無亦不應生。」常人以為有了不生,這是可以說得過去的;無,為什麼也不能生?要知道:生是因果相生,果法既根本沒得,能生的因及緣,自然也都談不上。因果必有能生所生,必有能所相及的作用,現在果法既一切都無,不能有因果能所相及的關係。所以有固不能生,無也不能生。有無都不可生,說亦「有」亦「無」,當然更是「不」可「生」的了。這詳細的意「義」,在前〈觀因緣品〉的『若果非有生,亦復非無生,亦非有無生』[A32]的頌中,「已」明白的「說」過了。

丑二 約相有無破

若諸法滅時  是時不應生  法若不滅者  終無有是事

上面都是以生破生,現在以滅與生相待,破生的不成。你所說的生,是在滅的時候生,還是不滅的時候生?假定是在「諸法滅」的「時」候有生,正在滅「時」,實「不應」有「生」,因為生滅是相違的。滅時非生,生時非滅,滅是損害生的。假定說在法不滅的時候生,這也不合道理。一切有為法,是念念生滅,即生即滅的。生不離滅,沒有滅的生,是不會有的。所以說:「法若不滅者,終無有是事。」

癸二 破住

子一 已未門破

不住法不住  住法亦不住  住時亦不住  無生云何住

上面已破三相的生,現在接着破住,也有三門。不住法是未住法,住法是已住法;前者是不安定不靜止的,後者是安定不動的靜止。不安定不靜止的動相,說他是住,這當然不可以,因為動靜是互相乖違的。所以說:「不住法不住。」安定的不動的靜止,說他是住,這也不可以。因為,住似乎是安定相,但他是從動到靜的,離卻從動到靜,就不能了解什麼是住。所以已「住」的「法」,也「不住」。除了未住的法和已住的法,更沒有住時,所以說:「住時」住也是「不」能「住」的。還有,住是從生發展來的一個階段,要有生才有住。如上所說,生是不可得的;沒有生,那裏還談得上住呢?所以說:「無生云何住?」

子二 有無門破

若諸法滅時  

是則不應住  

法若不滅者  

終無有是事

所有一切法  

皆是老死相  

終不見有法  

離老死有住

前三時門破,用無生故無住的類例破;本門是以滅與住相待而破住的不成。是滅時住?還是不滅時住?假定說:「諸法」正在「滅」的「時」候有住,這是不可以的。因為一法中的滅、住二相(住是有,滅是無),是相違的,住就不滅,滅就非住。滅是破壞住的,所以說「是則不應住」。假定說:法不滅時住,這也有過。因為諸「法」「不」剎那「滅」,是「無有是事」的。「一切」有為「法」,在有情分上,具有「老(異相)死(滅相)相」;在眾多的無情分上,具有異滅相;在整個器界分上,具有壞空相;法法都在不斷的演變過去的過程中,所以從來「不見有」一「法,離」了「老死」相而「有」安「住」的。這可見不滅時住,是怎樣的錯誤了。

子三 自他門破

住不自相住  亦不異相住  如生不自生  亦不異相生

不論住相的能否使有為法住,現在問:住相是本身能自有住力而住?還是也像其他法一樣,要假藉其他的住力才能住?假定說:住是自體能住的,那法也就應該能自體住;法既不能自相住,「住」自然也「不」能「自相住」的。假定說:住的本身無力自住,要藉他住才能住,那就住更要住,成無窮過。所以說:「亦不異相住。」這「如」上面說的「生不」能「自生」,也「不」由「異相生」的道理一樣。但上面廣破,這不過略略指破而已。住不自住,是破自住派的大眾系;住不異相住,是破他住派的有部學者。以無窮過破他住派,他是不承認有過的,他說:大住住小住,小住也可以住大住的。其實這不能免除過失,因為小住是由大住有的,怎樣能夠住大住呢?大住是由小住有的,怎麼反而住小住呢?

癸三 破滅

子一 已未門破

法已滅不滅  未滅亦不滅  滅時亦不滅  無生何有滅

生相與住相不成,滅相也自然不成,所以從此以下,觀破滅相,也有三門。假定說:這「法已」經「滅」了,既已滅了,滅的作用已息,流入過去,這當然「不」可再說有「滅」。假定說:法還「未」曾「滅」,既沒有滅,就是滅相的作用未起,既沒有滅相,自也「不」可說他是「滅」。離了未滅、已滅,又沒有滅時,所以說:「滅時」也「不」能成立有「滅」。還有,滅是生的反面,有生才有滅,上面已詳細說到「無生」相可得,這那裏還「有滅」呢?所以在三時中,求滅不可得,這實在是不言可喻的了。

子二 有無門破

丑一 約相有無破

寅一 以住相破滅

若法有住者  是則不應滅  法若不住者  是亦不應滅

這是以有相的住,觀察無相的滅。假定說:這「法有」安定不動的「住」相,既然安住不動,自然是「不」會「滅」的。假定說:這「法」沒有安定「不」動的「住」相,這也「不應」該說他有「滅」。因為,一切法雖是即生即滅的,但滅是從有到無,從存在到非存在的,他離了住相的存在,滅無也不能成立的。誰能離卻存在的住相,而想像滅無呢?所以佛法說滅相是有為法,是緣起法離散的假相。

寅二 以滅相破滅

是法於是時  不於是時滅  是法於異時  不於異時滅

這是直從滅相的本身,推破自相滅的不成。假定現在有這麼一法,你說這一法就在這時候滅?還是在另一時候滅?如果說這法在這個時候滅,這是絕對的矛盾不通。因為,一方面承認現在有這法的存在,同時又說這法現在是滅無,這豈不有有無同時的矛盾?所以說:「是法於是時,不於是時滅。」假定說現在是有,所以這時不滅,要到下一剎那才滅,這也說不過去。怎麼呢?這時,此法沒有滅;異時,又沒有此法;沒有此法,已失卻了此法滅的意義,這那裏還能成其為滅呢?所以說:「是法於異時,不於異時滅。」

寅三 以生相破滅

如一切諸法  生相不可得  以無生相故  即亦無滅相

這是以生相的不可得,例觀滅相的不可得。在「一切諸法」中,「生相」是「不可得」的;如〈觀因緣品〉,以自、他、共、無因四門觀生不可得等。所以,無有生相,成為佛法的根本大法。「以」一切法「無生相」,也就沒有「滅相」,無生,更有何可滅呢?

丑二 約體有無破

若法是有者  

是即無有滅  

不應於一法  

而有有無相

若法是無者  

是則無有滅  

譬如第二頭  

無故不可斷

這又約法體的有無,評破滅相不可得。假定說:「法」體「是有」的,那就不能夠說「有滅」,因為實有法體的存在,就是常住,常住的東西怎樣說得上滅?同時,在「一法」當中,不能夠說「有有無」的二「相」。如光與黑暗不能同時存在,他是光明的,就不能夠說有暗相一樣。假定說:「法」體「是無」有的,那也「無有滅」相可說。因為滅是有的否定,如法體根本就沒有,那也說不上滅不滅了。「譬如第二頭」,根本是「無」的,所以就「不可斷」。這樣,法體實有或實無,滅相都不能成立。

子三 自他門破

法不自相滅  他相亦不滅  如自相不生  他相亦不生

本頌對照自他門的破生破住,已大體可明了。上半頌,從滅相的「不」能「自」「滅」,與另一「他相」(滅滅)也「不」能「滅」,直接的破斥自性的滅相。下半頌,例破:「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」,可知滅相也不能自滅他滅。進一步說,滅相待生相而成立,如生相是如此的不生,那裏還有滅相可成立呢!凡自他門破生的一切論式,都可以照樣的破滅,此處不再廣說。

辛二 結一切法不成

生住滅不成  故無有有為  有為法無故  何得有無為

「生住滅」三相,是有為法的標相。是有為,必有此三者;離卻三相,就無法明了他是有為法。所以,從上來詳細觀察,三相既然「不成」,也就「無有有為」法可得了。下半頌,進破無為法。無為法的定義,是『不生不住不滅』[A33]。有人不了解佛說無為法的真義,成立種種的無為法(如擇滅、非擇滅等),以為在有為法以外,另有無為法體的存在。不知道佛說無為,是不離有為的,待有為而說無為的。指出有為法的如幻不實,生無所來,滅無所至;以此實生實住實滅的不可得,從否定邊,稱之為不生不住不滅。或是指他的本來性空;或是指體悟不生(擇滅);這是開顯緣起空義的,何嘗以為有真實的不生不滅的無為呢?所以如能了解「有為」三相是「無」性、不可得,即可悟入「無為」法空了。有些經中,因學者妄執離有為虛誑的無為真實,所以說有為、無為、非有為無為的不二。理解教意的,知道佛法還是如此,與專說有為無為的同一意趣。那些守語作解的人,就堅決的執著:無為法不究竟,非有為無為的不二中道,才是究竟的真實。我們引申論主的意趣,應當告訴他:二既不成,何得有不二呀!

庚二 顯三相之正義成

如幻亦如夢  如乾闥婆城  所說生住滅  其相亦如是

上面廣顯三相的不可得;然而,三相的不可得,是勝義自性空,從世俗諦假名的立場,不能不有。說他無,是破壞世俗;說他不空,是破壞勝義。進一步說,俗破,真也不成;真壞,俗也不立。二諦都失壞了,這是佛法中的痴人。所以,上顯真空,此一頌要說明俗有,也是遮破破壞世俗的方廣道人。

頌義很簡要,舉三種譬喻,「如幻」、「如夢」、「如乾闥婆城」,說明「生住滅」三「相」,也是「如是」的。幻是類於魔術師的變幻,依某些東西,加以某種方法,現起另一種形態,誑惑人的耳目。夢是睡着了,心識失卻統攝力,種種記憶雜亂的浮現,覺到他如何如何。乾闥婆城,即是海市蜃樓、空中樓閣。這三者,如依一分聲聞學者的意見,這是譬喻無常無我的,不是說空。如依一分大乘學者的意見,這是譬喻一切境界是唯心所現的。現在都不是,是直顯一切法(本頌指三相)的自性空的。《大智度論》說:『幻相法爾,雖無根本而可聞見。』[A34]如幻成的牛馬,牛馬是實無的,但他都很像牛馬,觀者也必然的見牛見馬。法相不亂,決不因他的無實而可以指東話西的。他雖現起牛相馬相,欺惑人的耳目,但加以考察,他實在並無此牛此馬的存在。自性不可得,而假相分明不亂,即簡要的指出這譬喻的意義。幻,譬喻假名可有,也就譬喻自性本空。以此等譬喻為譬喻無常的,姑且不論。以此譬喻唯心,實是違反世俗。如乾闥婆城,決不是我們心中的產物。或在海邊,或在沙漠中,因空氣光線等關係,遠方的人物,在眼前影現出來,使我們見人見城。這有物理的因素在內,豈純是自己心識的妄現。又如夢,有過去的經驗,或者可說薰習於自心;然而睡眠者身體上的感覺,或太餓,或太飽,覺熱,覺冷,還有外來的音聲、香氣等,無一不引發此夢境,也決非自心或過去的經驗而已。至於幻,有幻者,有幻所依的東西,有幻者的方術,必在種種因緣和合下,才有此幻象。以性空者看來,一切皆在根境識三者和合的情況下幻現;他與心可以有關係,但決不能說唯心。從世俗諦說,一色一心,假名如幻;從勝義說,一色一心,無不性空。依上面解說,三相如幻,也決非否定三相假有。一切法是性空的,所以是無常的;假名如幻,即生即住即滅,自性不可得。因為非自性有,是緣起的,所以三相同時而前後的特性不失。不即不離,一切成立。

觀作作者品第八

觀世間集中,上兩品論究從煩惱——染著而有生滅。集諦本以愛取為主動力,作業而受果,所以此下三品,明作業、作者及受報。《阿含經》說:無作者而有果報。這是說:作作者沒有,而業與果報,卻絲毫不爽。《淨名經》也說:『無我無造無受者,善惡之業亦不亡』[A35],但這是針對外道的神我而說的。外道們立有我論,為作作者、受受者,建立他們的輪迴說。佛法是徹底的無我論者,所以說作作者沒有,僅有業及果報。因為執着我我所,為造業感果的原因;無我,即能達到解脫,所以特別的重視無我。業及果報的是否實有,且略而不談。其實,是常是實的作作者,固不可以說有;假名的作作者,也還是要承認的。同樣的,業及果報,雖說是有,但業果的實自性,也還是不可得的。作作者、受受者、業、果報,都沒有實在自性可得,而經說自作自受,這都是約緣起的假名說。這緣起如幻的作業、受報,是佛法中最難解的。忽略如幻的假名,犢子系等才主張不可說的作者、受者;一分大乘學者,才主張有如來藏為善不善因。

戊二 有作則受

己一 觀作作者

庚一 正破

辛一 遮戲論

壬一 實有實無門

癸一 標章

決定有作者  不作決定業  決定無作者  不作無定業

作者是能作者,作業的業是事業。作身口意的三業,引起感果的能力,也叫做業。這作者與業,是實有的呢?還是實無?能作的作者及所造作的業,一般人的見解,不是實在有,就是實在無;本論稱之為決定有、決定無。慣習了自性見的人,不出這二邊見,所以用有無雙關去觀察。假定說:「決定有」實在的「作者」,就「不」應「作」實有的「決定業」。假定說:「決定無」實有的「作者」,也「不」應造「作」實無的「無定業」。雖有這雙關的觀破,但下文解釋時,只說明『決定有作者,不作決定業』。因為,實有作者、作業,尚且不可得,何況無作者、作業呢!這可以不必再說。

癸二 釋成

決定業無作  

是業無作者  

定作者無作  

作者亦無業

若定有作者  

亦定有作業  

作者及作業  

即墮於無因

若墮於無因  

則無因無果  

無作無作者  

無所用作法

若無作等法  

則無有罪福  

罪福等無故  

罪福報亦無

若無罪福報  

亦無大涅槃  

諸可有所作  

皆空無有果

為什麼說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呢?因為,假使說業自有決定真實的體性,這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義。這業是自體成就的,不是由作者的造作而有,也就根本用不着作者。所以說:「決定業無作,是業無作者。」反之,假定說能作者的我,自有決定的體性,不因作業而成立,這也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義。並且,離了業而先已有了能作者的自體,這作者也就與業無關。作業與作者,要有相依不離的關係,然後能成因果的聯繫。假使此是此,彼是彼,二者不相關,這因果的聯繫,就不能成立。所以說:「定作者無作,作者亦無業。」說作者,說作業,本來要成立能作所作的因果性;但執為實有自體,就不能成立他的目的了。

再進一步的推破:如執著人法各別,作業之前「定有作者」,或作者之前「定有作業」;那麼,所執的「作者及作業」,就會「墮於無因」而有的過失。要知道,由於作業,所以名為作者,如說在未作業前,決定已有作者自體,這就是離作業的因,有作者的果。作者不從因緣生,所以是無因有。同樣,作業是由作者所造的,如說他在沒有作者以前已有,這就是離作者有作業,作業不從因緣有,所以也是無因。上頌說不能有所作,這一頌說作者作業無因。如作者及所作業,不從因緣有,這又有什麼過失呢?這過失太大了!假定作者、作業「墮」在「無因」中,無因,根本就不能成立。而且,作者是作者,作業是作業,二者既「無因」,那當然也就「無果」。真的因果都不可得了,那還有什麼呢?也就「無作無作者,無所用作法」了。無作是沒有作業,也可說是沒有作果的動作;無作者,是沒有能造作的我;無所用作法,是說所作的資具也不可得。

從此推論下去,就達到撥無一切的邪見。因為,造作、作者、所用作法都不可得,那麼,惡業的罪行,善業的福行,也就無有了。所以說:「若無作等法,則無有罪福。」罪行是感罪惡果報的,福行是感福樂果報的。「罪福等」行既都是「無」有,那麼罪苦的、福樂的果報,當然也就不可得了。所以說:「罪福報亦無。」有罪福的業行及罪福的果報,就有世間生死的因果,及依此而超脫的出世法。假使沒有了這些,這就是破壞了世間,也就是破壞了出世間。所以說:「若無罪福報,亦無大涅槃。」涅槃是依修行無漏聖道而證得的,也還是勝無漏因所顯。經中說:『有因有緣集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集,有因有緣滅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滅』[A36],世出世間一切,不離因果。所以,如不能成立因果,世間的苦集不可說,出世間的滅道也不可說,那就成為一切「所作」的「皆空無有果」了。那麼,我們還辛勤的修善,精進的修學佛法做什麼呢?

壬二 亦有亦無門

作者定不定  不能作二業  有無相違故  一處則無二

上面說實有或實無作者,不能成立作業。於是外人又轉計:作者亦決定有亦不決定有,能作亦決定亦不決定的業。這亦有亦無,類似性空者所說的性空假名,但實際不同。他們的意念中,不是實有,就是實無,有無是敵體相違的,決不同性空者的性空假名,是相成而不相奪的。亦有亦無,有人說:沒有作業的時候,不決定有作者;造作業了,就決定有作者。沒有感果時,決定有所作業;感了果,就不決定有所作業,如飲光部所說的。他是約長時說的,如在一剎那間,那誰能建立亦有亦無呢?「作者」的亦「定」亦「不定」,是「不能」造「作」亦定亦不定的「二業」的。定不定,就是有與無。實「有」與實「無」,兩性「相違」,怎麼可於「一處」的作者,說他亦有亦無?或於一處的作業上,說亦有亦無的二性呢?所以說「無二」。

壬三 一有一無門

有不能作無  無不能作有  若有作作者  其過如先說

再作一有一無破。如說作者有作業無,或作者無作業有,這都不能成立有所作的。因為,有因與無果,有果與無因,一有一無,二者不能相及,不能構成關係。所以決定「有」作者,「不能作」決定「無」的作業;決定「無」作者,也「不能作」決定「有」的作業。或者覺得:一有一無,難以成立造作;要成立因果的關聯,還是有作有作者吧!但是,先有作業,還要作者作什麼?在作業前先有作者,這作者,到底作了什麼而稱為作者呢?這「若有作作者」的「過」失,早已「如先」前所「說」,不勞一破再破的了。

壬四 此一彼三門

作者不作定  

亦不作不定  

及定不定業  

其過先已說

作者定不定  

亦定亦不定  

不能作於業  

其過先已說

從自性的見地去看作者與作業,說作者能作業,這是不能成立的。因為事業定有,「作者不作定」業;事業不決定有,作者也「不作不」決「定」業;事業亦有亦無,作者也不作亦決「定」亦「不」決「定業」。說作者能作業,這業決不出三類。「其過」失,如「先」前的實有實無門、亦有亦無門、一有一無門,「已」分別「說」過。反過來說:決「定」的「作者」,不能作業;「不」決「定」的作者,也不能作業;「亦」決「定亦不」決「定」的作者,也「不能作於」各種的事「業」。他的所以不能作,「過」失也在「先已說」。把這三種作者,三種作業,分別配合來說,可以成為九句:決定的作者,不作決定業;不作不決定業;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。不決定的作者,不作決定業;不作不決定業;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。亦決定亦不決定的作者,不作決定業;不作不決定業;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。列表如下:

辛二 示正見

因業有作者  因作者有業  成業義如是  更無有餘事

他人所執的實有或實無的作者及作業,已摧破了;性空者究竟有沒有這二法呢?如抹殺了這二者,這一樣的墮在邪見中;如還承認有這二法,那麼到底是怎樣的?論主說:作者與作業,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,彼此都從因緣生,沒有自性的作者及作業,但假名相宛然而有。這就是說:作者之所以為作者,是「因業」而「有作者」的;業之所以為業,是「因作者」而「有業」的。因此,作者及作業,成立於假名的相互觀待法則。假使離了作者,作業就不可得;離了作業,作者也就不可得。論主「成」立「業」及作者的意「義」,就是「如是」。除了這緣起義以外,「更無有」其「餘」的「事」理可以成立的了。

古代的三論學者,據『決定業無作』一頌,成立初章義,依本頌成立中假義。初章義遮他,中假義顯正。如說:作者是人,作業是法,各有決定性,那就不依人而有法,不依法而有人。這樣,人不從法有,人是自人;法不從人有,法是自法。人法都是自有的,自有就是自性有,失卻因緣義,就是非佛法的邪見了。反之,人不自人,依法故有人;法不自法,依人故有法。這樣,人法都是因緣有,因緣有就是假人假法;假人假法,即是不人不法,從假入中。轉過來,不人不法而假名為人法,就是中後假了。天台家立不可思議的妙假,所以要破這因緣假;但三論師依龍樹本品,依因緣相待假,立一切法,也破一切法。

庚二 類破

如破作作者  受受者亦爾  及一切諸法  亦應如是破

「如」上「破作作者」的不可得是這樣,破斥「受受者」,當知也是這樣。受是五蘊法,受者是人。有人才有五蘊的受法,有五蘊的受法才有人;離了五蘊的受法,人就不可得,離了受者人,五蘊的受法也就不可得。這一切,因緣和合有的,緣生無自性,無自性就是空;在這空無自性中,唯有假名的受受者。如破受受者是這樣,其他凡有因果關係、人法關係的「一切諸法」,也都可以「如是」的方法去「破」斥,去成立。

觀本住品第九

本住,是神我的異名。住有安定而不動的意義,本是本來有的意思;本有常住不變的,就是我。本論譯為〈觀本住品〉,餘譯作觀受受者。佛法中,犢子系的不即五蘊不離五蘊的不可說我,經量部的勝義補特伽羅我,都是在一切演變的流動中,顯示有不變不流動者。這存在者,能感受苦樂的果報。外道所說的神我,也是建立於自作自受的前後一貫性;沒有這貫通前後的神我,自作自受的業感關係,就沒法建立。

有情,不論他是人或畜生,都有活潑潑的能知能覺,這知覺者是眼等諸根嗎?是了別的心識嗎?感受與六根有着密切的關係,但五色根是色法,怎麼能對境感受而引起知覺?有人說:眼有視神經,耳有聽神經,……身有觸覺神經;神經系的中樞是大腦,依神經的感受作用,就可以說明知覺者。但有的說:神經與感覺,雖確乎有關,但物質的神經系,怎能轉起主動的意識作用?依他們說:神經傳達感覺,像郵差的敲門送信;而接信以後,如何處理,卻另有門內的主人。在古代,一般人覺得意識作用的起落複雜,並且也有不自覺有意識的時候,所以都覺得在身心中,別有一常住不變的神我。佛法是不許有常住神我的,這神我的不存在,大致無問題;而意識活動的依根身而不就是根身,在現代又引起辯論。那自性的意識論,已發現破綻了。性空者要破斥自性我與自性識,從假名緣起中給予解說。清辨論師說本品也破犢子部,但主要為破外道離蘊即蘊的我。外道神我論的根本思想有二:一、有神我,才有眼等根身及苦樂等的心心所法。二、依眼等根身、苦樂心法的生起,推知有神我。眼等必須依我,才能發生作用。死人的眼等諸根,不再起取境的作用,證明神我的離去了,有神我才可用眼等見色。本品的觀破本住,就針對這兩點。

己二 觀受受者

庚一 別破

辛一 離法無人破

壬一 敘外計

眼耳等諸根  

苦樂等諸法  

誰有如是事  

是則名本住

若無有本住  

誰有眼等法  

以是故當知  

先已有本住

這是外道建立自己的主張。他說:「眼耳」鼻舌身「等」的「諸根」,情感的「苦」痛、快「樂」、不苦不樂,以及意志的、思想的「等」等一切心心所「法」,這些,是誰所有的「事」呢?依他們說,這唯有本住,所以說:「是則名本住。」假使「無有本住」者,那「誰」能「有眼等」諸根、苦樂等諸「法」呢?「以是」,應「當知」道,有情是「先」「有本住」存在的。有本住就有作者,有作者就有作業。如外道的本住能確然成立,那作者作業等也不成問題了。

壬二 破妄執

若離眼等根  

及苦樂等法  

先有本住者  

以何而可知

若離眼耳等  

而有本住者  

亦應離本住  

而有眼耳等

以法知有人  

以人知有法  

離法何有人  

離人何有法

現在要破斥外道的計執。他們說本住是先有的,要有本住而後才有眼等,那就是承認先有我而後有法。假定真的如此,「離」了「眼等」的諸「根」,以「及苦樂」的情感,與意志「等」的心心所「法」,「先」已「有」了「本住」的存在;那以什麼「知」道先有這本住的呢?這問題是外道最感困難的,因為要因眼等諸根及心法,才知道有主體的我;離了這些,就無法說明他的存在。假使以為「離眼耳等」的諸根、苦樂等的諸法,別「有本住」的存在,只是微妙而不易體認,而不是沒有;但這同樣的不可能。因為如本住可以離眼等而存在,這必然的也「應」該「離本住」「而有眼耳等」諸根、苦樂等諸法的存在。果真是這樣,那又怎麼可說『若無有本住,誰有眼等法』呢?如此反復推征,可見先有本住的主張,達到沒有成立本住的必要,自己取消自己。同時,眼耳、苦樂等是法,本住是人,如要有眼等諸「法」,才「知」道「有」本住——「人」,那當然也要有本住——「人」,才「知」道「有」眼耳等諸「法」。假使「離」了眼等「法」,那裏還「有」本住的「人」?「離」了本住的「人」,又那裏「有」眼等的「法」呢?

古代三論師說:這是約觀待不相離破。就是說:眼等與本住,互相觀待,有此就有彼,有彼就有此。如法不可得,人也就不能成;人不可得,法也歸於無有。嘉祥大師說:前兩句是外人的轉計。因為破執的第二頌中,曾經說他離眼等有本住,就不可說有本住能利用眼等,而眼等也應該是離本住的。所以他又轉救說:人不是離眼等諸根、苦樂等法,知有他的存在,而是因法才知有人的;法也不是離本住的人,知有他的存在,而是因人才知有法的。他們雖各有別體,而在認識時,是彼此相待的。所以下兩句就破斥道:人與法既是互相觀待有的,觀待是相依的假有,離法怎麼還有人自性?離了人又怎麼會有自性法呢?

壬三 顯正義

一切眼等根  實無有本住  眼耳等諸根  異相而分別

這一頌,一方面以自己的正義,顯示法有我無的思想;一方面又引誘外人另作一解釋,自討沒趣。「一切」的「眼」耳「等」的諸「根」、苦樂等的諸法,是因緣和合而存在,決不由本住而後是有。所以合理的說,「實」在是「無有本住」的。本住雖然沒有,「眼耳等」的「諸根」、苦樂的諸法,各各「異相」「分別」,各有他自己不同的作用。如眼有分別色的作用,耳有分別聲的作用,受有分別苦樂的作用,想有取相構畫的作用等。外人所以要建立本住的我,無非要成立身心的作用;現在沒有本住,眼等的作用已有了,還要本住做什麼呢?

辛二 即法無人破

壬一 敘轉救

若眼等諸根  無有本住者  眼等一一根  云何能知塵

外人轉救說:如說眼等各各有他異相不同的分別作用,所以不要本住,這是不可以的。假使真的「眼」耳「等」的「諸根」、苦樂等的諸法,沒「有本住」去統一他、使用他,這「眼等」的「一一根」,怎麼「能知」道外界的一一「塵」呢?眼等根之所以認識色等塵,這是由我去使用根的關係。可以說眼等根是認識的工具,他本身是沒有認識作用的。這見解,近於常識的見解。常人大抵以五官為司理外界的五個官職,內在還有一個支配統一者;這統一者,就是外道所說的神我。

壬二 破邪執

見者即聞者  

聞者即受者  

如是等諸根  

則應有本住

若見聞各異  

受者亦各異  

見時亦應聞  

如是則神多

眼耳等諸根  

苦樂等諸法  

所從生諸大  

彼大亦無神

這是破斥外人的轉計。照外人的意思說:眼根中有我,說眼見是見者;耳根中有我,說耳聞是聞者;感受中有我,說感受是受者。……那麼,這見聞覺知的我,是一還是多?如是一,這就應該「見者即」是「聞者」,「聞者」也「即」是「受者」。這有什麼妨難呢?不知道承認了本住是一,在和合的身心作用中,就成為混亂。因為眼見者不但有見,也應該可以聽;耳聞者不但是聞,也應該可以見。本住既然是唯一的,何必此見彼聞,有差別的作用!必須「如是等諸根」互用,才可說「有本住」。但事實上,見者是見者,只有他的見用,並不能聞;聞者是聞者,只有他的聞用,並不能見。所以說本住是一,這是不合理的;也可見本住不能成立。假定說:見者是見者,聞者是聞者,受者是受者,想者是想者,知者是知者,覺者是覺者。「見聞」覺知者是「各」各差「異」的,「受」想「者」也是「各」各別「異」的,那麼見者「見」的「時」候,不但有見,也「應」當有「聞」;因為見聞者是各異的。既然見者與聞者各別,那見者見時,自然也不妨礙聞者的能聞。反過來說,聞者聞的時候,不但有聞,也應當有見。聞見者是各異的,所以聞者聞,自也不妨礙見者的能見。這樣說,諸根中,受想中,可以同時有很多的知覺,神我(本住)就成為眾多了。所以說:「如是則神多。」這樣的破斥,因為空宗的法相,同於上座系的舊義:見時只能見,聞時只能聞,五識不共生,與意識也不同時起。所以,中觀家不用唯識家五識同時可以發生作用的理論。假使承認同時能起五識,雖可以破斥外人的同時多我,外人也可以反破佛法的同時多心了。

數論外道立二十五諦,其中有地、水、火、風、空的五大,五大是由自性的轉變而生的。五大從五塵生;五大又生五知根、五作業根及意根。一般的身心知覺作用,都是依五大而起的。所以,「眼耳等」的「諸根」、「苦樂等」的「諸法」,是五大「所從生」的,「諸大」是能生的。此中說的諸大,不是佛教的四大,而是數論的五大說。假定是指佛法的四大說,只可說所造的眼耳等諸根,從能造的諸大生,不可說苦樂等的心心所法也從四大生。現在既說根等苦等從諸大所生,可見是指數論外道的五大說。論主上面從神不離身心,而約一神多神作難,現在再指出身心的能生——諸大中也無神。所以說:不但從諸大所生的眼等根、苦等法,沒有實在的我;「彼」能生的諸「大」,也是「無」有「神」我的。大中尚且無我,所生的身心中,又怎會有我呢?

壬三 顯正義

若眼耳等根  苦樂等諸法  無有本住者  眼等亦應無

前離法無人破的顯正中,是依法有我無的思想而顯示的。這即法無人破的顯正中,是依我空即法空的思想而顯示的。我法是相因相待的假名有,並沒他的實自性。外人雖也採取因人知法、因法知人的相待安立,但他執有實自性,所以上面也破斥了他的相待。這裏是說:假使「眼耳等」的諸「根」、「苦樂等」的「諸法」中,沒「有」實在的「本住」;本住沒有,那裏還有眼等、苦樂等的諸法呢?所以說:「眼等亦應無。」前者是破人我,顯示了我空;後者是破法我,顯示了法空。在清辨論中,沒有這顯正的一頌,破後接着就是結呵,似乎要文氣相接些。現在依青目釋本頌,所以別判為顯正。

庚二 結呵

眼等無本住  今後亦復無  以三世無故  無有無分別

外人說:在眼等諸根、苦等諸法前,先有本住。在上面的諸頌中,以種種的方法,觀察尋求,成立在「眼等」之前,並沒有實在的「本住」。眼等以前,即是過去的。由過去的尋求不可得,現在眼等中,未來眼等以後,也當然同樣的不可得。所以說:「今後亦復無。」過去、現在、未來的「三世」中,均「無」所有,那就可以確定的說:本住是於一切時中「無」所「有」的。若無所有,那裏還可「分別」本住是先有、今有、後有呢?如石女兒根本是沒有的,當然不可分別他是黑是白、是高是矮了。

觀燃可燃品第十

〈觀作作者品〉,說明了作業的作者不可得;〈觀本住品〉,說明了受用的受者不可得;本品〈觀燃可燃〉,是約喻總顯作受者的空無自性。燃是火,可燃是薪;燃可燃就是火與薪,以火與薪,比喻我與五蘊。因此也可說:前二品是依法破,這品是就喻破。外道及小乘的犢子系,都愛用薪火喻建立他的我。佛世破外道的神我,是以離蘊、即蘊的方法,顯示我不可得。所以,他們就用不即不離的燃可燃喻,解救自己。意思是說:離了可燃就沒有燃,但也不能說燃就是可燃,燃與可燃,是不即不離的。五蘊(可燃)和合有我(燃),也是這樣。說離五蘊別有一我,是不可;但說我即是五蘊,也同樣是不可。我與五蘊是不即不離的,雖不離五蘊,但也不就是五蘊。中觀家說不即不離的緣起我,與外道、犢子系說的不即不離的神我及不可說我,有什麼不同?一、他們說的我,總覺得是有實在性的,或者是神妙的;中觀家說的我,是如幻如化緣起假名的。二、他們說不即不離的燃可燃喻,主要的是建立他們的我實有,而不是為了成立五蘊;中觀家說五蘊和合的我,不但我是不即五蘊不離五蘊,就是五蘊,也是不即假我不離假我的。五蘊與假我,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,是空。從空無自性中,有相待的假我,也有相待的假法;五蘊與我,一切都是假名有。這樣的有,自然與他們所說的有不同。所以,雖同樣的說不即不離的我,而意義完全不同。這是在本品破燃可燃時,應先有的根本了解。不然,破他的結果,連自宗的正義,也誤會被破了。

己三 觀燃可燃

庚一 廣破喻說

辛一 一異門

壬一 總破一異

若燃是可燃  作作者則一  若燃異可燃  離可燃有燃

一般人的見解,或以為我與法是一體的,身體是我,知覺是我。或者見到身心的變異,又覺得是別體的;但我法別體,又不能漠視我與五陰有關係,於是乎主張別體實有而不離。性空者不承認他,他們就以燃可燃的譬喻來救。世俗諦中,燃可燃相待,而可說有燃可燃的不同;但勝義的見地,是不可以說實體的。勝義有是真實的自性有,那就非一即異,不能說相因而別體。所以破斥說:燃是火,可燃是薪。假定說「燃」就「是可燃」,那麼「作作者」就應成「一」。作是所作事,作者是能作人,能作人與所作事,說他是一,不特有智者不承認,就是常識的見解,也認為不可能的。所以他們也就轉計,說燃與可燃是各別的。但這還是通不過。假定真的「燃」與「可燃」是各別的,那就應該「離」了「可燃有燃」,也就是說離柴有火,因為二者是完全獨立的。從所喻說,離五蘊法應有我,我法是各異的。但法外之人,憑什麼能證實他的存在呢?

壬二 別破各異

癸一 破不相因

子一 破異可燃之燃

如是常應燃  

不因可燃生  

則無燃火功  

亦名無作火

燃不待可燃  

則不從緣生  

火若常燃者  

人功則應空

一般人大致主張因法有我,而我有別體,所以,此專從別體去破他的無因。如離可燃的柴有燃燒的火,那就有四種的過失:一、燃燒的火,既離可燃的柴,那就「常」時都「應」該有火「燃」燒著,可以不問有柴無柴的。二、不但有常時火燒著的過失,更應該自住己體,「不因可燃」的柴而有火「生」起,這是無因過了。三、除了常時不待可燃因而火能生起以外,既是常燃的,也就「無」須有「燃火」的人「功」了。四、燃是不離可燃有的,現在說離可燃有燃,這燃燒的火,到底燃燒些什麼?沒有所燃燒的柴,那火就失卻了火的作用。所以說:「亦名無作火。」把這四失歸結到根本,問題在無因無緣;有了自性見,這可說是必然的結論。所以說:燃可燃如真的是各各獨立的,「燃不待」於「可燃」,那就是「不從」因「緣生」起;不從因緣生起的「火」,如常「常」的「燃」燒,那添柴吹火的「人功」助緣,也就「應」該是「空」無所有了。但事實上,燃與可燃,何嘗如此!

子二 破異燃之可燃

若汝謂燃時  名為可燃者  爾時但有薪  何物燃可燃

外人說:離可燃有燃,不是像你那樣說的。我的意思,以為可作燃燒的柴薪,早就是有了的,他與燃不同。不過到了「燃」燒的「時」候,起火燒著了,那時因可燃而有燃,柴也就才成「為可燃」。燃可燃雖有別體,但並無無因常燃等過失。這在論主看來,有很大的錯誤。柴薪之所以成為可燃,是因他為燃所燃的。在沒有燒的「時」候,不是「但」只「有」柴「薪」,不是可燃嗎?你說燒時才成為可燃的,那麼,在未燒時的薪、燒時的薪,自性實有,是沒有差別的。沒有燒時只叫做薪,不叫做可燃;燒時,有什麼力量使薪成為可燃呢?所以說:「何物燃可燃。」

癸二 破不相及

若異則不至  

不至則不燒  

不燒則不滅  

不滅則常住

燃與可燃異  

而能至可燃  

如此至彼人  

彼人至此人

若謂燃可燃  

二俱相離者  

如是燃則能  

至於彼可燃

若一定還要執著柴與火是「異」的,那火與薪就各住自體,火就「不」能到達可燃的薪上。如火不能從這裏到那裏,使二者發生關係,而使可燃發火,那麼,可燃的柴就燒不起來,所以說「不至則不燒」。「不燒」就沒有火,沒有火也就「不」會有火可「滅」;火「不」可「滅」,就成為「常住」,失去因緣義了!

外人救道:那個說燃可燃異就不能至?依我們說,正因為柴與火是異的,才可以說他至。假使不異,是一體的,這才真沒有至與不至可談了。所以,「燃與可燃」是差別各「異」的,「而」燃才「能」夠「至」於「可燃」。這如有兩個人,人異、地異,「此」男人可以到那個女「人」那裏,那個女「人」也可到這個男「人」這裏來。這豈不因為他別異不同,而可以說至嗎?(頌中的此彼,原語為男女。)

外人所舉的譬喻,與所說的法,根本不合。假使真的離了燃有可燃,離了可燃有燃,「燃」與「可燃」的「二」者,一向是「相離」的,那或者可以如男女一樣,可以說這個「燃」「能」夠到那「可燃」。可是事實上,二者是不相離的。離了燃,根本就沒有可燃;離了可燃也就沒有燃。既不能相離,你說此譬喻,以成立燃與可燃異而又可以相及,豈不是不通之至!

辛二 因待門

壬一 破成已之待

若因可燃燃  

因燃有可燃  

先定有何法  

而有燃可燃

若因可燃燃  

則燃成復成  

是為可燃中  

則為無有燃

外人立相因而相異。上面已破斥他的異體,現在要研究他的相因相待。空宗也說相因相待,但是沒有自性的,是如幻的觀待安立。沒有自性,是說沒有真實自性。互相因待,也是說不因相待而有自性。但外人就不然,他聽說相異不得成立,就轉而計執自性的相因相待。不接受性空唯名說,執有實在的自性,那就也不能成立相待,所以這裏又提出來破斥。相待有多種:一、通待,如長待不長。這不但觀待短說,凡是與長不同的法,都可以相待。二、別待,如長待短。這唯長與短,互相觀待,不通於其他的法,所以是別待。三、定待,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,互相對待着,如色與心,有生物與無生物。四、不定待,這與通待是一樣的。

假定說:燃與可燃二者,是相因相待有的,「因可燃」而觀待有「燃」,「因燃」而觀待「有可燃」。那應該推問:是先有燃,而後有燃可燃的觀待?是先有可燃,而後有燃可燃的觀待?還是先有燃可燃,而後有燃可燃的觀待?所以說:「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。」假定先有燃可燃,而後有二者的相待,二者的體性既已先有了,那還說什麼相待呢?相待,本是說相待而存在。假定先有可燃,而後有二者的相待,那就不應該說待燃有可燃,因為可燃是先有了的。假定說先有燃,而後有二者的相待,那就不應該說待可燃有燃,因為燃是先有了的。這樣,可見燃與可燃,在實有自性的意見下,觀待是多餘的。各有自性,是不能成立相待的。

一般人的見解,以為先有燃燒的火,後有可燃燒的柴,這是不通的;如火與柴同時都在,也不能說他有相待的;所以大都以為「因可燃」而有「燃」。不知道這種看法,仍免不了過失。一、重成過:在燃可燃還沒有觀待以前,說已有可燃,這等於已意許燃的存在。如沒有燃,怎麼會有可燃呢?既已有了燃,而現在又說因可燃而有燃,這不是犯了燃的成而復成的過失嗎?所以說:「則燃成復成。」反之,可燃之所以稱為可燃,是因燃而成為可燃的。現在說:因可燃而後有燃,那又犯了第二不成過。因為因可燃而有燃,就是那「可燃中」根本「無有燃」;如可燃中沒有燃,可燃就不成可燃,那又怎麼可說因可燃有燃呢?

壬二 破待已而成

若法因待成  

是法還成待  

今則無因待  

亦無所成法

若法有待成  

未成云何待  

若成已有待  

成已何用待

外人想:已成,確是不須觀待的,觀待也不可能,這應該是相待而後成,就是因待而後有自性。但這還是不成立的。因待,該是二法相待的。假定甲「法」是「因待」乙法而「成」的,而甲「法」又「還成」為乙法所「待」的因緣,甲乙二法有他的交互作用,方可說為因待。現在既主張待已而成,那就根本沒有一法可作為「因待」的對象;無所待的因,那因待「所成」的果「法」,當然也就沒有了。所以燃與可燃,並不能因觀待而成立。假定還要說甲「法」是「有」所「待」而「成」的,縱然有乙可待,但在甲法未待以前,就是自體「未成」,既甲體未成,憑什麼去與乙相「待」呢?假定又改變論調,說甲法先已「成」就而後「有待」,這更不通!法已「成」就了,還要「用」因「待」做什麼?因待的作用,是為了成立呀!所以,如說燃與可燃有自性,因相待而成,從未成已成中觀察,都不能建立。

辛三 因不因門

因可燃無燃  不因亦無燃  因燃無可燃  不因無可燃

這頌是總結上義的。上面破燃與可燃是各各獨立的,又破成已而待,待已而成;現在就以因不因待門結破。意思是說:「因」待「可燃」,而後說有燃,這「燃」就沒有自性;「不因」待可燃而說有燃,這「燃」也不可得。反過來說,「因」待「燃」而後有可燃,這「可燃」沒有自體;「不因」待燃說有可燃,也是「無」有「可燃」的。

辛四 內外門

燃不餘處來  燃處亦無燃  可燃亦如是  餘如去來說

內外,就是從來去中觀察。火由什麼地方發出?火不能離木而生,所以不是由外加入,像鳥來栖樹。但樹木中也還是沒有火,所以也不像蛇從穴出。平常說析木求火不可得,就是這個意思。火是怎樣有的?是在某種條件具備之下發生的,不內,不外,亦不在中間,是因緣有的。所以「燃不」從其「餘」的地方「來」入可燃中,可「燃處」也沒有「燃」可得。燃是這樣,「可燃」也「是」這樣。可燃的所以成為可燃,不是外力使他成為可燃,也不是可燃本身就這樣具有。不來是不從外來,不出是不從內出,也就是不去。以時間說:已燒沒有燒,未燒也沒有燒,離已燒未燒,燒時也沒有燒,所以說:「餘如去來說。」清辨論釋及青目長行,都約三時說解說『餘如去來說』。其實,去來一句,可以包括更多的觀門。

辛五 五求門

若可燃無燃  離可燃無燃  燃亦無可燃  燃中無可燃

本頌應還有一句『可燃中無燃』[A37],五求的意義才完備。佛在時,研究有沒有我,就應用這一觀法。如火與柴,假使說柴就是火,火在柴中尋求,定不可得;離柴外沒有火,這更是盡人所知的。所以,在五蘊中求我固然是沒有,離了五蘊去求我,同樣是沒有的。所以說:「若可燃無燃,離可燃無燃。」這即蘊離蘊的二根本見,顯然是不成立的。印度的外道,立五蘊是我,這是很少的,大都是主張在身心外另有一實我。其實這是不能證明成立的,試離了身心的活動,又怎麼知道有神我或靈魂?有的執著說:我與五蘊雖然是相離的,但彼此間有着某種關係,可以了知,所以說有我為主體。但既然我法相依而別有,以我為本體,該是法屬於我,我有於法了。燃如我,可燃如身心,如說有身心屬於我,等於說柴是屬於火的。但柴並不屬於火,所以說「燃亦無可燃」;這樣,我也不應為身心之主而有身心了。並且,我法是不同的,我是整體的,法是差別的。我法相依而有,那是我中有法呢?還是法中有我呢?假定說身心當中有我,尋求起來是不可得的,所以應加一句說『可燃中無燃』。也不是我大而身心小(身心在我中),所以說:「燃中無可燃。」這五門觀察,顯出即蘊、離蘊、依五蘊的我了不可得。中觀家破即蘊離蘊的我,有時依釋尊古義以三門破,有時又以五門破;到月稱論師,用七門破;但總歸不出一異二門。

庚二 結顯性空

以燃可燃法  

說受受者法  

及以說瓶衣  

一切等諸法

若人說有我  

諸法各異相  

當知如是人  

不得佛法味

上「以燃可燃法」,「說」明「受」的五陰法及「受者」的我不可得;其他如「瓶」與泥,「衣」與布等,這「一切」「諸法」,也應作如是觀。佛教的其他學派,有說假依於實,和合的假我沒有,假我所依的實法,不是沒得。在中觀家看來,凡是有的,就是緣起的存在,離了種種條件,說有實在的自性法,是絕對不可以的。所以,依燃與可燃的見地,觀察我與法,自我與彼我,此法與彼法,都沒有真實的別異性,一切是無自性的緣起。從緣起中洞見一切無差別的無性空寂,才能離自性的妄見,現見正法,得到佛法的解脫味。因此,「若人說有我」,是勝義我,是不可說我,是真我,或者是依實立假的假我;又說「諸法」的「各異相」,以為色、心,有為、無為等法,一一有別異的自性,那是完全不能了解緣起。「當知如是人,不得佛法味」,如『入寶山空手回』,該是不空論者的悲哀吧!

觀本際品第十一

從此以下二品,以相續的生死為境,而加以正理的觀察。現在先觀察本際。釋尊在經上說:『眾生無始以來,生死本際不可得。』[A38]什麼叫本際?為什麼不可得?本際是本元邊際的意思,是時間上的最初邊,是元始。眾生的生死流,只見他奔放不已,求他元初是從何而來的,卻找不到。時間的元始找不到,而世人卻偏要求得他。約一人的生命說,是生命的元始邊際;約宇宙說,是世界的最初形成。在現象中,尋求這最初的、最究竟的,或最根本的,永不可得。假使說可得,那只有無稽的上帝,與神的別名。這一問題,佛法否認第一因,只說是無始的。但無始又是什麼意義呢?有的說:無始是有因的意義;如說有始,那最初的就非因緣所生了。有以為:無始是說沒有元始。但又有說:無始就是有始,因為『無有始於此者』,所以名為無始;這可說是佛法中的別解。佛常說無始來本際不可得,有人以本際問佛,佛是呵責而不答覆的。佛何以不說?有人說:事實上是不可說的,如問石女兒的黑白,不但與解脫生死無益,而且還障道,所以只指示修行的方法去實踐。有人說:根性鈍的,不夠資格理解,所以不說;大根機的人,還是可以說的。釋尊所說本際不可得的真義,論主要給予開示出來。上面說作作者、受受者的一切不可得,本不是說世俗現象不可得。但執有真實性的,以為實有才能存在的,不滿論主的正觀,所以引證佛說『生死本際不可得』的教證,以成立有受受者、作作者、三有為相,以及因緣生滅、去來一切。外人既提出本際不可得,論主也就大慈方便,再為解粘脫縛,引導他離執著,正見緣起的本性空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