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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无编辑摘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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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行: | 第1行: | ||
丙二 | 丙二 观 世 间 集 | ||
丁一 惑 | 丁一 惑 业 相生 | ||
戊一 染著 | 戊一 染著 则 生 | ||
己一 | 己一 观 染 与 染者 | ||
庚一 正 | 庚一 正 观 染染者不成 | ||
辛一 | 辛一 别异 不成 | ||
壬一 前 | 壬一 前 后门 破 | ||
若 | 若 离于 染法 | ||
先自有染者 | 先自有染者 | ||
第19行: | 第19行: | ||
因是染欲者 | 因是染欲者 | ||
应 生 于 染法 | |||
若 | 若 无 有染者 | ||
云何 | 云何 当 有染 | ||
若有若 | 若有若 无 染 | ||
染者亦如是 | 染者亦如是 | ||
本 | 本 颂 的意 义 不 显 ,各家的解 说 不同,且依青目 释 。前一 颂 半明先有或先 无 染者,不能成立染法; 后 有半 颂 ,明先有或先 无 染法,也不能成立染者。染 与 染者的相 应 ,不出 两门 :一是同 时 相 应 ,二是前 后 相 应 。有部主 张 前者, 经 部主 张后 者。有部 与经 部同 样 的建立假我,但有部的我,是依五 蕴 建立的; 经 部的假我,是依心的相 续 而建立的。 | ||
假使在染法未起以前, | 假使在染法未起以前, “离”开 了 “ 染法 ” ,已 “ 先自有 ” 了 “ 染者 ” ;就是 说 先有染者,以 后 才起染法去 爱 染他。 这 是不合理的,因 为 染者本身既已 经 是 杂 染的了,何必 还 要染法呢? 这 可 说 不攻自破。那 么 ,在染法未起以前, 没 有染者,能不能成立 后来 的染法呢?也不可以。因 为 ,若先已有了 “ 染欲者 ” , 这 或者可以 说“ 生 于 染法 ” ;如先有了打球者,然 后 才有打球的事情 发 生。既然在染法未起以前, “无 有染者 ” ,那 “当”来 又怎 么 能 够“ 有染 ” 法的生起呢? 这双关 的破斥是:前 从 依染法而 后 成染者去 难 破,次 从 依染者而 后 生染法去 难 破。照 这样 的理 论 去 观 察,那 么 若染者以前,已先有了染法,染法既先已存在了, 还 要染者做什 么 ?假定未起染者以前, 没 有染法,那 后来 的染者也不 应该 有;因 为没 有染法,就不能立被染的染者。所以 颂说 : “ 若有若 无 染,染者亦如是。 ” | ||
壬二 俱 | 壬二 俱 时门 破 | ||
染者及染法 俱成 | 染者及染法 俱成 则 不然 染者染法俱 则无 有相待 | ||
主 | 主 张 同 时 相 应 的 说 :染者 与 染法, 说 他前 后异时 ,不能成立, 这 是 对 的。但主 张 同 时 有, 这 就可以成立, 没 有 过 失的了! 这 也不然, “ 染者及染法 ” ,如 说 他有各 别 的自 体 ,又 说 他 “ 俱 ”时 相 应 能 “ 成 ” 立能染所染的 关系 , 这 怎 么 可以呢?因 为 , “ 染者染法 ” 同 时“ 俱 ” 有,就 没“ 有 ” 二法 “ 相 ” 依 “ 待 ” 而成立的因果性了。所以有染法和染者,就是因 为 染法能染 于 染者,染者能有 于 染法。 现 在二法同 时 ,如牛的二角一 样 ,那 还 有什 么 相染的 关系 呢?失去了他 们 的相待性,也就是失去了因果性了。 | ||
辛二 和合不成 | 辛二 和合不成 | ||
第45行: | 第45行: | ||
一法云何合 | 一法云何合 | ||
染者染法 | 染者染法 异 | ||
异 法云何合 | |||
若一有合者 | 若一有合者 | ||
离 伴 应 有合 | |||
若 | 若 异 有合者 | ||
离 伴亦 应 合 | |||
同 | 同 时 相 应 者救 说 : 诸 法 虽 各有自 体 ,但我 并 不主 张 心心所法是 独 存的、不相 关 的和合。《 杂 阿毘 昙 心 论 》 说 : ‘ 心心法由伴生。 ’[A26]心心所法,是展 转 相因而生的。同一念的心心所法,同所依,同所 缘 ,同事,同果, 这 叫和合相 应 ;所以 没 有上面所 评 破的 过 失。他主 张 俱 时 和合,而能 构 成染 与 染者的 关系 。前 后 相 应 者也 说 :前心 与后 心,是相 续 而 统 一的,是同 类 的引生,所以心 与 心所, 虽 就是一法,但在前 后 相 续 中,也可以 说 相 应 和合,也可以建立染 与 染者。和合,既不出一 异 , 现 在就 从 一 异门 去破。你所 说 的和合,是一法而和合呢? 还 是 异 法而和合?假定 说 , “ 染者 ”与“ 染法 ” 是 “ 一 ” , “ 一法 ” 怎 么 能 够“ 合 ” ?要 说 合,一定是 这 法 与 那法合;若但是一法,那是 绝对说 不上合的,如指的不能自 触 。假定 说 , “ 染者 ”与“ 染法 ” 是差 别 各 “异” 的, “异 法 ” 又怎 么 能 够“ 合 ” ?因 为 合,要 两 法有涉入、 渗 合的 关系 ,若各各差 别 ,怎 样 和合得起?所以,不同而各有自 体 的,只可 说 堆 积 ,不可 说 和合。一 异 的所以不能和合, 论 中更 举 出理由。如果一定 说 染染者是 “ 一 ” 而可以 “ 有 ” 和 “ 合 ” 的,那 么 , “离” 了 “ 伴 ”侣 ,也 “应”该“ 有 ” 和 “ 合 ” 。有前心 时无后 心,有了 后 心而前心又 灭 ,彼此不相及,怎 说 心心所法和合相 应 生?若 说 一法不能合, 还 是 “异” 法才 “ 有 ” 和 “ 合 ” 的可能。那 么 , 两 法和合在一 处时 , 这还 不是你是你我是我,根本生不起 关系 。伴 与 非伴,又有什 么 差 别 ?所以 说“离 伴亦 应 合 ” 。 论 主所以用破一的理由同 样 的去破 异 ,因 为独 存的一, 与 孤立的 异 ,只是同一思想的 两 面。所以 独 存的一不成立,一 个个 孤立的 异 也就不成。一 异 和合既都不能建立,染染者的成立,自然大成 问题 。真常唯心者 说 真妄和合, 当 然也此路不通! | ||
辛三 | 辛三 异 合不成 | ||
若 | 若 异 而有合 | ||
染染者何事 | 染染者何事 | ||
是二相先 | 是二相先 异 | ||
然 | 然 后说 合相 | ||
若染及染者 | 若染及染者 | ||
先各成 | 先各成 异 相 | ||
既已成 | 既已成 异 相 | ||
云何而言合 | 云何而言合 | ||
异 相 无 有成 | |||
是故汝欲合 | 是故汝欲合 | ||
合相竟 | 合相竟 无 成 | ||
而 | 而 复说异 相 | ||
异 相不成故 | |||
合相 | 合相 则 不成 | ||
于 何 异 相中 | |||
而欲 | 而欲 说 合相 | ||
上文 | 上文 总 破一 异 的和合不成,但 别异 的俱 时 和合,是比 较 普遍的 见 解,所以再特 别 破斥,指出他 内 心的徬徨矛盾。如一定要 说 染染者是各各 别“异 ,而有 ” 和 “ 合 ” 的,那 应该 反省: 这别异 的 “ 染 ” 法 与“ 染者 ” ,怎 样 能成立他的 杂 染 “ 事 ” 呢?因 为 , 这“ 二相 ” 在 “ 先 ” 已承 认 他的 别“异” 相, “ 然 后” | ||
又 | 又 “说” 他同一所依,同一所 缘 ,同一生 灭 ,同事,同果的和 “ 合相 ” 。 这种机 械的和合 论 ,等 于 破 坏 他人的友情,再去做和事老。同 时 , “ 染 ” 法 “ 及染者,先 ” 前 “ 各 ” 各 “ 成 ” 立了他的 别“异 相 ” ,你 “ 既 ” 然 “ 已成 ” 立了 这 不同的 “异 相 ” , 认为应该 各各差 别 , 过后 ,你怎 么 又要 说“ 合 ” 呢? 岂 不是白忙!我 晓 得,你是 觉 得染染者的 “异 相 ” ,照上面所 说 , 没“ 有 ”办 法 “ 成 ” 立, 于“ 是 ” 你要成立染染者的 “ 合 ” 相。等到明白了 “ 合相 ” 也 “无” 法 “ 成 ” 立的 时 候, “ 而 ” 你又恢 复 固有的 见 解, “说”两 者 并 不融合 为 一, 还 是各各 别“异 相 ” 的。其 实 ,不 论 你怎 样说 合 说异 , 结 果 总 之是不得成立。什 么 道理呢?染染者的 “异 相不 ” 得 “ 成 ” 立, “ 合相 ”当 然就同 样 的 “ 不 ” 得 “ 成 ” 立了。你到底在怎 样 的 “异 相中,而 ” 想 “说” 染染者的 “ 合相 ” 呀! 异 不成就 说 合,合不得成,又想 说异 ,你到底要 说 什 么 ?我 们 可以停止 辩论 了吧! | ||
庚二 | 庚二 类 破一切法不成 | ||
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|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 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| ||
如前所 | 如前所 说 的, 贪“ 染 ”与“ 染者 ” ,各各有 独 立的自 体 , 说 和合, 说别异 ,都不得成,唯是 缘 起 无 自性的假名染染者,相依相待而存在。所以 说 : “ 非合不合成。 ”贪 染 与 染者是 这样 ,瞋染 与 染者, 痴 染 与 染者,也是 这样 。三毒是 这样 ,一切 烦恼 ,一切 诸 法, 无 不是 这样 。所以 说 : “诸 法亦如是,非合不合成。 ” | ||
观 三相品第七 | |||
心念惑染相 | 心念惑染相 应 , 构 成 杂 染, 从 惑起 业 ,就生起了一切有 为 法,有 为 法就是惑 业 所 为 的。有 为 法有他的相,或 说 有生、住、 灭 的三相,或 说 有生、住、 异 、 灭 的四相,或 简单说 生、 灭 的二相。凡是有 为 法,是 无 常的,必有生、住、 灭 的形 态 ,所以佛 说 : ‘ 有 为 法有三有 为 相。 ’[A27] 后 代的佛弟子, 对这 三相生起各 别 的 见 解:一切有 与犊 子系, 从 分析的 见 地,分析色法到了 极 微,心法到了 刹 那。 这刹 那、 极 微的法 体 ,是常住自性的, 没 有生、住、 灭 可 说 。 这 色心的所以成 为 有 为 法,在作用上有生、住、 灭 的三 阶 段,是受了生、住、 灭 三相的推 动 。三相,是 别 有一 种实 在的法。色法或心心所法的和合 现 起, 从 未 来来现 在,又 从现 在到 过 去,有生、住、 灭 相 与 他俱有,所以 说 三相是有 为 法的相。 晋 慧 远 法 师 曾 问过 什公,什公回答 说 :佛 说 有 为 法,是令人 厌离这 世 间 的, 并没说 有 实 在自 体 的三相。 说 一切有部 们对 三相加以研究, 说 三相不是色法,也不是心心所法,是非色非心的不相 应 行法。本品 虽 破斥 执 三相的一切 学 派,但主要的是破三相 别 有 实体 的 学 派。 | ||
己二 | 己二 观 生住 灭 相 | ||
庚一 破三相之妄 | 庚一 破三相之妄 见 | ||
辛一 | 辛一 观 生住 灭 不成 | ||
壬一 | 壬一 总 破三相 | ||
癸一 有 | 癸一 有 为无为门 破 | ||
若生是有 | 若生是有 为 则应 有三相 若生是 无为 何名有 为 相 | ||
生、住、 | 生、住、 灭 三法是有 为 法的相,但生、住、 灭 三法的本身,是有 为 呢? 还 是 无为 ? 萨 婆多部 与犊 子系 说 三相也是有 为 的;分 别论 者 说 三相是 无为 的;法藏部 说 生、住是有 为 的, 灭 是 无为 的。分 别论 者 说 :三相是 无为 的,因 为 三相是一切有 为 法的普遍理性,如 无 常是 诸 法的真理一 样 。有 为 法,在一切 处 、一切 时 , 总 是有生、住、 灭 的。生、住、 灭 ,有他的普遍性、永久性,他是普遍[A28]恒常的理性,所以能使一切法流 动 不息,一切法照著他的理 则 而生 灭 。 这 思想,接近 观 念 论与 形而上 学 。法藏部 说灭 是 无为 ,一切法 终 究要 归灭无 ,他是一切有 为 的最 后归 宿,能 灭 一切,有 绝对 而必然的力量,所以也非 无为 不可。他 们执 有 实 在的自 体 ,不 论 是 说 有 为 或 无为 ,都不得行。 为 什 么 呢?假定如有部 说“ 生 ” 、住、 灭“ 是有 为” 的,那 么 ,生、住、 灭 的自身,也就 “应”该“ 有 ”这“ 三相 ” 。就是 说 :生有生、住、 灭 三相,住 与灭 也各有生、住、 灭 的三相。 为 什 么 要 这样 ?因 为 凡是有 为 法就有 这 三相;生、住、 灭 既然是有 为 ,自然也有此三相,不然,也就不能知道他是有 为 了。假定如分 别论 者 说“ 生 ” 、住、 灭“ 是 无为” 的, 无为 法不生不 灭 , 没 有 变 化, 没 有差 别 , 没 有作用, 没 有相貌, 这样 的 无为 法,怎 么 能 为“ 有 为” 法作 “ 相 ” ,表 现 有 为 法是有 为 呢? 无 差 别 的 无为 法,作 为 有差 别 的有 为 法的表相,性空 论 者 认为 是不能成立的。 | ||
癸二 共聚 | 癸二 共聚 离 散 门 破 | ||
三相若聚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 | 三相若聚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 于 一 处 一 时 有三相 | ||
三相在同一的 | 三相在同一的 时间 中具足,叫聚;有前有 后 ,在初中 后 中具足,叫散。 说 三相 为 有 为 法作相的,到底 说 同 时 有三相? 还 是前 后 次第有三相?有部 与犊 子系,主 张 在一法的一 刹 那中,同 时 有三相。但 这 是相 当 困 难 的;假定 说 在一法一 刹 那中聚有三相, 这 不是同 时 有生、住、 灭 的作用了 吗 ?有部 说 :我 虽说 同 时 有, 却 不是 这样讲 的。一念心中三相共有, 这 是就三相法 体说 的。作用方面,生起生的作用 时 ,住、 灭 的作用 还没 有;起住的作用 时 ,生的作用已 过 去, 灭 的作用 还没 有 来 ;起 灭 的作用 时 ,住的作用也成 过 去。所以,法 体 同 时 有,作用有前 后 的差 别 , 这 有什 么 困 难 不通呢?但,他 说 到 刹 那,是 没 有前 后 的; 没 有前 后 分,怎 么 可 说 生用起,住、 灭 作用未起? 灭 用起,生、住作用已成 过 去?由此,可 见体 同 时 而用前 后 是 讲 不通的。 经 部主 张 三相有前 后 ,他 说 :先生,次住, 后灭 , 这 在相 续 行上建立。但,佛 说 有 为 法有三相, 现 在不是承 认 一一 刹 那中 没 有三有 为 相 吗 ?他 说 :我 虽 主 张 三相前 后 起,但在一念心中也 还 是可以 说 有三相的。 刹 那 间 的生起是生; 过 去的是 灭 了; 这刹 那在相 续 不 断 的流行中,可以 说 住。 这 是 观 待建立的,如人的 长 短,因甲的 长 ,有乙的短,因丙的短,才 显 出乙的 长 ,不是 单 在乙的 个 人身上,可以 说 出他的 长 短。 这观 待假立,不 过 是 缘 起假名,但他要在 现 在 实 有的 刹 那心上建立, 这 怎 么 得行呢?所以 “ 三相若聚 ” 若 “ 散 ” , 对 有 为 法,都 “ 不能有所 ” 表 “ 相 ” 。一法上聚有三相,有生 灭 自相矛盾的 过 失;也不能 说 前 后 有三相,有生 无灭 ,有 灭无 生,也不能表示他是有 为 。一定要 说 三相同 时 ,你想想,怎 么 可 说“于 一 处 一 时 有三相 ” 呢?在大乘 学 者,都承 认 即生即住即 灭 的同 时 三相的,但他的意 义 ,是值得研究的。《成唯 识论 》在一 刹 那心中建立即生即 灭 , 说 : ‘ 如秤 两头 ,低[A29]昂 时 等。 ’[A30]但 这 是否可通,在理 论 上是值得考 虑 的。秤有 两头 ,有 长 度,所以可有低[A31]昂同 时 的 现 象。不可分的 刹 那心,也可以 说 有 两头 生 灭 同 时吗 ?空宗不 许无 分的 刹 那心,在 贯彻过 未的 现 在相 续 中, 观 待假名才能 说 即生即 灭 。 | ||
癸三 有 | 癸三 有 穷无穷门 破 | ||
若 | 若 谓 生住 灭 更有有 为 相 是即 为无穷 无 即非有 为 | ||
假定 | 假定 “ 生住 灭” 的三相是有 为 法,像 萨 婆多等所 说 的,即 应该“ 更 ” 承 认这 有 为 的三相,又 “ 有 ” 生、住、 灭 三 “ 有 为 相 ” ,那就犯了 “无穷” 的 过 失。如甲法是有 为 ,是由生、住、 灭 乙 为 他作表相的;乙法也是有 为 ,就又要生、住、 灭 丙 为 他作表相;丙法仍是有 为 ,那就 还 要生、住、 灭 丁 为 他作表相了, 这样 推 论 下去,不是成了 无穷吗 ?假定 说 生、住、 灭虽 是有 为 法,但不要另外的生、住、 灭为 他作相,那 么 , 这 有 为 法上的三相,就不能 说 他是 “ 有 为” 了。他不再有生、住、 灭 三相,怎 么 知道他是有 为 呢? 这样 ,承 认 另有生、住、 灭 ,就犯 无穷过 ;不承 认 另有生、住、 灭 ,又犯非有 为过 。 这 究竟要怎 样 才好?有部推 论 的 结 果,承 认 另有生、住、 灭 ,但不承 认 有 无穷过 ;分 别说 系 说 三相是 无为 ;大 众 系 说 三相是有 为 ,但自生、自 灭 ,不需要另有生 灭为 他作相。思想恰好是 对 立的:不是有 为 ,就是 无为 ;不是俱 时 ,就是前 后 。不建立 缘 起的假名 论 ,怎能不犯 过 失呢? | ||
壬二 | 壬二 别 破三相 | ||
癸一 破生 | 癸一 破生 | ||
子一 自他 | 子一 自他 门 破 | ||
丑一 破他生 | 丑一 破他生 | ||
第143行: | 第143行: | ||
寅一 立 | 寅一 立 | ||
生生之所生 生 | 生生之所生 生 于 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 还 生 于 生生 | ||
能生有 | 能生有 为 法的生,是怎 样 生起的?有 说 :由另一 个 生生的, 这 叫他生派,或展 转 生派,是 犊 子系 与说 一切有者的 见 解。有 说 :生是自生的,不需要其他的生法生, 这 叫自生派,或不展 转 生派, 这 是大 众 系的 见 解。 现 在,先破他生派。 这 一 颂 ,是有部他 们 , 为 了避免上 来 的 无穷过 ,而作展 转 生的建立。他 们说 :另有一法能生 这 生的,叫生生,如另有能得 这 得的,叫得得。某一法的生起,有生能使他生起。 这 生,另有能生他的 “ 生生 ” ; 这 生生的 “ 生 ” 起,能 “ 生 于” 那 个“ 本生 ” 。本生,指能生某一法的。本生 从 生生而生, 这 生生,是不是也 还 要另一 个 生生去生 这 生生?不要!因 为 本生生起的 时 候,除了他自己以外,有能生其他一切法的力量,所以 “ 本生 ” 的 “ 生 ” 起, “还” 可以 “ 生 于 生生 ” 。 这样 ,本生是有 为 ,是由生生所生的;生生也是有 为 ,是由本生所生的。所以,主 张 生、住、 灭 外另有有 为 相, 却 不犯 无穷 的 过 失;有部、 犊 子系都 这样说 。有部建立三相, 说 一切法 现 起 时 有七法共生:一是法、二本生、三本住、四本 灭 、五生生、六住住、七 灭灭 。根本的生、住、 灭 ,作用特 别 大;生,生起 时 ,能使其 馀 的六法也都生起;住,住 时 ,能使其 馀 的六法也住; 灭 , 灭时 ,也能使其 馀 的六法 灭 。但生生只能生本生,住住 专 能住本住, 灭灭 唯能 灭 本 灭 。法,根本是被 动 的,不能叫 馀 法生 灭 。假定 说 生、住、 异 、 灭 ,那就一法起 时 ,有九法共生了。法、生、住、 异 、 灭 、生生、住住、 异异 、 灭灭 ,是 为 九法。根本生又名大生,生生又名小生,小生生大生,大生生小生,就是 这个 道理。正量部除了 这 些法, 还 有其 馀 的法,所以 说 一共有十五法共生。西藏的《 无 畏 论 》 说 ,本 论 的破他生,是破正量部;但《十二 门论 》 与 青目 释 ,都是指 说 一切有部的。 总 之,凡是主 张 三世 实 有的,主 张 展 转 生的,都 为 此中所破。 | ||
寅二 破 | 寅二 破 | ||
若 | 若 谓 是生生 | ||
能生 | 能生 于 本生 | ||
生生 | 生生 从 本生 | ||
何能生本生 | 何能生本生 | ||
若 | 若 谓 是本生 | ||
能生 | 能生 于 生生 | ||
本生 | 本生 从 彼生 | ||
何能生生生 | 何能生生生 | ||
若生生生 | 若生生生 时 | ||
能生 | 能生 于 本生 | ||
生生尚未有 | 生生尚未有 | ||
第173行: | 第173行: | ||
何能生本生 | 何能生本生 | ||
若本生生 | 若本生生 时 | ||
能生 | 能生 于 生生 | ||
本生尚未有 | 本生尚未有 | ||
第181行: | 第181行: | ||
何能生生生 | 何能生生生 | ||
假定 | 假定 说 生生是因,本生是果, 这“ 生生 ” 的因, “ 能生 于 本生 ” 的果。那 么 ,就不可 说 生生是 从 本生生的。 为 什 么 呢? “ 生生 ” 是 “从 本生 ” 生的, 这 所生的生生,又怎 么“ 能 ”够转过来“ 生 ” 起 “ 本生 ” ?如 说 母生子,又 说 子生母, 这话讲 得通 吗 ?同 样 的,假定 说 本生是因,生生是果, 这“ 本生 ” 的因 “ 能生 于 生生 ” 的果。那 么 ,就不可 说 本生是生生所生的。 为 什 么 呢? “ 本生 ” 是 “从 彼 ” 生生而 “ 生 ” 的, 这 所生的本生,又怎 么“ 能 ”够转过来“ 生 ” 起 “ 生生 ” 呢?有部 说 :先有本生, 后 有生生,生生 当 然不生本生;或先有生生, 后 有本生,本生自也不能生起生生。可是,我建立同 时 的因果,他 们 同生同 灭 ,你 却 把他分作前 后讲 , 这 自然 觉 得有上 说 的困 难 了。依我的俱有 说 ,生生生的 时 候,可以生起本生;本生生的 时 候,也可以生起生生。像 两个 一 只脚 的跛子,你扶我,我扶你,就可以站立不 动 , 这 不是彼此 为 因 吗 ?不行!像你所 说 的, “ 生生 ” 在 “ 生 ” 起的 “时” 候, “ 能 ”够“ 生 于 本生 ” ,如生生像跛子一 样 ,本 来 已有了,那或 许 可以 说 彼此相依而立。但是 “ 生生 ” 的自 体 , 还“ 未有 ”现 起, 还 需要本生生他,他怎 么“ 能 ”够“ 生 ”于“ 本生 ” 呢?又 “ 若 ” 如你所 说 , “ 本生生 ” 的 “时” 候, “ 能 ”够“ 生 于 生生 ” 。 “ 本生 ” 的自 体还“ 未有 ”现 起, 还 要生生 来 生他,他又怎 么“ 能 ”够“ 生 ”于“ 生生 ” 呢?由此,可知所 说 的彼此展 转 相生, 并 不能免 无穷 的 过 失。 | ||
丑二 破自生 | 丑二 破自生 | ||
第187行: | 第187行: | ||
寅一 立 | 寅一 立 | ||
如 | 如 灯 能自照 亦能照 于 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| ||
这 是自生派,也叫不展 转 派,建立自己的理 论 。大 众 系的 学 者,就是 采 取 这 方法的。自生,是 说 能生起有 为 法的生,自己能 够 生起。他不但 说 生法是 这样 ,其 馀 的法,也 还 有 采 取 这 一理 论 的。如心能 认识 境界,心又能自己 认识 自己。 后 代唯 识 家的自 证 分,以心 见 心,也是 从这样 的思想而 来 。照自生派的 学 者 说 : “ 如 ” 放射光明的 “灯” 光,一方面 “ 能 ”够“ 自 ” 己 “ 照 ” 耀自己,另方面又 “ 能照 ” 耀 “于” 其他的 东 西。 灯 光是 这样 , “ 生法 ” 也是 这样 ;生法生起 时 , “ 自 ” 己能 “ 生 ” 自己,同 时 也能 “ 生 ” 其他的法。 这样 ,生是有 为 法, 却 不 须 生生 来 生他。 这样 的思想,完全走上另一系 统 , 与 他生派的有部 学 者截然不同。 这灯 能自照的比喻,照提婆的《百 论 》看 来 ,也是外道所常用的。大 众 系可 说 是通俗的 学 派。 | |||
寅二 破 | 寅二 破 | ||
第195行: | 第195行: | ||
卯一 破其喻 | 卯一 破其喻 | ||
灯 中自 无暗 | |||
住 | 住 处 亦 无暗 | ||
破 | 破 暗 乃名照 | ||
无暗则无 照 | |||
云何 | 云何 灯 生 时 | ||
而能破 | 而能破 于暗 | ||
此 | 此 灯 初生 时 | ||
不能及 | 不能及 于暗 | ||
灯 若未及 暗 | |||
而能破 | 而能破 暗 者 | ||
灯 在 于 此 间 | |||
则 破一切 暗 | |||
若 | 若 灯 能自照 | ||
亦能照 | 亦能照 于 彼 | ||
暗 亦 应 自 暗 | |||
亦能 | 亦能 暗于 彼 | ||
灯 能照破黑 暗 , 这 是世俗所共知的。但 灯 光是怎 样 的破 暗 ,在理智的 观 察下,大成 问题 。 灯 是光明的,假定 灯体 已成就了,光明四射。那 时 , “灯” 光的本身 “ 中 ” , “ 自 ” 己根本 没 有黑 “暗” , 灯 所照 达 的 “ 住 处” ,也同 样 的 没 有黑 “暗” 。那 灯 光所照,照 个 什 么 ?照所以 为 照,是 约 他能 够“ 破 暗 乃名 ”为“ 照 ” 的。 现 在 灯 的自 体 及所住 处 ,都 “无” 有 “暗” , 无暗 可破,那 还 有什 么“ 照 ” 呢?一般的看法,光明 与 黑 暗 ,不能同 时 存在。有了光明, 决 定 没 有 暗 ,所以 灯 的光 体 放射了光明, 灯体没 有黑 暗 , 处 所也 没 有黑 暗 。 没 有黑 暗 ,所以 说 他能照。但 现 在 从 照的所以 为 照上 观 察, 没 有所照破的黑 暗 ,自照照他的能照也不能成立。或者 说 : 灯 光中不能 说没 有黑 暗 ,如 暗 淡的 灯 光,不能明 彻 的照耀,再加一 盏灯 ,就越 发 的光亮起 来 了, 这 不是 灯 中有黑 暗 可照 吗 ?不是 这样 ! 暗 淡的 灯 光中,有他的 暗 淡, 这暗 淡不是 这暗 淡的光明所照破的。在 后 起明亮的 灯 光中, 现 在的 暗 淡已不可得,那也不是 后 有的光明所照破的。 灯 光怎能自照照他呀! | |||
外人救道:我 | 外人救道:我 说灯 能自照照他,不是像你那 样讲 的。 灯 光 没 有 时 , 当 然 没 有照; 灯 光生起 后 ,黑 暗 已破了,自然也 没 有照。但在 灯 光正 发 生的 时 候,我 说 他有照, 这 有什 么 不可以呢?有照就可以自照照他了! 这 仍然不能照。 为 什 么 呢?你 说 的 灯 光初生,是已成就呢? 还 是未成就?假使 说灯将 生 时 ,光 体没 有成就, 没 有成就就 没 有力量能破黑 暗 ,那怎 么 可 说“灯” 初 “ 生 时”“ 能破 于” 黑 “暗” 呢?同 时 , “ 此 灯” 光 “ 初生 ” 的 “时” 候,光明 还“ 不能 ” 碰 “ 及 于暗” ,明 暗 不相到。 暗 在 时 明 还 未 来 ,明 来时暗 已前去,光明怎 么 可以破 暗 呢?光既是 实 法, 暗 也是 实 法,在同一空 间时间 中,是不能同 时 矛盾存在的,所以明 暗 不相及,光明也就 无 力破除黑 暗 了。假定 执 著 “灯”体虽 不能碰 “ 及 暗” , “ 而能 ”够“ 破 ” 除黑 “暗” 的,那 么 ,一 盏 透明的 “灯” ,放 “ 在 ”这个 地方,就 应该“ 破 ” 除 “ 一切 ” 地方的黑 “暗” 了! 这 因 为灯 在 这儿 ,碰不著 暗 而可以破 暗 ;其 馀 一切地方的黑 暗 ,也碰不著,也 应该 有力量可以破除了!此 间 的 暗 , 与 一切世 间 的 暗 ,有什 么 差 别 呢?事 实 上,此 间 的 灯 光,只能破此 间 的黑 暗 ,不能遍破一切世 间 的黑 暗 。可 见灯 未及 暗 而能破 暗 的 话 ,是不合道理的! | ||
再 | 再 进 一步 说 :明 与 黑 暗 的 体 性,是相反的。假定 “灯” 光 “ 能 ”够“ 自 ” 己 “ 照 ” 自己,也 “ 能照 ” 及 “于” 其他的一切;那 么 ,黑 “暗” 也 “应 自 ” 己 “暗” 蔽自己, “ 亦能 暗” 及 “于” 其他的法。 这样说来 ,你想以光明去照他,他 还 要以黑 暗来 障蔽你哩! 灯 的自照照他,既在 胜义谛 中不可得,那怎能用作自生生他的比喻呢? | ||
古代三 | 古代三 论师 ,是常 时 活用 灯 破 暗 喻的。光明 犹 如智慧,黑 暗 等 于烦恼 。智慧的破除 烦恼 ,是怎 样 破的呢? 痴与 慧是不 并 存的,般若 现 前,那 时 本 没 有愚 痴 ,你 说断个 甚 么 ?假定 说 ,般若 将 生未生的 时 候可以 断烦恼 ,未生就 没 有能破的力量,已生又 没 有 烦恼 可破!假定 说 : 现 在一念 烦恼灭 , 后 念的智慧初生, 称为 破除。那 么 , 烦恼 在前念,智慧在 后 念, 两 者不相及,怎 么 可以 说 破?又有什 么 力量,可以保 证烦恼 的不再生?如不相及而可以相破, 见 道的智慧生起 时 ,修所 断 的一切 诸 惑,也就 应该断 除了! 还 有,智慧既能有力破 烦恼 , 烦恼 也有力蒙蔽智慧, 岂 不要成 个 相持不下的局面, 还 能 说 破 吗 ?大乘的不 断烦恼 , 烦恼 悟 时 即菩提,都在 这 性空的 见 地上成立。 | ||
卯二 破其法 | 卯二 破其法 | ||
第239行: | 第239行: | ||
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 | 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 | ||
现 在再直接 从 自生生他的 见 地,加以 观 察。你 说 生能自生,也能生他,是怎 样 生的呢?是未生而能生自生他呢?是已生而能自生生他呢?如未生能 够 自生, 这“ 生 ”还“ 未 ” 曾 “ 生 ” 起, 还没 有自 体 ,怎 么“ 能 ”够说“ 自 ” 能 “ 生 ” 自呢?如已 “ 生 ”后 能 “ 自生 ” , “ 生 ”体 既 “ 已 ” 成就了, 还“ 用生 ” 做什 么 ?老 实说 :自就不生,生就不自, 说 生能自生,是不合理的。生 还 不能自生,更 谈 不上生他了。 | |||
子二 已未 | 子二 已未 门 破 | ||
丑一 | 丑一 总 遮三 时 生 | ||
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 | 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 时 亦不生 去 来 中已答 | ||
《中 | 《中 论 》用三 时 破, 虽说 已生、未生,主要的是逼他走上生 时 生的 绝 路。如〈 观 去 来 品〉中三 时 破去,也就是如此。上面 说 , “ 生 ” 相不是在 “ 生 ” 起了 “ 已 ”后 有 “ 生 ” 的,因 为 生的作用已 过 去了。也不在 没 有 “ 生 ” 的 时 候已有 “ 生 ” 的,既然未生,那 里会 有生相呢?或者 说 :已生、未生都不可,生 时 生 该 是 没 有 问题 了! 这 仍不行。要知道:生 时 是依已生、未生而建立的, 离 了已生、未生,那 里还 有生 时 ?所以, “ 生 时” 也是 “ 不生 ” 的。 这个 道理,在 “ 去 来” 品的破去 “ 中 ” , “ 已 ”详细 的解 “ 答 ”过 了。 | ||
丑二 | 丑二 别 破生 时 生 | ||
寅一 破 | 寅一 破 缘 合之生 时 生 | ||
若 | 若 谓 生 时 生 | ||
是事已不成 | 是事已不成 | ||
云何 | 云何 众缘 合 | ||
尔时 而得生 | |||
若法 | 若法 众缘 生 | ||
即是寂 | 即是寂 灭 性 | ||
是故生生 | 是故生生 时 | ||
是二俱寂 | 是二俱寂 灭 | ||
论 主 说 :三 时 中都不可生。外人意中,一定承 认 生 时 生;但要免除生 时无体 的 过 失,就 转计众缘 和合的 时 候可以生。 虽说众缘 和合生,意 许 上 还 是成立他的生 时 生。所以 论 主批 评 他: “ 生 时 生 ” , 这“ 事 ” 在上面 “ 已 ”说过“ 不 ” 得 “ 成 ” 了,怎 么 又 说“众缘” 和 “ 合 ” 的那 个“时” 候 “ 而得生 ” 呢? 众缘 和合 时 生,不仍 旧 是生 时 生 吗 ?外人心目中的因 缘 和合生,或者是同 时 因果,或者是 异时 因果。不 问 同 时 、 异时 ,因法 与 果法,都是各有自相, 独 立存在的,因 缘 和合是 这样 ,不和合 还 是 这样 。所以, 说 有自性,又 说众缘 和合生, 这 是不合理的!依中 观 的正 见 , “ 若 ”诸“ 法 众缘” 和合而 “ 生 ” 起,那就是 无 自性的; 无 自性的 缘 生, 当体“ 是 ” 本性空寂的 “ 寂 灭 性 ” 。寂 灭 性的 缘 生法,不 应执 有 实 在的自性法在生 时 生。所以 “ 生 ” 法 与“ 生 时” , “ 是 ”观 待的假名,在 缘 起的 无 自性中, “ 二 ” 者都是 “ 寂 灭”无 生的。 | |||
寅二 破已有之生 | 寅二 破已有之生 时 生 | ||
卯一 | 卯一 约 所生之生破 | ||
若有未生法 | 若有未生法 说 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 更 复 何用生 | ||
因 | 因 缘 生法,是 释 尊的根本教 义 。外人 虽 不能正 确 的把握,也有他的根 据 ,他是不能 轻 易放 弃 的,所以 现 在再破已有的在因 缘 和合 时 生。像 说 一切有系,主 张 未 来 具足一切法的,不 过没 有遇到 缘 的 时 候不生起,因 缘 和合 时 就生起了; 这 近 于 因中有果 论 者。性空 论 者 说 :凡是存在的,必是生起的, 没 有生就不存在。所以, 说“ 有未生 ” 的 “ 法 ” ,先已存在,一碰到 缘 就可以 “ 有生 ” 的 话 , 这 未生的(所生) “ 法 ” 既是 “ 先已有 ” 了, “ 更 ” 要 “ 用 ” (能生的) “ 生 ” 做什 么 呢?因 为 生是使法 从无 到有的;既已有了,生就 无 用,那怎 么 可 说 先有而 后 生呢? | ||
卯二 | 卯二 约 生之能生破 | ||
若言生 | 若言生 时 生 | ||
是能有所生 | 是能有所生 | ||
第289行: | 第289行: | ||
而能生是生 | 而能生是生 | ||
若 | 若 谓 更有生 | ||
生生 | 生生 则无穷 | ||
离 生生有生 | |||
法皆自能生 | 法皆自能生 | ||
假使 | 假使 说 未生的法,在因 缘 和合的 “ 生 时 生 ” , 这 法依不相 应 行的生而生,姑且 说“ 是能有所生 ” 的。但生相又 从 何而生? “ 何得更 ” 另 “ 有 ” 一 个“ 生 ” 相 “ 而能生 ”这个“ 生 ” ?假定 说 : “ 更有 ” 一 个“ 生 ” ,能生此生,那 么“ 生 ” 又 从“ 生 ” ,就 “无穷” 了!假定 说 : “离 生生 ” 而能 “ 有 ” 本 “ 生 ” ,本生能生有 为 法,而自己能自生,不 须 另外的生法生;生既可以自生,一切 “ 法 ” 都是 “ 自 ” 己 “ 能生 ” 自己的,又何必要 这 能生的生相呢? | ||
子三 有 | 子三 有 无门 破 | ||
丑一 就 | 丑一 就 体 有 无 破 | ||
有法不 | 有法不 应 生 无 亦不 应 生 有 无 亦不生 此 义 先已 说 | ||
实 有 论 者, 说 有就是 实 有, 说无 就是什 么 都 没 得。 现 在就以外人的 观点 ( 实 有自 体 和自 体 都 无 ),破斥他的生。其中,先 从 有 为 法 体 的有 无 破,再 约 有 为 的 标 相有 无 破。三有 为 相,是有 为 法的相,而生、住是有相, 灭 是 无 相。 | |||
所 | 所 说 的生,是有 实 在的自 体 法而生? 还 是 没 有 实 在的自 体 法而生?或者是亦有法亦 无 法而生?假定 “ 有 ”实 在的自 体“ 法 ” ,就 “ 不 应”该“ 生 ” 。 为 什 么 呢?法既然已是 实 有的,何必 还 要生?假定 没 有 实 在的自 体 法, 没 有就根本 没 得; 没 有,能生 个 什 么 呢?所以 说 : “无 亦不 应 生。 ” 常人以 为 有了不生, 这 是可以 说 得 过 去的; 无 , 为 什 么 也不能生?要知道:生是因果相生,果法既根本 没 得,能生的因及 缘 ,自然也都 谈 不上。因果必有能生所生,必有能所相及的作用, 现 在果法既一切都 无 ,不能有因果能所相及的 关系 。所以有固不能生, 无 也不能生。有 无 都不可生, 说 亦 “ 有 ” 亦 “无” , 当 然更是 “ 不 ” 可 “ 生 ” 的了。 这详细 的意 “义” ,在前〈 观 因 缘 品〉的 ‘ 若果非有生,亦 复 非 无 生,亦非有 无 生 ’[A32]的 颂 中, “ 已 ” 明白的 “说”过 了。 | ||
丑二 | 丑二 约 相有 无 破 | ||
若 | 若 诸 法 灭时 是 时 不 应 生 法若不 灭 者 终无 有是事 | ||
上面都是以生破生, | 上面都是以生破生, 现 在以 灭与 生相待,破生的不成。你所 说 的生,是在 灭 的 时 候生, 还 是不 灭 的 时 候生?假定是在 “诸 法 灭” 的 “时” 候有生,正在 灭“时” , 实“ 不 应” 有 “ 生 ” ,因 为 生 灭 是相 违 的。 灭时 非生,生 时 非 灭 , 灭 是 损 害生的。假定 说 在法不 灭 的 时 候生, 这 也不合道理。一切有 为 法,是念念生 灭 ,即生即 灭 的。生不 离灭 , 没 有 灭 的生,是不 会 有的。所以 说 : “ 法若不 灭 者, 终无 有是事。 ” | ||
癸二 破住 | 癸二 破住 | ||
子一 已未 | 子一 已未 门 破 | ||
不住法不住 住法亦不住 住 | 不住法不住 住法亦不住 住 时 亦不住 无 生云何住 | ||
上面已破三相的生, | 上面已破三相的生, 现 在接著破住,也有三 门 。不住法是未住法,住法是已住法;前者是不安定不 静 止的, 后 者是安定不 动 的 静 止。不安定不 静 止的 动 相, 说 他是住, 这当 然不可以,因 为动静 是互相乖 违 的。所以 说 : “ 不住法不住。 ” 安定的不 动 的 静 止, 说 他是住, 这 也不可以。因 为 ,住似乎是安定相,但他是 从动 到 静 的, 离却从动 到 静 ,就不能了解什 么 是住。所以已 “ 住 ” 的 “ 法 ” ,也 “ 不住 ” 。除了未住的法和已住的法,更 没 有住 时 ,所以 说 : “ 住 时” 住也是 “ 不 ” 能 “ 住 ” 的。 还 有,住是 从 生 发 展 来 的一 个阶 段,要有生才有住。如上所 说 ,生是不可得的; 没 有生,那 里还谈 得上住呢?所以 说 : “无 生云何住? ” | ||
子二 有 | 子二 有 无门 破 | ||
若 | 若 诸 法 灭时 | ||
是 | 是 则 不 应 住 | ||
法若不 | 法若不 灭 者 | ||
终无 有是事 | |||
所有一切法 | 所有一切法 | ||
第337行: | 第337行: | ||
皆是老死相 | 皆是老死相 | ||
终 不 见 有法 | |||
离 老死有住 | |||
前三 | 前三 时门 破,用 无 生故 无 住的 类 例破;本 门 是以 灭与 住相待而破住的不成。是 灭时 住? 还 是不 灭时 住?假定 说 : “诸 法 ” 正在 “灭” 的 “时” 候有住, 这 是不可以的。因 为 一法中的 灭 、住二相(住是有, 灭 是 无 ),是相 违 的,住就不 灭 , 灭 就非住。 灭 是破 坏 住的,所以 说“ 是 则 不 应 住 ” 。假定 说 :法不 灭时 住, 这 也有 过 。因 为诸“ 法 ”“ 不 ”刹 那 “灭” ,是 “无 有是事 ” 的。 “ 一切 ” 有 为“ 法 ” ,在有情分上,具有 “ 老( 异 相)死( 灭 相)相 ” ;在 众 多的 无 情分上,具有 异灭 相;在整 个 器界分上,具有 坏 空相;法法都在不 断 的演 变过 去的 过 程中,所以 从来“ 不 见 有 ” 一 “ 法, 离” 了 “ 老死 ” 相而 “ 有 ” 安 “ 住 ” 的。 这 可 见 不 灭时 住,是怎 样 的 错误 了。 | ||
子三 自他 | 子三 自他 门 破 | ||
住不自相住 亦不 | 住不自相住 亦不 异 相住 如生不自生 亦不 异 相生 | ||
不 | 不 论 住相的能否使有 为 法住, 现 在 问 :住相是本身能自有住力而住? 还 是也像其他法一 样 ,要假藉其他的住力才能住?假定 说 :住是自 体 能住的,那法也就 应该 能自 体 住;法既不能自相住, “ 住 ” 自然也 “ 不 ” 能 “ 自相住 ” 的。假定 说 :住的本身 无 力自住,要藉他住才能住,那就住更要住,成 无穷过 。所以 说 : “ 亦不 异 相住。 ”这“ 如 ” 上面 说 的 “ 生不 ” 能 “ 自生 ” ,也 “ 不 ” 由 “异 相生 ” 的道理一 样 。但上面 广 破, 这 不 过 略略指破而已。住不自住,是破自住派的大 众 系;住不 异 相住,是破他住派的有部 学 者。以 无穷过 破他住派,他是不承 认 有 过 的,他 说 :大住住小住,小住也可以住大住的。其 实这 不能免除 过 失,因 为 小住是由大住有的,怎 样 能 够 住大住呢?大住是由小住有的,怎 么 反而住小住呢? | ||
癸三 破 | 癸三 破 灭 | ||
子一 已未 | 子一 已未 门 破 | ||
法已 | 法已 灭 不 灭 未 灭 亦不 灭 灭时 亦不 灭 无 生何有 灭 | ||
生相 | 生相 与 住相不成, 灭 相也自然不成,所以 从 此以下, 观 破 灭 相,也有三 门 。假定 说 : 这“ 法已 ”经“灭” 了,既已 灭 了, 灭 的作用已息,流入 过 去, 这当 然 “ 不 ” 可再 说 有 “灭” 。假定 说 :法 还“ 未 ” 曾 “灭” ,既 没 有 灭 ,就是 灭 相的作用未起,既 没 有 灭 相,自也 “ 不 ” 可 说 他是 “灭” 。 离 了未 灭 、已 灭 ,又 没 有 灭时 ,所以 说 : “灭时” 也 “ 不 ” 能成立有 “灭” 。 还 有, 灭 是生的反面,有生才有 灭 ,上面已 详细说 到 “无 生 ” 相可得, 这 那 里还“ 有 灭” 呢?所以在三 时 中,求 灭 不可得, 这实 在是不言可喻的了。 | ||
子二 有 | 子二 有 无门 破 | ||
丑一 | 丑一 约 相有 无 破 | ||
寅一 以住相破 | 寅一 以住相破 灭 | ||
若法有住者 是 | 若法有住者 是 则 不 应灭 法若不住者 是亦不 应灭 | ||
这 是以有相的住, 观 察 无 相的 灭 。假定 说 : 这“ 法有 ” 安定不 动 的 “ 住 ” 相,既然安住不 动 ,自然是 “ 不 ”会“灭” 的。假定 说 : 这“ 法 ”没 有安定 “ 不 ”动 的 “ 住 ” 相, 这 也 “ 不 应”该说 他有 “灭” 。因 为 ,一切法 虽 是即生即 灭 的,但 灭 是 从 有到 无 , 从 存在到非存在的,他 离 了住相的存在, 灭无 也不能成立的。 谁 能 离却 存在的住相,而想像 灭无 呢?所以佛法 说灭 相是有 为 法,是 缘 起法 离 散的假相。 | |||
寅二 以 | 寅二 以 灭 相破 灭 | ||
是法 | 是法 于 是 时 不 于 是 时灭 是法 于异时 不 于异时灭 | ||
这 是直 从灭 相的本身,推破自相 灭 的不成。假定 现 在有 这么 一法,你 说这 一法就在 这时 候 灭 ? 还 是在另一 时 候 灭 ?如果 说这 法在 这个时 候 灭 , 这 是 绝对 的矛盾不通。因 为 ,一方面承 认现 在有 这 法的存在,同 时 又 说这 法 现 在是 灭无 , 这岂 不有有 无 同 时 的矛盾?所以 说 : “ 是法 于 是 时 ,不 于 是 时灭 。 ” 假定 说现 在是有,所以 这时 不 灭 ,要到下一 刹 那才 灭 , 这 也 说 不 过 去。怎 么 呢? 这时 ,此法 没 有 灭 ; 异时 ,又 没 有此法; 没 有此法,已失 却 了此法 灭 的意 义 , 这 那 里还 能成其 为灭 呢?所以 说 : “ 是法 于异时 ,不 于异时灭 。 ” | |||
寅三 以生相破 | 寅三 以生相破 灭 | ||
如一切 | 如一切 诸 法 生相不可得 以 无 生相故 即亦 无灭 相 | ||
这 是以生相的不可得,例 观灭 相的不可得。在 “ 一切 诸 法 ” 中, “ 生相 ” 是 “ 不可得 ” 的;如〈 观 因 缘 品〉,以自、他、共、 无 因四 门观 生不可得等。所以, 无 有生相,成 为 佛法的根本大法。 “ 以 ” 一切法 “无 生相 ” ,也就 没 有 “灭 相 ” , 无 生,更有何可 灭 呢? | |||
丑二 | 丑二 约体 有 无 破 | ||
若法是有者 | 若法是有者 | ||
是即 | 是即 无 有 灭 | ||
不 | 不 应于 一法 | ||
而有有 | 而有有 无 相 | ||
若法是 | 若法是 无 者 | ||
是 | 是 则无 有 灭 | ||
譬如第二 | 譬如第二 头 | ||
无 故不可 断 | |||
这 又 约 法 体 的有 无 , 评 破 灭 相不可得。假定 说 : “ 法 ”体“ 是有 ” 的,那就不能 够说“ 有 灭” ,因 为实 有法 体 的存在,就是常住,常住的 东 西怎 样说 得上 灭 ?同 时 ,在 “ 一法 ”当 中,不能 够说“ 有有 无” 的二 “ 相 ” 。如光 与 黑 暗 不能同 时 存在,他是光明的,就不能 够说 有 暗 相一 样 。假定 说 : “ 法 ”体“ 是 无” 有的,那也 “无 有 灭” 相可 说 。因 为灭 是有的否定,如法 体 根本就 没 有,那也 说 不上 灭 不 灭 了。 “ 譬如第二 头” ,根本是 “无” 的,所以就 “ 不可 断” 。 这样 ,法 体实 有或 实无 , 灭 相都不能成立。 | |||
子三 自他 | 子三 自他 门 破 | ||
法不自相 | 法不自相 灭 他相亦不 灭 如自相不生 他相亦不生 | ||
本 | 本 颂对 照自他 门 的破生破住,已大 体 可明了。上半 颂 , 从灭 相的 “ 不 ” 能 “ 自 ”“灭” , 与 另一 “ 他相 ” ( 灭灭 )也 “ 不 ” 能 “灭” ,直接的破斥自性的 灭 相。下半 颂 ,例破: “ 如自相不生,他相亦不生 ” ,可知 灭 相也不能自 灭 他 灭 。 进 一步 说 , 灭 相待生相而成立,如生相是如此的不生,那 里还 有 灭 相可成立呢!凡自他 门 破生的一切 论 式,都可以照 样 的破 灭 ,此 处 不再 广说 。 | ||
辛二 | 辛二 结 一切法不成 | ||
生住 | 生住 灭 不成 故 无 有有 为 有 为 法 无 故 何得有 无为 | ||
“ 生住 灭” 三相,是有 为 法的 标 相。是有 为 ,必有此三者; 离却 三相,就 无 法明了他是有 为 法。所以, 从 上 来详细观 察,三相既然 “ 不成 ” ,也就 “无 有有 为” 法可得了。下半 颂 , 进 破 无为 法。 无为 法的定 义 ,是 ‘ 不生不住不 灭’[A33]。有人不了解佛 说无为 法的真 义 ,成立 种种 的 无为 法(如 择灭 、非 择灭 等),以 为 在有 为 法以外,另有 无为 法 体 的存在。不知道佛 说无为 ,是不 离 有 为 的,待有 为 而 说无为 的。指出有 为 法的如幻不 实 ,生 无 所 来 , 灭无 所至;以此 实 生 实 住 实灭 的不可得, 从 否定 边 , 称 之 为 不生不住不 灭 。或是指他的本 来 性空;或是指 体 悟不生( 择灭 ); 这 是 开显缘 起空 义 的,何 尝 以 为 有真 实 的不生不 灭 的 无为 呢?所以如能了解 “ 有 为” 三相是 “无” 性、不可得,即可悟入 “无为” 法空了。有些 经 中,因 学 者妄 执离 有 为虚诳 的 无为 真 实 ,所以 说 有 为 、 无为 、非有 为无为 的不二。理解教意的,知道佛法 还 是如此, 与专说 有 为无为 的同一意趣。那些守 语 作解的人,就 坚决 的 执 著: 无为 法不究竟,非有 为无为 的不二中道,才是究竟的真 实 。我 们 引申 论 主的意趣, 应当 告 诉 他:二既不成,何得有不二呀! | |||
庚二 | 庚二 显 三相之正 义 成 | ||
如幻亦如 | 如幻亦如 梦 如乾 闼 婆城 所 说 生住 灭 其相亦如是 | ||
上面 | 上面 广显 三相的不可得;然而,三相的不可得,是 胜义 自性空, 从 世俗 谛 假名的立 场 ,不能不有。 说 他 无 ,是破 坏 世俗; 说 他不空,是破 坏胜义 。 进 一步 说 ,俗破,真也不成;真 坏 ,俗也不立。二 谛 都失 坏 了, 这 是佛法中的 痴 人。所以,上 显 真空,此一 颂 要 说 明俗有,也是遮破破 坏 世俗的方 广 道人。 | ||
颂义 很 简 要, 举 三 种 譬喻, “ 如幻 ” 、 “ 如 梦” 、 “ 如乾 闼 婆城 ” , 说 明 “ 生住 灭” 三 “ 相 ” ,也是 “ 如是 ” 的。幻是 类于 魔 术师 的 变 幻,依某些 东 西,加以某 种 方法, 现 起另一 种 形 态 , 诳 惑人的耳目。 梦 是睡著了,心 识 失 却统摄 力, 种种记忆杂乱 的浮 现 , 觉 到他如何如何。乾 闼 婆城,即是海市蜃 楼 、空中 楼阁 。 这 三者,如依一分 声闻学 者的意 见 , 这 是譬喻 无 常 无 我的,不是 说 空。如依一分大乘 学 者的意 见 , 这 是譬喻一切境界是唯心所 现 的。 现 在都不是,是直 显 一切法(本 颂 指三相)的自性空的。《大智度 论 》 说 : ‘ 幻相法 尔 , 虽无 根本而可 闻见 。 ’[A34]如幻成的牛 马 ,牛 马 是 实无 的,但他都很像牛 马 , 观 者也必然的 见 牛 见马 。法相不 乱 , 决 不因他的 无实 而可以指 东话 西的。他 虽现 起牛相 马 相,欺惑人的耳目,但加以考察,他 实 在 并无 此牛此 马 的存在。自性不可得,而假相分明不 乱 ,即 简 要的指出 这 譬喻的意 义 。幻,譬喻假名可有,也就譬喻自性本空。以此等譬喻 为 譬喻 无 常的,姑且不 论 。以此譬喻唯心, 实 是 违 反世俗。如乾 闼 婆城, 决 不是我 们 心中的 产 物。或在海 边 ,或在沙漠中,因空 气 光 线 等 关系 , 远 方的人物,在眼前影 现 出 来 ,使我 们见 人 见 城。 这 有物理的因素在 内 , 岂纯 是自己心 识 的妄 现 。又如 梦 ,有 过 去的 经验 ,或者可 说 熏 习于 自心;然而睡眠者身 体 上的感 觉 ,或太 饿 ,或太 饱 , 觉热 , 觉 冷, 还 有外 来 的音 声 、香 气 等, 无 一不引 发 此 梦 境,也 决 非自心或 过 去的 经验 而已。至 于 幻,有幻者,有幻所依的 东 西,有幻者的方 术 ,必在 种种 因 缘 和合下,才有此幻象。以性空者看 来 ,一切皆在根境 识 三者和合的情 况 下幻 现 ;他 与 心可以有 关系 ,但 决 不能 说 唯心。 从 世俗 谛说 ,一色一心,假名如幻; 从胜义说 ,一色一心, 无 不性空。依上面解 说 ,三相如幻,也 决 非否定三相假有。一切法是性空的,所以是 无 常的;假名如幻,即生即住即 灭 ,自性不可得。因 为 非自性有,是 缘 起的,所以三相同 时 而前 后 的特性不失。不即不 离 ,一切成立。 | |||
观 作作者品第八 | |||
观 世 间 集中,上 两 品 论 究 从烦恼 ——染著而有生 灭 。集 谛 本以 爱 取 为 主 动 力,作 业 而受果,所以此下三品,明作 业 、作者及受 报 。《阿含 经 》 说 : 无 作者而有果 报 。 这 是 说 :作作者 没 有,而 业与 果 报 , 却丝 毫不爽。《 净 名 经 》也 说 : ‘无 我 无 造 无 受者,善 恶 之 业 亦不亡 ’[A35],但 这 是 针对 外道的神我而 说 的。外道 们 立有我 论 , 为 作作者、受受者,建立他 们 的 轮回说 。佛法是 彻 底的 无 我 论 者,所以 说 作作者 没 有, 仅 有 业 及果 报 。因 为执 著我我所, 为 造 业 感果的原因; 无 我,即能 达 到解 脱 ,所以特 别 的重 视无 我。 业 及果 报 的是否 实 有,且略而不 谈 。其 实 ,是常是 实 的作作者,固不可以 说 有;假名的作作者,也 还 是要承 认 的。同 样 的, 业 及果 报 , 虽说 是有,但 业 果的 实 自性,也 还 是不可得的。作作者、受受者、 业 、果 报 ,都 没 有 实 在自性可得,而 经说 自作自受, 这 都是 约缘 起的假名 说 。 这缘 起如幻的作 业 、受 报 ,是佛法中最 难 解的。忽略如幻的假名, 犊 子系等才主 张 不可 说 的作者、受者;一分大乘 学 者,才主 张 有如 来 藏 为 善不善因。 | |||
戊二 有作 | 戊二 有作 则 受 | ||
己一 | 己一 观 作作者 | ||
庚一 正破 | 庚一 正破 | ||
辛一 遮 | 辛一 遮 戏论 | ||
壬一 | 壬一 实 有 实无门 | ||
癸一 | 癸一 标 章 | ||
决 定有作者 不作 决 定 业 决 定 无 作者 不作 无 定 业 | |||
作者是能作者,作 | 作者是能作者,作 业 的 业 是事 业 。作身口意的三 业 ,引起感果的能力,也叫做 业 。 这 作者 与业 ,是 实 有的呢? 还 是 实无 ?能作的作者及所造作的 业 ,一般人的 见 解,不是 实 在有,就是 实 在 无 ;本 论称 之 为决 定有、 决 定 无 。 惯习 了自性 见 的人,不出 这 二 边见 ,所以用有 无双关 去 观 察。假定 说 : “决 定有 ”实 在的 “ 作者 ” ,就 “ 不 ”应“ 作 ”实 有的 “决 定 业” 。假定 说 : “决 定 无”实 有的 “ 作者 ” ,也 “ 不 ”应 造 “ 作 ”实无 的 “无 定 业” 。 虽 有 这双关 的 观 破,但下文解 释时 ,只 说 明 ‘决 定有作者,不作 决 定 业’ 。因 为 , 实 有作者、作 业 ,尚且不可得,何 况无 作者、作 业 呢! 这 可以不必再 说 。 | ||
癸二 | 癸二 释 成 | ||
决 定 业无 作 | |||
是 | 是 业无 作者 | ||
定作者 | 定作者 无 作 | ||
作者亦 | 作者亦 无业 | ||
若定有作者 | 若定有作者 | ||
亦定有作 | 亦定有作 业 | ||
作者及作 | 作者及作 业 | ||
即 | 即 堕于无 因 | ||
若 | 若 堕于无 因 | ||
则无 因 无 果 | |||
无 作 无 作者 | |||
无 所用作法 | |||
若 | 若 无 作等法 | ||
则无 有罪福 | |||
罪福等 | 罪福等 无 故 | ||
罪福 | 罪福 报 亦 无 | ||
若 | 若 无 罪福 报 | ||
亦 | 亦 无 大涅槃 | ||
诸 可有所作 | |||
皆空 | 皆空 无 有果 | ||
为 什 么说决 定有作者不作 决 定 业 呢?因 为 ,假使 说业 自有 决 定真 实 的 体 性, 这 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 义 。 这业 是自 体 成就的,不是由作者的造作而有,也就根本用不著作者。所以 说 : “决 定 业无 作,是 业无 作者。 ” 反之,假定 说 能作者的我,自有 决 定的 体 性,不因作 业 而成立, 这 也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 义 。 并 且, 离 了 业 而先已有了能作者的自 体 , 这 作者也就 与业无关 。作 业与 作者,要有相依不 离 的 关系 ,然 后 能成因果的 联系 。假使此是此,彼是彼,二者不相 关 , 这 因果的 联系 ,就不能成立。所以 说 : “ 定作者 无 作,作者亦 无业 。 ”说 作者, 说 作 业 ,本 来 要成立能作所作的因果性;但 执为实 有自 体 ,就不能成立他的目的了。 | |||
再 | 再 进 一步的推破:如 执 著人法各 别 ,作 业 之前 “ 定有作者 ” ,或作者之前 “ 定有作 业” ;那 么 ,所 执 的 “ 作者及作 业” ,就 会“堕于无 因 ” 而有的 过 失。要知道,由 于 作 业 ,所以名 为 作者,如 说 在未作 业 前, 决 定已有作者自 体 , 这 就是 离 作 业 的因,有作者的果。作者不 从 因 缘 生,所以是 无 因有。同 样 ,作 业 是由作者所造的,如 说 他在 没 有作者以前已有, 这 就是 离 作者有作 业 ,作 业 不 从 因 缘 有,所以也是 无 因。上 颂说 不能有所作, 这 一 颂说 作者作 业无 因。如作者及所作 业 ,不 从 因 缘 有, 这 又有什 么过 失呢? 这过 失太大了!假定作者、作 业“堕” 在 “无 因 ” 中, 无 因,根本就不能成立。而且,作者是作者,作 业 是作 业 ,二者既 “无 因 ” ,那 当 然也就 “无 果 ” 。真的因果都不可得了,那 还 有什 么 呢?也就 “无 作 无 作者, 无 所用作法 ” 了。 无 作是 没 有作 业 ,也可 说 是 没 有作果的 动 作; 无 作者,是 没 有能造作的我; 无 所用作法,是 说 所作的 资 具也不可得。 | ||
从 此推 论 下去,就 达 到 拨无 一切的邪 见 。因 为 ,造作、作者、所用作法都不可得,那 么 , 恶业 的罪行,善 业 的福行,也就 无 有了。所以 说 : “ 若 无 作等法, 则无 有罪福。 ” 罪行是感罪 恶 果 报 的,福行是感福 乐 果 报 的。 “ 罪福等 ” 行既都是 “无” 有,那 么 罪苦的、福 乐 的果 报 , 当 然也就不可得了。所以 说 : “ 罪福 报 亦 无 。 ” 有罪福的 业 行及罪福的果 报 ,就有世 间 生死的因果,及依此而超 脱 的出世法。假使 没 有了 这 些, 这 就是破 坏 了世 间 ,也就是破 坏 了出世 间 。所以 说 : “ 若 无 罪福 报 ,亦 无 大涅槃。 ” 涅槃是依修行 无 漏 圣 道而 证 得的,也 还 是 胜无 漏因所 显 。 经 中 说 : ‘ 有因有 缘 集世 间 ,有因有 缘 世 间 集,有因有 缘灭 世 间 ,有因有 缘 世 间灭’[A36],世出世 间 一切,不 离 因果。所以,如不能成立因果,世 间 的苦集不可 说 ,出世 间 的 灭 道也不可 说 ,那就成 为 一切 “ 所作 ” 的 “ 皆空 无 有果 ” 了。那 么 ,我 们还 辛勤的修善,精 进 的修 学 佛法做什 么 呢? | |||
壬二 亦有亦 | 壬二 亦有亦 无门 | ||
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 | 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 业 有 无 相 违 故 一 处则无 二 | ||
上面 | 上面 说实 有或 实无 作者,不能成立作 业 。 于 是外人又 转计 :作者亦 决 定有亦不 决 定有,能作亦 决 定亦不 决 定的 业 。 这 亦有亦 无 , 类 似性空者所 说 的性空假名,但 实际 不同。他 们 的意念中,不是 实 有,就是 实无 ,有 无 是 敌体 相 违 的, 决 不同性空者的性空假名,是相成而不相 夺 的。亦有亦 无 ,有人 说 : 没 有作 业 的 时 候,不 决 定有作者;造作 业 了,就 决 定有作者。 没 有感果 时 , 决 定有所作 业 ;感了果,就不 决 定有所作 业 ,如 饮 光部所 说 的。他是 约长时说 的,如在一 刹 那 间 ,那 谁 能建立亦有亦 无 呢? “ 作者 ” 的亦 “ 定 ” 亦 “ 不定 ” ,是 “ 不能 ” 造 “ 作 ” 亦定亦不定的 “ 二 业” 的。定不定,就是有 与无 。 实“ 有 ”与实“无” , 两 性 “ 相 违” ,怎 么 可 于“ 一 处” 的作者, 说 他亦有亦 无 ?或 于 一 处 的作 业 上, 说 亦有亦 无 的二性呢?所以 说“无 二 ” 。 | ||
壬三 一有一 | 壬三 一有一 无门 | ||
有不能作 | 有不能作 无 无 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 其 过 如先 说 | ||
再作一有一 | 再作一有一 无 破。如 说 作者有作 业无 ,或作者 无 作 业 有, 这 都不能成立有所作的。因 为 ,有因 与无 果,有果 与无 因,一有一 无 ,二者不能相及,不能 构 成 关系 。所以 决 定 “ 有 ” 作者, “ 不能作 ”决 定 “无” 的作 业 ; 决 定 “无” 作者,也 “ 不能作 ”决 定 “ 有 ” 的作 业 。或者 觉 得:一有一 无 , 难 以成立造作;要成立因果的 关联 , 还 是有作有作者吧!但是,先有作 业 , 还 要作者作什 么 ?在作 业 前先有作者, 这 作者,到底作了什 么 而 称为 作者呢? 这“ 若有作作者 ” 的 “过” 失,早已 “ 如先 ” 前所 “说” ,不 劳 一破再破的了。 | ||
壬四 此一彼三 | 壬四 此一彼三 门 | ||
作者不作定 | 作者不作定 | ||
第505行: | 第505行: | ||
亦不作不定 | 亦不作不定 | ||
及定不定 | 及定不定 业 | ||
其 | 其 过 先已 说 | ||
作者定不定 | 作者定不定 | ||
第513行: | 第513行: | ||
亦定亦不定 | 亦定亦不定 | ||
不能作 | 不能作 于业 | ||
其 | 其 过 先已 说 | ||
从 自性的 见 地去看作者 与 作 业 , 说 作者能作 业 , 这 是不能成立的。因 为 事 业 定有, “ 作者不作定 ”业 ;事 业 不 决 定有,作者也 “ 不作不 ”决“ 定 ”业 ;事 业 亦有亦 无 ,作者也不作亦 决“ 定 ” 亦 “ 不 ”决“ 定 业” 。 说 作者能作 业 , 这业决 不出三 类 。 “ 其 过” 失,如 “ 先 ” 前的 实 有 实无门 、亦有亦 无门 、一有一 无门 , “ 已 ” 分 别“说”过 。反 过来说 : 决“ 定 ” 的 “ 作者 ” ,不能作 业 ; “ 不 ”决“ 定 ” 的作者,也不能作 业 ; “ 亦 ”决“ 定亦不 ”决“ 定 ” 的作者,也 “ 不能作 于” 各 种 的事 “业” 。他的所以不能作, “过” 失也在 “ 先已 说” 。把 这 三 种 作者,三 种 作 业 ,分 别 配合 来说 ,可以成 为 九句: 决 定的作者,不作 决 定 业 ;不作不 决 定 业 ;不作亦 决 定亦不 决 定 业 。不 决 定的作者,不作 决 定 业 ;不作不 决 定 业 ;不作亦 决 定亦不 决 定 业 。亦 决 定亦不 决 定的作者,不作 决 定 业 ;不作不 决 定 业 ;不作亦 决 定亦不 决 定 业 。列表如下: | |||
辛二 示正 | 辛二 示正 见 | ||
因 | 因 业 有作者 因作者有 业 成 业义 如是 更 无 有 馀 事 | ||
他人所 | 他人所 执 的 实 有或 实无 的作者及作 业 ,已摧破了;性空者究竟有 没 有 这 二法呢?如抹 杀 了 这 二者, 这 一 样 的 堕 在邪 见 中;如 还 承 认 有 这 二法,那 么 到底是怎 样 的? 论 主 说 :作者 与 作 业 ,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,彼此都 从 因 缘 生, 没 有自性的作者及作 业 ,但假名相宛然而有。 这 就是 说 :作者之所以 为 作者,是 “ 因 业” 而 “ 有作者 ” 的; 业 之所以 为业 ,是 “ 因作者 ” 而 “ 有 业” 的。因此,作者及作 业 ,成立 于 假名的相互 观 待法 则 。假使 离 了作者,作 业 就不可得; 离 了作 业 ,作者也就不可得。 论 主 “ 成 ” 立 “业” 及作者的意 “义” ,就是 “ 如是 ” 。除了 这缘 起 义 以外, “ 更 无 有 ” 其 “馀” 的 “ 事 ” 理可以成立的了。 | ||
古代的三 | 古代的三 论学 者, 据‘决 定 业无 作 ’ 一 颂 ,成立初章 义 ,依本 颂 成立中假 义 。初章 义 遮他,中假 义显 正。如 说 :作者是人,作 业 是法,各有 决 定性,那就不依人而有法,不依法而有人。 这样 ,人不 从 法有,人是自人;法不 从 人有,法是自法。人法都是自有的,自有就是自性有,失 却 因 缘义 ,就是非佛法的邪 见 了。反之,人不自人,依法故有人;法不自法,依人故有法。 这样 ,人法都是因 缘 有,因 缘 有就是假人假法;假人假法,即是不人不法, 从 假入中。 转过来 ,不人不法而假名 为 人法,就是中 后 假了。天台家立不可思 议 的妙假,所以要破 这 因 缘 假;但三 论师 依 龙树 本品,依因 缘 相待假,立一切法,也破一切法。 | ||
庚二 | 庚二 类 破 | ||
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 | 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 尔 及一切 诸 法 亦 应 如是破 | ||
“ 如 ” 上 “ 破作作者 ” 的不可得是 这样 ,破斥 “ 受受者 ” , 当 知也是 这样 。受是五 蕴 法,受者是人。有人才有五 蕴 的受法,有五 蕴 的受法才有人; 离 了五 蕴 的受法,人就不可得, 离 了受者人,五 蕴 的受法也就不可得。 这 一切,因 缘 和合有的, 缘 生 无 自性, 无 自性就是空;在 这 空 无 自性中,唯有假名的受受者。如破受受者是 这样 ,其他凡有因果 关系 、人法 关系 的 “ 一切 诸 法 ” ,也都可以 “ 如是 ” 的方法去 “ 破 ” 斥,去成立。 | |||
观 本住品第九 | |||
本住,是神我的 | 本住,是神我的 异 名。住有安定而不 动 的意 义 ,本是本 来 有的意思;本有常住不 变 的,就是我。本 论译为 〈 观 本住品〉, 馀译 作 观 受受者。佛法中, 犊 子系的不即五 蕴 不 离 五 蕴 的不可 说 我, 经 量部的 胜义补 特伽 罗 我,都是在一切演 变 的流 动 中, 显 示有不 变 不流 动 者。 这 存在者,能感受苦 乐 的果 报 。外道所 说 的神我,也是建立 于 自作自受的前 后 一 贯 性; 没 有 这贯 通前 后 的神我,自作自受的 业 感 关系 ,就 没 法建立。 | ||
有情,不 | 有情,不 论 他是人或畜生,都有活 泼泼 的能知能 觉 , 这 知 觉 者是眼等 诸 根 吗 ?是了 别 的心 识吗 ?感受 与 六根有著密切的 关系 ,但五色根是色法,怎 么 能 对 境感受而引起知 觉 ?有人 说 :眼有 视 神 经 ,耳有 听 神 经 ,……身有 触觉 神 经 ;神 经 系的中 枢 是大 脑 ,依神 经 的感受作用,就可以 说 明知 觉 者。但有的 说 :神 经与 感 觉 , 虽确 乎有 关 ,但物 质 的神 经 系,怎能 转 起主 动 的意 识 作用?依他 们说 :神 经传达 感 觉 ,像 邮 差的敲 门 送信;而接信以 后 ,如何 处 理, 却 另有 门内 的主人。在古代,一般人 觉 得意 识 作用的起落 复杂 , 并 且也有不自 觉 有意 识 的 时 候,所以都 觉 得在身心中, 别 有一常住不 变 的神我。佛法是不 许 有常住神我的, 这 神我的不存在,大致 无问题 ;而意 识 活 动 的依根身而不就是根身,在 现 代又引起 辩论 。那自性的意 识论 ,已 发现 破 绽 了。性空者要破斥自性我 与 自性 识 , 从 假名 缘 起中 给 予解 说 。清辨 论师说 本品也破 犊 子部,但主要 为 破外道 离蕴 即 蕴 的我。外道神我 论 的根本思想有二:一、有神我,才有眼等根身及苦 乐 等的心心所法。二、依眼等根身、苦 乐 心法的生起,推知有神我。眼等必 须 依我,才能 发 生作用。死人的眼等 诸 根,不再起取境的作用, 证 明神我的 离 去了,有神我才可用眼等 见 色。本品的 观 破本住,就 针对这两点 。 | ||
己二 | 己二 观 受受者 | ||
庚一 | 庚一 别 破 | ||
辛一 | 辛一 离 法 无 人破 | ||
壬一 | 壬一 叙 外 计 | ||
眼耳等 | 眼耳等 诸 根 | ||
苦 | 苦 乐 等 诸 法 | ||
谁 有如是事 | |||
是 | 是 则 名本住 | ||
若 | 若 无 有本住 | ||
谁 有眼等法 | |||
以是故 | 以是故 当 知 | ||
先已有本住 | 先已有本住 | ||
这 是外道建立自己的主 张 。他 说 : “ 眼耳 ” 鼻舌身 “ 等 ” 的 “诸 根 ” ,情感的 “ 苦 ” 痛、快 “乐” 、不苦不 乐 ,以及意志的、思想的 “ 等 ” 等一切心心所 “ 法 ” , 这 些,是 谁 所有的 “ 事 ” 呢?依他 们说 , 这 唯有本住,所以 说 : “ 是 则 名本住。 ” 假使 “无 有本住 ” 者,那 “谁” 能 “ 有眼等 ”诸 根、苦 乐 等 诸“ 法 ” 呢? “ 以是 ” , 应“当 知 ” 道,有情是 “ 先 ”“ 有本住 ” 存在的。有本住就有作者,有作者就有作 业 。如外道的本住能 确 然成立,那作者作 业 等也不成 问题 了。 | |||
壬二 破妄 | 壬二 破妄 执 | ||
若 | 若 离 眼等根 | ||
及苦 | 及苦 乐 等法 | ||
先有本住者 | 先有本住者 | ||
第575行: | 第575行: | ||
以何而可知 | 以何而可知 | ||
若 | 若 离 眼耳等 | ||
而有本住者 | 而有本住者 | ||
亦 | 亦 应离 本住 | ||
而有眼耳等 | 而有眼耳等 | ||
第587行: | 第587行: | ||
以人知有法 | 以人知有法 | ||
离 法何有人 | |||
离 人何有法 | |||
现 在要破斥外道的 计执 。他 们说 本住是先有的,要有本住而 后 才有眼等,那就是承 认 先有我而 后 有法。假定真的如此, “离” 了 “ 眼等 ” 的 诸“ 根 ” ,以 “ 及苦 乐” 的情感, 与 意志 “ 等 ” 的心心所 “ 法 ” , “ 先 ” 已 “ 有 ” 了 “ 本住 ” 的存在;那以什 么“ 知 ” 道先有 这 本住的呢? 这问题 是外道最感困 难 的,因 为 要因眼等 诸 根及心法,才知道有主 体 的我; 离 了 这 些,就 无 法 说 明他的存在。假使以 为“离 眼耳等 ” 的 诸 根、苦 乐 等的 诸 法, 别“ 有本住 ” 的存在,只是微妙而不易 体认 ,而不是 没 有;但 这 同 样 的不可能。因 为 如本住可以 离 眼等而存在, 这 必然的也 “应”该“离 本住 ”“ 而有眼耳等 ”诸 根、苦 乐 等 诸 法的存在。果真是 这样 ,那又怎 么 可 说‘ 若 无 有本住, 谁 有眼等法 ’ 呢?如此反 复 推 征 ,可 见 先有本住的主 张 , 达 到 没 有成立本住的必要,自己取消自己。同 时 ,眼耳、苦 乐 等是法,本住是人,如要有眼等 诸“ 法 ” ,才 “ 知 ” 道 “ 有 ” 本住—— “ 人 ” ,那 当 然也要有本住—— “ 人 ” ,才 “ 知 ” 道 “ 有 ” 眼耳等 诸“ 法 ” 。假使 “离” 了眼等 “ 法 ” ,那 里还“ 有 ” 本住的 “ 人 ” ? “离” 了本住的 “ 人 ” ,又那 里“ 有 ” 眼等的 “ 法 ” 呢? | |||
古代三 | 古代三 论师说 : 这 是 约观 待不相 离 破。就是 说 :眼等 与 本住,互相 观 待,有此就有彼,有彼就有此。如法不可得,人也就不能成;人不可得,法也 归于无 有。嘉祥大 师说 :前 两 句是外人的 转计 。因 为 破 执 的第二 颂 中,曾 经说 他 离 眼等有本住,就不可 说 有本住能利用眼等,而眼等也 应该 是 离 本住的。所以他又 转 救 说 :人不是 离 眼等 诸 根、苦 乐 等法,知有他的存在,而是因法才知有人的;法也不是 离 本住的人,知有他的存在,而是因人才知有法的。他 们虽 各有 别体 ,而在 认识时 ,是彼此相待的。所以下 两 句就破斥道:人 与 法既是互相 观 待有的, 观 待是相依的假有, 离 法怎 么还 有人自性? 离 了人又怎 么会 有自性法呢? | ||
壬三 | 壬三 显 正 义 | ||
一切眼等根 | 一切眼等根 实无 有本住 眼耳等 诸 根 异 相而分 别 | ||
这 一 颂 ,一方面以自己的正 义 , 显 示法有我 无 的思想;一方面又引 诱 外人另作一解 释 ,自 讨没 趣。 “ 一切 ” 的 “ 眼 ” 耳 “ 等 ” 的 诸“ 根 ” 、苦 乐 等的 诸 法,是因 缘 和合而存在, 决 不由本住而 后 是有。所以合理的 说 , “实” 在是 “无 有本住 ” 的。本住 虽 然 没 有, “ 眼耳等 ” 的 “诸 根 ” 、苦 乐 的 诸 法,各各 “异 相 ”“ 分 别” ,各有他自己不同的作用。如眼有分 别 色的作用,耳有分 别声 的作用,受有分 别 苦 乐 的作用,想有取相 构画 的作用等。外人所以要建立本住的我, 无 非要成立身心的作用; 现 在 没 有本住,眼等的作用已有了, 还 要本住做什 么 呢? | |||
辛二 即法 | 辛二 即法 无 人破 | ||
壬一 | 壬一 叙转 救 | ||
若眼等 | 若眼等 诸 根 无 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 云何能知 尘 | ||
外人 | 外人 转 救 说 :如 说 眼等各各有他 异 相不同的分 别 作用,所以不要本住, 这 是不可以的。假使真的 “ 眼 ” 耳 “ 等 ” 的 “诸 根 ” 、苦 乐 等的 诸 法, 没“ 有本住 ” 去 统 一他、使用他, 这“ 眼等 ” 的 “ 一一根 ” ,怎 么“ 能知 ” 道外界的一一 “尘” 呢?眼等根之所以 认识 色等 尘 , 这 是由我去使用根的 关系 。可以 说 眼等根是 认识 的工具,他本身是 没 有 认识 作用的。 这见 解,近 于 常 识 的 见 解。常人大抵以五官 为 司理外界的五 个 官 职 , 内 在 还 有一 个 支配 统 一者; 这统 一者,就是外道所 说 的神我。 | ||
壬二 破邪 | 壬二 破邪 执 | ||
见 者即 闻 者 | |||
闻 者即受者 | |||
如是等 | 如是等 诸 根 | ||
则应 有本住 | |||
若 | 若 见闻 各 异 | ||
受者亦各 | 受者亦各 异 | ||
见时 亦 应闻 | |||
如是 | 如是 则 神多 | ||
眼耳等 | 眼耳等 诸 根 | ||
苦 | 苦 乐 等 诸 法 | ||
所 | 所 从 生 诸 大 | ||
彼大亦 | 彼大亦 无 神 | ||
这 是破斥外人的 转计 。照外人的意思 说 :眼根中有我, 说 眼 见 是 见 者;耳根中有我, 说 耳 闻 是 闻 者;感受中有我, 说 感受是受者。……那 么 , 这见闻觉 知的我,是一 还 是多?如是一, 这 就 应该“见 者即 ” 是 “闻 者 ” , “闻 者 ” 也 “ 即 ” 是 “ 受者 ” 。 这 有什 么 妨 难 呢?不知道承 认 了本住是一,在和合的身心作用中,就成 为 混 乱 。因 为 眼 见 者不但有 见 ,也 应该 可以 听 ;耳 闻 者不但是 闻 ,也 应该 可以 见 。本住既然是唯一的,何必此 见 彼 闻 ,有差 别 的作用!必 须“ 如是等 诸 根 ” 互用,才可 说“ 有本住 ” 。但事 实 上, 见 者是 见 者,只有他的 见 用, 并 不能 闻 ; 闻 者是 闻 者,只有他的 闻 用, 并 不能 见 。所以 说 本住是一, 这 是不合理的;也可 见 本住不能成立。假定 说 : 见 者是 见 者, 闻 者是 闻 者,受者是受者,想者是想者,知者是知者, 觉 者是 觉 者。 “见闻”觉 知者是 “ 各 ” 各差 “异” 的, “ 受 ” 想 “ 者 ” 也是 “ 各 ” 各 别“异” 的,那 么见 者 “见” 的 “时” 候,不但有 见 ,也 “应”当 有 “闻” ;因 为见闻 者是各 异 的。既然 见 者 与闻 者各 别 ,那 见 者 见时 ,自然也不妨 碍闻 者的能 闻 。反 过来说 , 闻 者 闻 的 时 候,不但有 闻 ,也 应当 有 见 。 闻见 者是各 异 的,所以 闻 者 闻 ,自也不妨 碍见 者的能 见 。 这样说 , 诸 根中,受想中,可以同 时 有很多的知 觉 ,神我(本住)就成 为众 多了。所以 说 : “ 如是 则 神多。 ”这样 的破斥,因 为 空宗的法相,同 于 上座系的 旧义 : 见时 只能 见 , 闻时 只能 闻 ,五 识 不共生, 与 意 识 也不同 时 起。所以,中 观 家不用唯 识 家五 识 同 时 可以 发 生作用的理 论 。假使承 认 同 时 能起五 识 , 虽 可以破斥外人的同 时 多我,外人也可以反破佛法的同 时 多心了。 | |||
数论 外道立二十五 谛 ,其中有地、水、火、 风 、空的五大,五大是由自性的 转变 而生的。五大 从 五 尘 生;五大又生五知根、五作 业 根及意根。一般的身心知 觉 作用,都是依五大而起的。所以, “ 眼耳等 ” 的 “诸 根 ” 、 “ 苦 乐 等 ” 的 “诸 法 ” ,是五大 “ 所 从 生 ” 的, “诸 大 ” 是能生的。此中 说 的 诸 大,不是佛教的四大,而是 数论 的五大 说 。假定是指佛法的四大 说 ,只可 说 所造的眼耳等 诸 根, 从 能造的 诸 大生,不可 说 苦 乐 等的心心所法也 从 四大生。 现 在既 说 根等苦等 从诸 大所生,可 见 是指 数论 外道的五大 说 。 论 主上面 从 神不 离 身心,而 约 一神多神作 难 , 现 在再指出身心的能生—— 诸 大中也 无 神。所以 说 :不但 从诸 大所生的眼等根、苦等法, 没 有 实 在的我; “ 彼 ” 能生的 诸“ 大 ” ,也是 “无” 有 “ 神 ” 我的。大中尚且 无 我,所生的身心中,又怎 会 有我呢? | |||
壬三 | 壬三 显 正 义 | ||
若眼耳等根 苦 | 若眼耳等根 苦 乐 等 诸 法 无 有本住者 眼等亦 应无 | ||
前 | 前 离 法 无 人破的 显 正中,是依法有我 无 的思想而 显 示的。 这 即法 无 人破的 显 正中,是依我空即法空的思想而 显 示的。我法是相因相待的假名有, 并没 他的 实 自性。外人 虽 也 采 取因人知法、因法知人的相待安立,但他 执 有 实 自性,所以上面也破斥了他的相待。 这里 是 说 :假使 “ 眼耳等 ” 的 诸“ 根 ” 、 “ 苦 乐 等 ” 的 “诸 法 ” 中, 没“ 有 ”实 在的 “ 本住 ” ;本住 没 有,那 里还 有眼等、苦 乐 等的 诸 法呢?所以 说 : “ 眼等亦 应无 。 ” 前者是破人我, 显 示了我空; 后 者是破法我, 显 示了法空。在清辨 论 中, 没 有 这显 正的一 颂 ,破 后 接著就是 结 呵,似乎要文 气 相接些。 现 在依青目 释 本 颂 ,所以 别 判 为显 正。 | ||
庚二 | 庚二 结 呵 | ||
眼等 | 眼等 无 本住 今 后 亦 复无 以三世 无 故 无 有 无 分 别 | ||
外人 | 外人 说 :在眼等 诸 根、苦等 诸 法前,先有本住。在上面的 诸颂 中,以 种种 的方法, 观 察 寻 求,成立在 “ 眼等 ” 之前, 并没 有 实 在的 “ 本住 ” 。眼等以前,即是 过 去的。由 过 去的 寻 求不可得, 现 在眼等中,未 来 眼等以 后 ,也 当 然同 样 的不可得。所以 说 : “ 今 后 亦 复无 。 ”过 去、 现 在、未 来 的 “ 三世 ” 中,均 “无” 所有,那就可以 确 定的 说 :本住是 于 一切 时 中 “无” 所 “ 有 ” 的。若 无 所有,那 里还 可 “ 分 别” 本住是先有、今有、 后 有呢?如石女 儿 根本是 没 有的, 当 然不可分 别 他是黑是白、是高是矮了。 | ||
观 燃可燃品第十 | |||
〈 | 〈 观 作作者品〉, 说 明了作 业 的作者不可得;〈 观 本住品〉, 说 明了受用的受者不可得;本品〈 观 燃可燃〉,是 约 喻 总显 作受者的空 无 自性。燃是火,可燃是薪;燃可燃就是火 与 薪,以火 与 薪,比喻我 与 五 蕴 。因此也可 说 :前二品是依法破, 这 品是就喻破。外道及小乘的 犊 子系,都 爱 用薪火喻建立他的我。佛世破外道的神我,是以 离蕴 、即 蕴 的方法, 显 示我不可得。所以,他 们 就用不即不 离 的燃可燃喻,解救自己。意思是 说 : 离 了可燃就 没 有燃,但也不能 说 燃就是可燃,燃 与 可燃,是不即不 离 的。五 蕴 (可燃)和合有我(燃),也是 这样 。 说离 五 蕴别 有一我,是不可;但 说 我即是五 蕴 ,也同 样 是不可。我 与 五 蕴 是不即不 离 的, 虽 不 离 五 蕴 ,但也不就是五 蕴 。中 观 家 说 不即不 离 的 缘 起我, 与 外道、 犊 子系 说 的不即不 离 的神我及不可 说 我,有什 么 不同?一、他 们说 的我, 总觉 得是有 实 在性的,或者是神妙的;中 观 家 说 的我,是如幻如化 缘 起假名的。二、他 们说 不即不 离 的燃可燃喻,主要的是建立他 们 的我 实 有,而不是 为 了成立五 蕴 ;中 观 家 说 五 蕴 和合的我,不但我是不即五 蕴 不 离 五 蕴 ,就是五 蕴 ,也是不即假我不 离 假我的。五 蕴与 假我,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,是空。 从 空 无 自性中,有相待的假我,也有相待的假法;五 蕴与 我,一切都是假名有。 这样 的有,自然 与 他 们 所 说 的有不同。所以, 虽 同 样 的 说 不即不 离 的我,而意 义 完全不同。 这 是在本品破燃可燃 时 , 应 先有的根本了解。不然,破他的 结 果, 连 自宗的正 义 ,也 误会 被破了。 | ||
己三 | 己三 观 燃可燃 | ||
庚一 | 庚一 广 破喻 说 | ||
辛一 一 | 辛一 一 异门 | ||
壬一 | 壬一 总 破一 异 | ||
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 |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 则 一 若燃 异 可燃 离 可燃有燃 | ||
一般人的 | 一般人的 见 解,或以 为 我 与 法是一 体 的,身 体 是我,知 觉 是我。或者 见 到身心的 变异 ,又 觉 得是 别体 的;但我法 别体 ,又不能漠 视 我 与 五 阴 有 关系 , 于 是乎主 张别体实 有而不 离 。性空者不承 认 他,他 们 就以燃可燃的譬喻 来 救。世俗 谛 中,燃可燃相待,而可 说 有燃可燃的不同;但 胜义 的 见 地,是不可以 说实体 的。 胜义 有是真 实 的自性有,那就非一即 异 ,不能 说 相因而 别体 。所以破斥 说 :燃是火,可燃是薪。假定 说“ 燃 ” 就 “ 是可燃 ” ,那 么“ 作作者 ” 就 应 成 “ 一 ” 。作是所作事,作者是能作人,能作人 与 所作事, 说 他是一,不特有智者不承 认 ,就是常 识 的 见 解,也 认为 不可能的。所以他 们 也就 转计 , 说 燃 与 可燃是各 别 的。但 这还 是通不 过 。假定真的 “ 燃 ”与“ 可燃 ” 是各 别 的,那就 应该“离” 了 “ 可燃有燃 ” ,也就是 说离 柴有火,因 为 二者是完全 独 立的。 从 所喻 说 , 离 五 蕴 法 应 有我,我法是各 异 的。但法外之人, 凭 什 么 能 证实 他的存在呢? | ||
壬二 | 壬二 别 破各 异 | ||
癸一 破不相因 | 癸一 破不相因 | ||
子一 破 | 子一 破 异 可燃之燃 | ||
如是常 | 如是常 应 燃 | ||
不因可燃生 | 不因可燃生 | ||
则无 燃火功 | |||
亦名 | 亦名 无 作火 | ||
燃不待可燃 | 燃不待可燃 | ||
则 不 从缘 生 | |||
火若常燃者 | 火若常燃者 | ||
人功 | 人功 则应 空 | ||
一般人大致主 | 一般人大致主 张 因法有我,而我有 别体 ,所以,此 专从别体 去破他的 无 因。如 离 可燃的柴有燃 烧 的火,那就有四 种 的 过 失:一、燃 烧 的火,既 离 可燃的柴,那就 “ 常 ”时 都 “应”该 有火 “ 燃 ”烧 著,可以不 问 有柴 无 柴的。二、不但有常 时 火 烧 著的 过 失,更 应该 自住己 体 , “ 不因可燃 ” 的柴而有火 “ 生 ” 起, 这 是 无 因 过 了。三、除了常 时 不待可燃因而火能生起以外,既是常燃的,也就 “无”须 有 “ 燃火 ” 的人 “ 功 ” 了。四、燃是不 离 可燃有的, 现 在 说离 可燃有燃, 这 燃 烧 的火,到底燃 烧 些什 么 ? 没 有所燃 烧 的柴,那火就失 却 了火的作用。所以 说 : “ 亦名 无 作火。 ” 把 这 四失 归结 到根本, 问题 在 无 因 无缘 ;有了自性 见 , 这 可 说 是必然的 结论 。所以 说 :燃可燃如真的是各各 独 立的, “ 燃不待 ”于“ 可燃 ” ,那就是 “ 不 从” 因 “缘 生 ” 起;不 从 因 缘 生起的 “ 火 ” ,如常 “ 常 ” 的 “ 燃 ”烧 ,那添柴吹火的 “ 人功 ” 助 缘 ,也就 “应”该 是 “ 空 ”无 所有了。但事 实 上,燃 与 可燃,何 尝 如此! | ||
子二 破 | 子二 破 异 燃之可燃 | ||
若汝 | 若汝 谓 燃 时 名 为 可燃者 尔时 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| ||
外人 | 外人 说 : 离 可燃有燃,不是像你那 样说 的。我的意思,以 为 可作燃 烧 的柴薪,早就是有了的,他 与 燃不同。不 过 到了 “ 燃 ”烧 的 “时” 候,起火 烧 著了,那 时 因可燃而有燃,柴也就才成 “为 可燃 ” 。燃可燃 虽 有 别体 ,但 并无无 因常燃等 过 失。 这 在 论 主看 来 ,有很大的 错误 。柴薪之所以成 为 可燃,是因他 为 燃所燃的。在 没 有 烧 的 “时” 候,不是 “ 但 ” 只 “ 有 ” 柴 “ 薪 ” ,不是可燃 吗 ?你 说烧时 才成 为 可燃的,那 么 ,在未 烧时 的薪、 烧时 的薪,自性 实 有,是 没 有差 别 的。 没 有 烧时 只叫做薪,不叫做可燃; 烧时 ,有什 么 力量使薪成 为 可燃呢?所以 说 : “ 何物燃可燃。 ” | ||
癸二 破不相及 | 癸二 破不相及 | ||
若 | 若 异则 不至 | ||
不至 | 不至 则 不 烧 | ||
不 | 不 烧则 不 灭 | ||
不 | 不 灭则 常住 | ||
燃 | 燃 与 可燃 异 | ||
而能至可燃 | 而能至可燃 | ||
第715行: | 第715行: | ||
彼人至此人 | 彼人至此人 | ||
若 | 若 谓 燃可燃 | ||
二俱相 | 二俱相 离 者 | ||
如是燃 | 如是燃 则 能 | ||
至 | 至 于 彼可燃 | ||
若一定 | 若一定 还 要 执 著柴 与 火是 “异” 的,那火 与 薪就各住自 体 ,火就 “ 不 ” 能到 达 可燃的薪上。如火不能 从这里 到那 里 ,使二者 发 生 关系 ,而使可燃 发 火,那 么 ,可燃的柴就 烧 不起 来 ,所以 说“ 不至 则 不 烧” 。 “ 不 烧” 就 没 有火, 没 有火也就 “ 不 ”会 有火可 “灭” ;火 “ 不 ” 可 “灭” ,就成 为“ 常住 ” ,失去因 缘义 了! | ||
外人救道:那 | 外人救道:那 个说 燃可燃 异 就不能至?依我 们说 ,正因 为 柴 与 火是 异 的,才可以 说 他至。假使不 异 ,是一 体 的, 这 才真 没 有至 与 不至可 谈 了。所以, “ 燃 与 可燃 ” 是差 别 各 “异” 的, “ 而 ” 燃才 “ 能 ”够“ 至 ”于“ 可燃 ” 。 这 如有 两个 人,人 异 、地 异 , “ 此 ” 男人可以到那 个 女 “ 人 ” 那 里 ,那 个 女 “ 人 ” 也可到 这个 男 “ 人 ”这里来 。 这岂 不因 为 他 别异 不同,而可以 说 至 吗 ?( 颂 中的此彼,原 语为 男女。) | ||
外人所 | 外人所 举 的譬喻, 与 所 说 的法,根本不合。假使真的 离 了燃有可燃, 离 了可燃有燃, “ 燃 ”与“ 可燃 ” 的 “ 二 ” 者,一向是 “ 相 离” 的,那或者可以如男女一 样 ,可以 说这个“ 燃 ”“ 能 ”够 到那 “ 可燃 ” 。可是事 实 上,二者是不相 离 的。 离 了燃,根本就 没 有可燃; 离 了可燃也就 没 有燃。既不能相 离 ,你 说 此譬喻,以成立燃 与 可燃 异 而又可以相及, 岂 不是不通之至! | ||
辛二 因待 | 辛二 因待 门 | ||
壬一 破成已之待 | 壬一 破成已之待 | ||
第743行: | 第743行: | ||
若因可燃燃 | 若因可燃燃 | ||
则 燃成 复 成 | |||
是 | 是 为 可燃中 | ||
则为无 有燃 | |||
外人立相因而相 | 外人立相因而相 异 。上面已破斥他的 异体 , 现 在要研究他的相因相待。空宗也 说 相因相待,但是 没 有自性的,是如幻的 观 待安立。 没 有自性,是 说没 有真 实 自性。互相因待,也是 说 不因相待而有自性。但外人就不然,他 听说 相 异 不得成立,就 转 而 计执 自性的相因相待。不接受性空唯名 说 , 执 有 实 在的自性,那就也不能成立相待,所以 这里 又提出 来 破斥。相待有多 种 :一、通待,如 长 待不 长 。 这 不但 观 待短 说 ,凡是 与长 不同的法,都可以相待。二、 别 待,如 长 待短。 这 唯 长与 短,互相 观 待,不通 于 其他的法,所以是 别 待。三、定待,是 两种 不同性 质 的法,互相 对 待著,如色 与 心,有生物 与无 生物。四、不定待, 这与 通待是一 样 的。 | ||
假定 | 假定 说 :燃 与 可燃二者,是相因相待有的, “ 因可燃 ” 而 观 待有 “ 燃 ” , “ 因燃 ” 而 观 待 “ 有可燃 ” 。那 应该 推 问 :是先有燃,而 后 有燃可燃的 观 待?是先有可燃,而 后 有燃可燃的 观 待? 还 是先有燃可燃,而 后 有燃可燃的 观 待?所以 说 : “ 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。 ” 假定先有燃可燃,而 后 有二者的相待,二者的 体 性既已先有了,那 还说 什 么 相待呢?相待,本是 说 相待而存在。假定先有可燃,而 后 有二者的相待,那就不 应该说 待燃有可燃,因 为 可燃是先有了的。假定 说 先有燃,而 后 有二者的相待,那就不 应该说 待可燃有燃,因 为 燃是先有了的。 这样 ,可 见 燃 与 可燃,在 实 有自性的意 见 下, 观 待是多 馀 的。各有自性,是不能成立相待的。 | ||
一般人的 | 一般人的 见 解,以 为 先有燃 烧 的火, 后 有可燃 烧 的柴, 这 是不通的;如火 与 柴同 时 都在,也不能 说 他有相待的;所以大都以 为“ 因可燃 ” 而有 “ 燃 ” 。不知道 这种 看法,仍免不了 过 失。一、重成 过 :在燃可燃 还没 有 观 待以前, 说 已有可燃, 这 等 于 已意 许 燃的存在。如 没 有燃,怎 么会 有可燃呢?既已有了燃,而 现 在又 说 因可燃而有燃, 这 不是犯了燃的成而 复 成的 过 失 吗 ?所以 说 : “则 燃成 复 成。 ” 反之,可燃之所以 称为 可燃,是因燃而成 为 可燃的。 现 在 说 :因可燃而 后 有燃,那又犯了第二不成 过 。因 为 因可燃而有燃,就是那 “ 可燃中 ” 根本 “无 有燃 ” ;如可燃中 没 有燃,可燃就不成可燃,那又怎 么 可 说 因可燃有燃呢? | ||
壬二 破待已而成 | 壬二 破待已而成 | ||
第759行: | 第759行: | ||
若法因待成 | 若法因待成 | ||
是法 | 是法 还 成待 | ||
今 | 今 则无 因待 | ||
亦 | 亦 无 所成法 | ||
若法有待成 | 若法有待成 | ||
第773行: | 第773行: | ||
成已何用待 | 成已何用待 | ||
外人想:已成, | 外人想:已成, 确 是不 须观 待的, 观 待也不可能, 这应该 是相待而 后 成,就是因待而 后 有自性。但 这还 是不成立的。因待, 该 是二法相待的。假定甲 “ 法 ” 是 “ 因待 ” 乙法而 “ 成 ” 的,而甲 “ 法 ” 又 “还 成 ”为 乙法所 “ 待 ” 的因 缘 ,甲乙二法有他的交互作用,方可 说为 因待。 现 在既主 张 待已而成,那就根本 没 有一法可作 为“ 因待 ” 的 对 象; 无 所待的因,那因待 “ 所成 ” 的果 “ 法 ” , 当 然也就 没 有了。所以燃 与 可燃, 并 不能因 观 待而成立。假定 还 要 说 甲 “ 法 ” 是 “ 有 ” 所 “ 待 ” 而 “ 成 ” 的, 纵 然有乙可待,但在甲法未待以前,就是自 体“ 未成 ” ,既甲 体 未成, 凭 什 么 去 与 乙相 “ 待 ” 呢?假定又改 变论调 , 说 甲法先已 “ 成 ” 就而 后“ 有待 ” , 这 更不通!法已 “ 成 ” 就了, 还 要 “ 用 ” 因 “ 待 ” 做什 么 ?因待的作用,是 为 了成立呀!所以,如 说 燃 与 可燃有自性,因相待而成, 从 未成已成中 观 察,都不能建立。 | ||
辛三 因不因 | 辛三 因不因 门 | ||
因可燃 | 因可燃 无 燃 不因亦 无 燃 因燃 无 可燃 不因 无 可燃 | ||
这颂 是 总结 上 义 的。上面破燃 与 可燃是各各 独 立的,又破成已而待,待已而成; 现 在就以因不因待 门结 破。意思是 说 : “ 因 ” 待 “ 可燃 ” ,而 后说 有燃, 这“ 燃 ” 就 没 有自性; “ 不因 ” 待可燃而 说 有燃, 这“ 燃 ” 也不可得。反 过来说 , “ 因 ” 待 “ 燃 ” 而 后 有可燃, 这“ 可燃 ”没 有自 体 ; “ 不因 ” 待燃 说 有可燃,也是 “无” 有 “ 可燃 ” 的。 | |||
辛四 | 辛四 内 外 门 | ||
燃不 | 燃不 馀处来 燃 处 亦 无 燃 可燃亦如是 馀 如去 来说 | ||
内 外,就是 从来 去中 观 察。火由什 么 地方 发 出?火不能 离 木而生,所以不是由外加入,像 鸟来栖树 。但 树 木中也 还 是 没 有火,所以也不像蛇 从 穴出。平常 说 析木求火不可得,就是 这个 意思。火是怎 样 有的?是在某 种条 件具 备 之下 发 生的,不 内 ,不外,亦不在中 间 ,是因 缘 有的。所以 “ 燃不 ”从 其 “馀” 的地方 “来” 入可燃中,可 “ 燃 处” 也 没 有 “ 燃 ” 可得。燃是 这样 , “ 可燃 ” 也 “ 是 ”这样 。可燃的所以成 为 可燃,不是外力使他成 为 可燃,也不是可燃本身就 这样 具有。不 来 是不 从 外 来 ,不出是不 从内 出,也就是不去。以 时间说 :已 烧没 有 烧 ,未 烧 也 没 有 烧 , 离 已 烧 未 烧 , 烧时 也 没 有 烧 ,所以 说 : “馀 如去 来说 。 ” 清辨 论释 及青目 长 行,都 约 三 时说 解 说‘馀 如去 来说’ 。其 实 ,去 来 一句,可以包括更多的 观门 。 | |||
辛五 五求 | 辛五 五求 门 | ||
若可燃 | 若可燃 无 燃 离 可燃 无 燃 燃亦 无 可燃 燃中 无 可燃 | ||
本 | 本 颂应还 有一句 ‘ 可燃中 无 燃 ’[A37],五求的意 义 才完 备 。佛在 时 ,研究有 没 有我,就 应 用 这 一 观 法。如火 与 柴,假使 说 柴就是火,火在柴中 寻 求,定不可得; 离 柴外 没 有火, 这 更是 尽 人所知的。所以,在五 蕴 中求我固然是 没 有, 离 了五 蕴 去求我,同 样 是 没 有的。所以 说 : “ 若可燃 无 燃, 离 可燃 无 燃。 ”这 即 蕴离蕴 的二根本 见 , 显 然是不成立的。印度的外道,立五 蕴 是我, 这 是很少的,大都是主 张 在身心外另有一 实 我。其 实这 是不能 证 明成立的, 试离 了身心的活 动 ,又怎 么 知道有神我或 灵 魂?有的 执 著 说 :我 与 五 蕴虽 然是相 离 的,但彼此 间 有著某 种关系 ,可以了知,所以 说 有我 为 主 体 。但既然我法相依而 别 有,以我 为 本 体 , 该 是法 属于 我,我有 于 法了。燃如我,可燃如身心,如 说 有身心 属于 我,等 于说 柴是 属于 火的。但柴 并 不 属于 火,所以 说“ 燃亦 无 可燃 ” ; 这样 ,我也不 应为 身心之主而有身心了。 并 且,我法是不同的,我是整 体 的,法是差 别 的。我法相依而有,那是我中有法呢? 还 是法中有我呢?假定 说 身心 当 中有我, 寻 求起 来 是不可得的,所以 应 加一句 说‘ 可燃中 无 燃 ’ 。也不是我大而身心小(身心在我中),所以 说 : “ 燃中 无 可燃。 ”这 五 门观 察, 显 出即 蕴 、 离蕴 、依五 蕴 的我了不可得。中 观 家破即 蕴离蕴 的我,有 时 依 释 尊古 义 以三 门 破,有 时 又以五 门 破;到月 称论师 ,用七 门 破;但 总归 不出一 异 二 门 。 | ||
庚二 | 庚二 结显 性空 | ||
以燃可燃法 | 以燃可燃法 | ||
说 受受者法 | |||
及以 | 及以 说 瓶衣 | ||
一切等 | 一切等 诸 法 | ||
若人 | 若人 说 有我 | ||
诸 法各 异 相 | |||
当 知如是人 | |||
不得佛法味 | 不得佛法味 | ||
上 | 上 “ 以燃可燃法 ” , “说” 明 “ 受 ” 的五 阴 法及 “ 受者 ” 的我不可得;其他如 “ 瓶 ”与 泥, “ 衣 ”与 布等, 这“ 一切 ”“诸 法 ” ,也 应 作如是 观 。佛教的其他 学 派,有 说 假依 于实 ,和合的假我 没 有,假我所依的 实 法,不是 没 得。在中 观 家看 来 ,凡是有的,就是 缘 起的存在, 离 了 种种条 件, 说 有 实 在的自性法,是 绝对 不可以的。所以,依燃 与 可燃的 见 地, 观 察我 与 法,自我 与 彼我,此法 与 彼法,都 没 有真 实 的 别异 性,一切是 无 自性的 缘 起。 从缘 起中洞 见 一切 无 差 别 的 无 性空寂,才能 离 自性的妄 见 , 现见 正法,得到佛法的解 脱 味。因此, “ 若人 说 有我 ” ,是 胜义 我,是不可 说 我,是真我,或者是依 实 立假的假我;又 说“诸 法 ” 的 “ 各 异 相 ” ,以 为 色、心,有 为 、 无为 等法,一一有 别异 的自性,那是完全不能了解 缘 起。 “当 知如是人,不得佛法味 ” ,如 ‘ 入 宝 山空手回 ’ , 该 是不空 论 者的悲哀吧! | ||
观 本 际 品第十一 | |||
从 此以下二品,以相 续 的生死 为 境,而加以正理的 观 察。 现 在先 观 察本 际 。 释 尊在 经 上 说 : ‘众 生 无 始以 来 ,生死本 际 不可得。 ’[A38]什 么 叫本 际 ? 为 什 么 不可得?本 际 是本元 边际 的意思,是 时间 上的最初 边 ,是元始。 众 生的生死流,只 见 他奔放不已,求他元初是 从 何而 来 的, 却 找不到。 时间 的元始找不到,而世人 却 偏要求得他。 约 一人的生命 说 ,是生命的元始 边际 ; 约 宇宙 说 ,是世界的最初形成。在 现 象中, 寻 求 这 最初的、最究竟的,或最根本的,永不可得。假使 说 可得,那只有 无 稽的上帝, 与 神的 别 名。 这 一 问题 ,佛法否 认 第一因,只 说 是 无 始的。但 无 始又是什 么 意 义 呢?有的 说 : 无 始是有因的意 义 ;如 说 有始,那最初的就非因 缘 所生了。有以 为 : 无 始是 说没 有元始。但又有 说 : 无 始就是有始,因 为‘无 有始 于 此者 ’ ,所以名 为无 始; 这 可 说 是佛法中的 别 解。佛常 说无 始 来 本 际 不可得,有人以本 际问 佛,佛是呵 责 而不答 复 的。佛何以不 说 ?有人 说 :事 实 上是不可 说 的,如 问 石女 儿 的黑白,不但 与 解 脱 生死 无 益,而且 还 障道,所以只指示修行的方法去 实践 。有人 说 :根性 钝 的,不 够资 格理解,所以不 说 ;大根 机 的人, 还 是可以 说 的。 释 尊所 说 本 际 不可得的真 义 , 论 主要 给 予 开 示出 来 。上面 说 作作者、受受者的一切不可得,本不是 说 世俗 现 象不可得。但 执 有真 实 性的,以 为实 有才能存在的,不 满论 主的正 观 ,所以引 证 佛 说‘ 生死本 际 不可得 ’ 的教 证 ,以成立有受受者、作作者、三有 为 相,以及因 缘 生 灭 、去 来 一切。外人既提出本 际 不可得, 论 主也就大慈方便,再 为 解粘 脱缚 ,引 导 他 离执 著,正 见缘 起的本性空寂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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